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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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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累犯与再犯间的关系是包容关系,再犯可再细分为累犯与其他再犯。刑法第356条在性质上属于是特别再犯即毒品再犯,而非毒品累犯或一般再犯。毒品再犯面临着如下三方面的困境,即毒品再犯与总则累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规定的协调问题;毒品累犯与毒品再犯"制度竞合"情形下的双重从重问题;毒品再犯前后罪罪刑不均衡问题。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刑法中的再犯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再犯包括一般再犯和特别再犯两种。本文对再犯的概念、构成要件、处罚原则及再犯与累犯、 惯犯的关系问题作了探讨,以期引起我国刑法学界对再犯制度的深入研究,并完善我国刑法中的再犯制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356条是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为:前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一,后罪包括所有的毒品犯罪;国外的判决也属于《刑法》第356条"被判过刑"的范畴;前后犯罪行为不需要时间上的限制;单位可以成为毒品再犯的犯罪主体。在毒品再犯和《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发生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累犯条款;在毒品再犯与《刑法》第71条规定的发现新罪的数罪并罚发生竞合时,应当先对毒品再犯进行从重处罚,然后根据"先减后并"的并罚原则进行量刑,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违反"禁止双重评价"的规则。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356条设置了针对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但该条款却一直为刑法理论界所诟病,在司法适用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不仅表现在对其性质问题、适用问题的争议较大,而且还存在难以实现重点打击、难以走出法律适用困境的立法缺陷。对此,应从排除对轻罪再犯从重处罚、排除数罪并罚条款适用和排除一般累犯条款适用等三个方面,实现对毒品犯罪特别再犯条款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5.
修改后的我国刑法尽管规定了普通累犯制度 ,也规定了特殊累犯制度 ,但并不完善 ,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增加打击普通同质累犯的条款 ,以构建我国刑法关于累犯制度规定的三个层次 :一般累犯、普通同质累犯、特别同质累犯 ,形成完善的累犯制度体系 ,发挥刑法总则的宏观指导作用 ,达到从重打击累犯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356条在性质上是针对毒品犯罪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刑事政策,即一种法定的再犯制度.其构成条件可简单概括为犯过罪,判过刑,又犯罪.在毒品再犯和一般累犯发生竞合的情形下,应仅适用累犯的规定,不再用毒品再犯的规定再次加重处罚;在构成毒品再犯而不构成累犯的情形下,应排除累犯的适用,仅依照毒品再犯的规定从重处罚.毒品再犯制度本身可从前罪范围、刑种条件、时间条件和增加未成年人不适用等四方面进行重构,使之符合其应有的立法定位.  相似文献   

7.
反对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的观点不可取,《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六条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种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与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累犯具有相同的累犯性质,即两法条与刑法第六十五条普通累犯规定相比都带有“特别性”的本质属性,其区别仅仅是在立法表现形式上一个规定在刑法总则而另一个规定在刑法分则而已。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特别累犯条款应当重构,具体方案包括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的不同种罪名宜可构成特别累犯,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特别累犯”两条款应予合并,以及增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财产罪、淫秽物品犯罪等类罪的特别累犯。  相似文献   

8.
一、累犯构成的时间界限的含义 所谓累犯构成的时间界限是指构成累犯(在我国刑法中,累犯包括一般累犯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两种,后者不存在时间界限这一问题,故本文所指累犯均指一般累犯。)的前罪与后罪的间隔期限,亦即后罪的发生时间问题。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相似文献   

9.
论新刑法中的单位累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单位累犯是刑法理论上特别是刑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鉴于新刑法公布施行后 ,刑法界对于单位能否构成累犯认识不一。本文依据我国宪法与新刑法的有关规定 ,论述了单位累犯存在的法律根据 ,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单位累犯认定与处罚原则的刑法适用。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356条是对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刑法理论界对该条的性质是毒品再犯还是特殊累犯持有不同看法,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惑。从立法意图、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该条文在刑法典中的位置来看,认为其是"法定的再犯"更为合理。对该条在数罪并罚情形中以及与《刑法》第65条发生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应该分析具体情况,适用不同法条。  相似文献   

11.
新刑法中单位累犯之认定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单位累犯特别是其认定是刑法理论上与刑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鉴于新刑法公布施行后,刑法界对于单位累犯特别是其认定认识不一,本文依据我国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论述了单位累犯认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现行法律对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新罪罪犯的处罚明显轻于累犯 ,但前罪刑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新罪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均高于累犯 ,故应对《刑法》第七十一条进行修订 ,并设立特殊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13.
在现行刑法全面确立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对于刑法中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理论和实务界存有一定的争议,虽然目前立法并未作出相应规定,但是应该承认单位累犯,所以有必要完善累犯的立法规定。单位累犯的立法模式存在“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分立模式”和“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并立模式”两种可能模式,其中分立模式中又存在完全分立和部分分立两种,建议我国刑法采取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并立模式。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规定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扩大了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对判处死缓的累犯限制减刑,这一修改集中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与国际社会刑事立法的接轨,刑法立法应适度限定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排除老年人构成累犯,将毒品犯罪纳入特别累犯的范围,增设单位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15.
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是单位犯罪、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三者的结合点,其存在的法律根据包含我国宪法与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其刑法适用包括认定与处罚原则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6.
累犯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 ,已经为世界各国所广泛认同我国刑法对自然人累犯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并无单位累犯的明确立法。在刑法中专门规定单位累犯制度具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应该对此作出立法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在实然层面,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累犯,在应然层面,我国刑法应当规定单位累犯。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承担刑事责任应跳出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这一大前提的思维,单位与单位成员是并列、独立的两个犯罪主体,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应相互分离,单位成立累犯和单位成员成立累犯应相互分离,单位初次犯罪后再次犯罪可以构成单位累犯的主体,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然人累犯的主体。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扩大特殊累犯成立范围的同时,将未满18周岁的人排除于一般累犯的适用范围,但是基于法律语言的不周延性,理论界对此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以年龄为分界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不按普通累犯处理的"一刀切"做法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却明显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目标相冲突,建议对犯后罪时虽已成年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应适用一般累犯规定从重处罚。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视角出发,寻求"法"与"理"的平衡,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扩大特殊累犯成立范围的同时.将未满18周岁的人排除于一般累犯的适用范围,但是基于法律语言的不周延性,理论界对此新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以年龄为分界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不按普通累犯处理的“一刀切”做法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构成特殊累犯,却明显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目标相冲突.建议对犯后罪时虽已成年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应适用一般累犯规定从重处罚。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视角出发,寻求“法”与“理”的平衡。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  相似文献   

20.
刑法总则与分则规定的矛盾及其协调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存在诸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累犯与毒品累犯、自首与贿赂罪自首、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等在条文规定中总则与分则相矛盾的现象。因此,在刑事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刑法总则条款与分则条款之间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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