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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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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东辉 《法学论坛》2007,22(4):132-136
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本文对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宣告机关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缺陷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建议:1、建立结婚登记公示制度;2、应缩小自始无效婚的范围,扩大可撤销婚的范围;3、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应仅限于人民法院;4、自始无效婚有溯及力,可撤销婚无溯及力;5、当事人所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6、增设无效婚姻的侵权制度.  相似文献   

2.
吴国平 《政法学刊》2010,27(1):40-45
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进一步加以完善,以适应新时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它为我们解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在无效婚姻立法上对于无效婚姻构成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对于宣告婚姻无效后的一些法律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对婚姻法还要继续全面、深入的进行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立法作贡献。  相似文献   

4.
我国内地 (以下简称内地 )和澳门婚姻法律都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但两地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以及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 ,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澳门的有些规定 ,对内地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5.
当今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中,法律都对婚姻进行直接而明确的干预,这其中便不能缺少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中也设立了此项制度,并采取了兼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本文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阐述了我国《婚姻法》需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6.
孙明先 《河北法学》2002,20(4):149-154
不适法婚姻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不成立婚姻等 ,中外亲属法对不适法婚姻的条件的规定发展趋势 ,是由全部为无效婚姻转化为少量为不成立婚姻 ,其他大部为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应当取消无效婚姻的规定 ,除把未按法定程序结婚和缺乏结婚的意思的定为不成立婚姻外 ,其他都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相似文献   

7.
2001年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这次修法对无效、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仅仅是搭建了一个框架,有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本文针对无效、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如何完善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8.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在我国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之后新加进去的内容,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十分容易搞混,同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会产生一些后续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二者进行一个较为透彻的研究,以期能为今后我国婚姻法在对待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上更科学合理提供一点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9.
一、违法婚姻的概念。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凡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的两性结合,均为违法婚姻。对违法婚姻,许多国家法律都有婚姻无效和得撤销的规定。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严重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具有溯及力,为自始无效。所谓得撤销婚姻,是指一般欠缺结婚  相似文献   

10.
家事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家庭共同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的复杂维度构成的价值秩序决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质。无效婚姻转换为有效婚姻不仅包括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还包括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不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平辈兄弟(堂、表)姐妹之间缔结婚姻关系,以及前婚已经消灭,后婚转换为有效婚姻的情形。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失方请求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两方面。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这与离婚的法律后果极为相似。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当事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形,应当在外观主义下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范。  相似文献   

11.
论违法婚姻的效力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引玲 《法学评论》2004,22(4):149-154
违法婚姻是破坏现存婚姻法律制度的严重违法行为 ,是与国家法制建设与法治秩序相背离的行为 ,因此 ,必须从立法及司法上予以解决。本文着重从违法婚姻的效力认定标准上进行分析 ,指出违法婚姻的解决手段包括违法婚姻无效宣告、违法婚姻可撤销及违法婚姻效力补正 ,从而在司法上解决违法婚姻长期存在的问题 ,进而达到国家对婚姻家庭秩序的法律调控。  相似文献   

12.
我国《婚姻法》增设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缺陷,应予完善。可撤销原因除胁迫外,还应增加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原因。撤销权应在胁迫终止一年内提出,可因权利人抛弃而消灭。婚姻登记机关不宜作为撤销机关。婚姻撤销后,不应具有溯及力;一方收受的彩礼应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13.
构造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晶 《河北法学》2000,(4):64-65
违法婚姻在我国长期屡禁不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立法中缺少无效婚姻制度。我国是一个十分重视个人“婚姻史”的国家,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和离婚的界限尤为必要。无效婚姻的立法应以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宗旨,但同时必须兼顾婚姻的民族性和伦理性。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应包括:无效婚姻的情形;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的法律责任四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4.
简论婚姻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婚姻法首次规定了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我国婚姻法的一个重大进展。但新婚姻法对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不尽完善之处,也没有涉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类婚姻纠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必要依据婚姻的本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一、关于无效婚姻的原因在我国,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均应产生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违法婚姻有六种情形。除此以外,不容许有其他无效原因存在。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亦必须是有违法婚姻的情形之一者,否则不得为无效婚姻。现将无效婚姻的原因分述如下: (一) 结婚因非为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无合意的婚姻无效是多数国家婚姻立法的  相似文献   

16.
我国立法把未达法定婚龄作为无效婚姻的一种情况规定于现行婚姻法中,民法典建议稿中却将未达法定婚龄规定于可撤销婚姻中。对于未达法定婚龄中的不同情况理应分别对待,本文拟通过对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对策进行讨论,以期对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衍生出的各种问题给出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7.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离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这三种法律问题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异同及产生的法律效力作一浅显的分析比较,使人们能够对这三种不同的婚姻关系有一个比较明晰的判断与认识。  相似文献   

18.
论无效婚姻     
2001年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立法的一项空白。不但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而且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起步较晚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婚姻法学界对无效婚姻的构成、效力、后果等问题仍有很大的争论。本文试就无效婚姻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9.
婚姻作为一种传统的两性关系模式,伴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地丰富着自身内涵。自法律将婚姻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以来,事实婚姻作为法律婚的衍生物一直延续至今。由于我国澳门地区历史文化的特殊性,在我国澳门地区的婚姻立法史中,事实婚姻经历了一个从不承认到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的历程,文章考察了澳门事实婚姻的立法概况,分析了澳门事实婚姻立法的特点、成因及对我国大陆的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启示。  相似文献   

20.
强制婚检与疾病婚禁婚制度有着密切的制度关联。在我国婚姻立法禁止患有特定疾病者结婚的前提下,法律将婚检设定为婚姻登记的前提条件有其合理性。但疾病婚禁婚制度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干预逾越了必要的限度,《民法典》将疾病婚禁婚改为可申请撤销,这是在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健康利益之间维持了一个适当的平衡,因此符合宪法。在《民法典》不再将患有特定疾病作为禁婚对象的条件下,强制婚检制度就有必要随之改革。此外,可撤销婚姻制度也有助于推动公民在婚前积极进行婚检,因此没有必要恢复强制婚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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