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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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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91,(3)
《法学》1990年第10期发表的《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裁判书应由审判委员署名》一文,认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书应由参加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各委员署名。笔者持不同意见。首先,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它不直接审判案件,只对经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进行讨论或作出决定。其次,《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即合议庭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当然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就是合议庭的意见。第三,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并不代表  相似文献   

2.
最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有关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问题做出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若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合议庭应当提前将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审判委员会委员有权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为了保证这一决定的有效实施,该院创制了《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  相似文献   

3.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书不署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名,而一律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笔者认为,这种署名方式不利于责权相济。有些案件,合议庭意见与审判委员会意见并不一致,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只能服从,如裁判书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名不符实。裁判书后面署名,目的是为了明确本案是由署名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处理结案的,他们对整个案件负责,而当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案件作出处理的是审判委员会,而不是合议庭,却署合议庭成员的  相似文献   

4.
《法学》1991,(10)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除一审部分简单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其余都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在第11条中又规定了审判委员会任务之一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是什么关系,合议庭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审判委员会不一致时该怎么判决,《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没有说明。只有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审判组织”这一章中作了规定,即“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必须)执行”。审判实践中都是根据这个规定,按照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中,诉讼活动基本都是围绕审判进行,因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刑事责任最终是通过审判才能得以确定,因而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制度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其地位不言而喻。 一、原有刑事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1.关于审判组织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合议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其职责和权限不清。依法律规定,合议庭是进行审判的主要组织形式,然而大部分案件都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和合议庭没有审判权,而并不亲自审理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却在实际上行使审判权,即所…  相似文献   

6.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地位如何?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下称《组织法》)虽然没有直接给出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早已形成了两者低与高、服从与被服从的法律地位和关系。这种法律地位和关系,随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年-2003年)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职责划分,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诉法、民诉法对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都规定了回避制度,但从刑诉法,民诉法所规定的情形及司法实践来看,回避只适用于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但是,当案件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时候,由于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只能服从,回避制度如只针对合议庭成员和其他人员,而不适用于审判委员会,就显得  相似文献   

8.
法院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之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人民法院的机构精简 目前人民法院机构庞大,人员众多,且还在继续扩编,这种状况应当停止,并实行机构精简: 1.取消审判委员会。为保证审判质量,我国法律规定了有力的措施,包括对于轻微或简单的刑事、民事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除此之外的其他刑事、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一些重大、复杂或疑难的案件,院长和庭长可以亲自参加合议庭进行审判。而审判委员会以听取汇报、讨论投票的方式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决定,这明显地不符合直接、言词、公开、辩论等现代审判原则,因此应当取消。但考虑到目…  相似文献   

9.
新《刑诉法》实行后,庭审方式的改革,在增大公诉人责任的同时,也加重了审判人员当庭裁判的压力。因而审判人员在实践中表现为更多地适用定期宣判。对定期宣判案件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1.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职责不清,依据《刑诉法》规定,只有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实践中,法院实行院长、  相似文献   

10.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本组织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所有行政案件都由合议庭审理。可见在我国大量的案件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依照法律规定,除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多数案件也由合议庭审理后作出裁判。 当前,在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司法工作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任务中,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11.
一、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现状 (一)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缺乏法律依据 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有二:一是法院组织法有关“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的规定;二是刑事诉讼法有关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规定。严格说来,上述两条法律规定不仅内容相互冲突,而且并不能当然得出审判委员会享有“审批”案件的权力。 首先,从规定的内容上看,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委员会职权之一是“讨论”案件,没有有权作出“决定”之说,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委员…  相似文献   

12.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虽然废除了党委审批案件的习惯作法,但合议庭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尊重。案件经审判委员会定罪量刑后,合议庭才得开庭审判。审判长为了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往往记得互相配合,忘了互相制约。尽管案情发生变化,辩护律师  相似文献   

13.
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以下简称少年合议庭)是于1984年12月由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首创,曾一度向全国各级法院推广,是早期盛行乃至当前仍较为普及的少年审判机构模式。少年合议庭利弊并存,通过改进可长期设置并占一定的数量比例。一、设立简易、广泛普及的特点由于少年合议庭仅是刑事审判庭内的一个专门合议庭,不须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其设立手续简便,法院内部审判委员会或党组可以自行研究决定。所以,当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对这种合议庭作了肯定、推广,一年之后,据在上海市召开的全国审理未成年人刑…  相似文献   

14.
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在案件的审判上究竟有什么样的权力?法律只有笼统的规定,审委会具有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权力。但根据刑诉法第107条规定,审委会对重大疑难案件既有讨论权,又有决定权,而且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种审委会定案的做法有如下弊端: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的问题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会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会议庭的决定”。这一规定,一改过去层层审批、审判分离的陈规,几乎是毫无保留地赋予合议庭以最终审判决策权,使得原来相对集中的审判权具有了某种分散性和独立性的特征。毫无疑问,这是我国法院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也是改革发展…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相似文献   

17.
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逐步落实到位,随着合议庭职责的健全,对现行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是废除现行制度重新设立一个制度,还是完善现行制度的工作机制?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一项制度的存废,而应着眼于审判委员会现行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作为法院内设的最高审判组织的审判委员会,自设立至今,在抵御司法干预、保障司法独立、把好案件质量关及统一司法尺度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合议庭作用的有效发挥,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弊…  相似文献   

18.
主审法官责任制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基本框架 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指定的思想、业务素质高的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为主审法官,或由主审法官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承办的案件全面负责审理,并直接享有对除涉外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适用类推定罪案件外的大多数案件的裁判权或处置权的一种工作制度。其基本内涵是;1.在独任审判的案件中,由独任主审法官直接决定一般案件的审判结果;2.在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根据合议庭多数意见对一般案件直接予以裁判或处置,无需经庭、院长、审判委员会讨论  相似文献   

19.
审判委员会要成为审判业务的权威编辑同志: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应当由法院内部精通审判业务的人员组成,这是由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性质和工作任务所决定的。然而,现在不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人选时,不是根据审判业务水平,而是根据他...  相似文献   

20.
法官迳行判案浅见李毅峰,黄涌长期以来,合议庭或独任庭审理的案件,分别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和审判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社会主义法制初建阶段,这种做法对于确保办案质量曾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暴露出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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