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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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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巩固 《法学研究》2013,(4):19-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内容、行使、救济与责任等方面都与物权存在本质差异,其并非处理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以确立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的民法物权,而是划分国家与个人界限,为“全民”意义上的抽象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手段“间接干预”资源利用提供合法依据的宪法公权。资源国家所有权与资源物权并非同一层面的事物,二者并不排斥,而是互补并存。国家所有权只是形成资源利用秩序的前提,资源物权才是建立秩序的关键,其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无法从宪法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中推出。没有清楚区分公权与私权、公物与私产是导致国有资源与民众产生“疏离”、偏离公益本质的根源,这一状况应当改变。  相似文献   

2.
本文先从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与一物一权主义的关系出发阐释了“物”的定义,然后以空间权为主要论述对象,强调其独立物权的属性。  相似文献   

3.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尹田 《中国法学》2002,(3):73-85
一物一权原则仅指一独立物之上只能而且必须设定一项所有权 ,集合物得成为一项交易的标的 ,但不能也无必要成立单独的所有权。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扭曲了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必然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的混同。  相似文献   

4.
汪志刚 《法学研究》2023,(2):136-153
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中,存在委托代理法律性质处理难题。委托代理试点顶层设计的核心逻辑是民法逻辑,其概念和理论基础为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及其民事权利定性;主体构造机理为在行政机关组织结构逻辑上叠加民法法人的组织结构逻辑,进而实现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主体的具体化;客体范围确定依据为所有权行使可适用委托代理、监管权不适用委托代理;法律形式为以编制自然资源清单的方式实施委托授权。这种委托代理性质上应属于部分事务委托和部分事务委托代理共同构成的综合民事委托和代理,同时又是由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授予代理权形成的以国家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依法可与国家所有权代表行使和法定代理行使一样,适用以自身名义代国家实施行为并代国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则。  相似文献   

5.
本文认为承认集合物的法律地位,并不能成为在集合物上设立一个单独所有权的依据。在集合物上设立单独所有权不仅与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基本原则相冲突,而且也没有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6.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马新彦 《法学研究》2006,(1):114-124
大陆法系所有权制度曾经历过日尔曼模式到罗马法模式的转变,在这一历史变迁中,罗马法极富个人主义精神的绝对所有权对社会的进步及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今,所有权的权利束正朝向分离、碎裂的趋势发展,形成一物之上的多重所有权。但这是罗马法所有权理论在大陆法系的新发展,而不是由罗马法向日尔曼法的回归。这一发展要求我们对一物一权原则做出重新的诠释。  相似文献   

7.
作为近代物权法原则的一物一权主义已经失去了基本原则的地位,虽然其实质层面的意义即物权客体之上不能存在不相容的物权还具有一定意义,但是这种意义是物权法不言自明的内容,不需要一物一权去总结。所谓相对所有权,是对物权客体上价值的一种立体分割,即在同一物权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容的物权,也可以在不特定的物权客体上成立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物权。  相似文献   

8.
一物一权原则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廖焕国 《时代法学》2006,4(1):68-72
传统一物一权原则为罗马法时代的产物,仅适用于有体物和所有权,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一物一权的基本功能在于建立物与权利的法律联系,该种物权法基本立法技术应为我国采纳。为因应社会发展变迁,“物”应包括有体物、无体物、集合物等,而“权”则对应所有权、他物权以及知识产权等。  相似文献   

9.
一物一权原则是罗马法创设的一项物权原则。一物一权能明确社会财富的归属关系,且简便易行;它使权利便于公示,有利于交易安全;它定纷止争,使物权的内容得以实现;它有利于对权利的保护。但是随着物权制度的发展和现代物权客体的扩大化趋势,对一物一权原则进行改革的呼声甚嚣尘上。  相似文献   

10.
我国国有自然资源立法确立了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基本框架,并形成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自然资源部代表行使和省市政府代理行使的双重机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关于所有权行使方式分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和地方政府代理行使的规定,亦应作如上理解。自然资源部委托省市政府代理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构造,在性质上非属行政委托,而与私法代理规则、用益物权原理相契合。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代表行使和代理行使两种模式虽在构成上存在差异,但效果上均适用民法意定代理规则。这不仅可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也能发挥地方政府能动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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