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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颁行以来,司法界和刑法理论界对于贪污罪主体是否扩大的问题存在着较大分歧.《法学》1990年第3期发表徐海风、辛方玲两同志《贪污罪主体已变成不是特殊主体》一文,对此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徐辛文》所提出的观点值得商榷。现略陈粗浅之见。一、刑事法律规范对贪污罪规定的变化能否表明贪污罪主体已变成不是特殊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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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一九八三年第十二期开展《这个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的讨论后,不到二个月时间就收到各地寄来的稿件二百二十九篇。其中:上海市十六篇,浙江省十八篇,江苏省十四篇,福建省十一篇,安徽省十一篇,山东省十一篇,四川省十三篇,黑龙江省十篇,湖北省八篇,山西省九篇,河北省九篇,天津市六篇,河南省十一篇,贵州省六篇,内蒙古自治区五篇,广东省五篇,吉林省四篇,辽宁省十篇,广西自治区六篇,陕西省五篇,湖南省二篇,北京市三篇,新疆自治区十一篇,江西省六篇,甘肃省一篇,宁夏自治区一篇,部队系统十七篇。大家对陈某的定罪问题各抒己见,发表了不少有益的意见,本刊特致谢意!从来稿看,对此案定性有三类意见:一是单一犯罪,包括投毒罪,伤害罪,受贿罪,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二是牵连犯罪,包括犯受贿、伤害、投毒三罪,定投毒罪从重处罚;犯受贿、伤害二罪,以伤害定罪;犯受贿和“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二罪,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从重处罚。三是数罪并罚, 包括受贿罪(比照贪污罪)和投毒罪, 受贿罪(比照贪污罪)和伤害罪, 受贿罪和违反毒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同志们来稿中提出的各种不同意见,本刊特请卢铃、应懋两位同志撰文谈谈他们对此案定性的看法,供同志们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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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贪污罪的认定中存在诸多难点问题,在一些案件中,虽然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所涉及的问题却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故有研究之必要。为了方便探讨,下文先举一典型案例引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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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营企业中的雇员非法占有企业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编辑同志:最近,一私营企业主到我院控告其雇用的会计利用职分之便将主管的现金数千元据为己有,要求按贪污罪处理。经查,该雇员确有此行为。但定贪污罪于法无据。请问:对该雇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时利明时利明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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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在2011年第4期(经典案例)版刊登了常建党同志的《侯某职务侵占案——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一文,笔者不认同常建党的观点,认为侯某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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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俗称监守自盗),一向按贪污罪处罚。近年来司法界的一些同志提出,监守自盗和盗罪两者性质相同,而且前者的危害甚于后者,如监守自盗按贪污罪处罚,其结果会导致重罪轻罚,因此主张按盗窃罪定性。其根据是:对监守自盗定贪污罪曾有法律依据,但已失去法律效力;按盗窃罪定处在刑法上有明确规定。本文试就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就教于司法界的同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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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年第5期刊登了朱志华同志写的《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私贷公款收取利息的行为》一文。作者分析了这一犯罪行为的三种定性观点,即投机倒把罪、贪污罪、受贿罪,并主张定贪污罪为妥。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定挪用公款罪较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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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刊去年九月号刊登“专业户赵伟通有罪无罪的探讨”以后,已引起全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最近,本刊陆续收到来自各地询问赵伟通案情况的信函和探讨文章。对此,本刊表示感谢!对广大读者、作者关心本刊,关心国家法制建设的心情,我们十分理解。我们要告诉大家的是,自探讨以来,上海市有关司法机关颇为重视,对本案重新作了调查,他们尊重本刊和各位的意见,认为“本案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并已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一、被告人朱鹤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赵伟通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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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经济犯罪问题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承包者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问题,已引起司法工作者和法学理论界的关注。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就曾碰到过这样一例。大家对其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争议意见很大,笔者觉得将这一案例进行分析,这对我们认识贪污罪问题无疑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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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杂志第6期刊登了晏耀斌同志撰写的《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一文,文中提出了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个颇具现实意义的问题。该文认为:依行政命令成立的村委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集体财物应定为贪污罪,其他情况下应定为侵占罪。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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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编辑同志:“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在第一个问题中规定,贪污罪主体中“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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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八三年十二期发表的韩向阳同志的《妨害邮电通讯罪与贪污罪的性质不能混淆》一文,就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信件或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是妨害邮电通讯罪,还是贪污罪提出了意见。主张凡此种行为都只能认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处罚时应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的量刑幅度科刑。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一、将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认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与刑法规定不符。韩文认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