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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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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犯罪后的态度对量刑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明楷 《法学杂志》2015,36(2):1-10
根据并合主义与责任主义的要求,在正确选择了法定刑后,首先根据影响责任刑的情节裁量责任刑,然后在责任刑之下根据影响预防刑的情节裁量预防刑并确定宣告刑。犯罪后的态度是影响预防刑的重要情节。对于自首、立功与坦白能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必须进行实质判断;不自首、不坦白是行为人犯罪后的常态,不能成为增加预防刑的情节。反省、悔罪与赔礼道歉虽然不是法定量刑情节,却是减少预防刑的重要情节,法官在裁量预防刑时必须予以重视。事后积极退赃、赔偿损失与积极挽回损失的行为,既可能使特殊预防必要性减少,也可能使一般预防必要性减少。行为人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责任而隐瞒事实、毁灭证据与负案潜逃属于犯罪后的常态,不能成为增加预防刑的情节。  相似文献   

2.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当性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其中的报应是指责任报应,报应刑就是责任刑;根据点的理论,只能在责任刑(点)之下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所以,必须严格区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不法程度减少时,即使行为人对减少不法的事实缺乏认识,也能成为减少责任刑的情节;不法程度增加时,只有当行为人对增加不法的事实具有认识或者认识可能性时,才能成为增加责任刑的情节;增加或者减少责任本身的情节,属于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余罪的事实使被起诉之罪的有责的不法或者责任本身增加时,可以成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余罪的事实表明行为人特殊预防必要性大时,只能作为影响预防刑的情节。疑罪、社会影响与民愤、精神损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严厉处罚要求,都不能成为增加责任刑的情节;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不是减少责任刑的情节,而是使一般预防必要性减少的情节。  相似文献   

3.
晚近德、日刑法理论经历了从绝对的报应刑论到相对的报应刑论直至新报应刑论的变化,三种报应刑理论倡导的量刑基准各有利弊.这对我国的刑罚目的论、量刑基准论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在刑罚目的论中,应当正确界定刑罚目的和刑罚本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在量刑基准论中,应当处理好责任和预防、一般预防内部及其与特别预防的关系;在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时,需要完善目前的量刑步骤和关注现行规范下死刑裁量基准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犯罪常态与量刑起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并合主义与点的理论,应当在责任刑之下裁量预防刑;正确评价案件的罪行程度,是裁量责任刑的关键。任何一种类型的犯罪都有其常态,对具体案件罪行程度的评价,应以同种犯罪的常态为参照标准。法官不得将犯罪的常态评价为罪行严重,进而适用较重的刑罚。法官应当根据犯罪的常态确定量刑起点;由于常态犯罪属于相对较轻的犯罪,所以,与常态犯罪对应的量刑起点是法定刑中间刑偏下的刑罚乃至接近最低刑的刑罚。  相似文献   

5.
责任主义与量刑原理以点的理论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10,(5):128-145
量刑关系到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乃至国家的人权状况。量刑必须以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为指导,并合主义要求妥善处理好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贯彻责任主义是尊重人权的基本要求,点的理论是消极的责任主义的必然结论;法官必须区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并且只能在责任刑的点之下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不能为了一般预防的需要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任何场合都不得在责任刑的点之上量刑。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有不少德国学者认为黑格尔是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鼻祖之一.黑格尔的刑罚理论与雅科布斯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之间有着高度的相似性,黑格尔的犯罪观契合了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实质.在刑罚理论发展史上,正是刑法学领域内的“黑格尔复兴”助产了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黑格尔是报应刑论的典型代表,其报应理论来自于康德的反射性报应理论,这种绝对主义的立场能够避免将个人当成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为了兼顾预防的必要性,黑格尔放弃了康德的等量报应观念,提出了“等价报应理论”,即允许作为犯罪影像的刑罚在犯罪的基础上发生一定的“变形”.但等价报应理论并不能缓解刑罚目的与人格尊严之间的紧张关系,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区分刑罚理论与量刑理论,将前者作为宏观的问题,以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为内核;将后者作为微观的运作程序,以同等对待原则为指导.  相似文献   

7.
我国累犯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裁量情节适用不确定、裁量基准随意以及裁量过程无章可循,其根源在于如何裁量认定累犯后罪刑罚。累犯后罪刑罚应为责任刑,应以责任刑情节为裁量依据。累犯后罪刑罚的责任刑情节包括不法情节与责任情节。责任刑情节的裁量规则包括排除无责任事由规则、排除非行为事由规则和排除犯罪构成基本情节规则。裁量确定累犯后罪刑罚时,应先确定基准刑,再根据责任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基准刑原则上不能高于中间刑。多情节并存时,原则上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如果存在加重或减轻情节,应遵循先评价从重、加重情节,再评价从轻、减轻情节的次序。  相似文献   

8.
试论刑罚目的的合理取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刑罚目的取向的历史规律刑罚早期的目的不是预防犯罪,而是报应、惩罚犯罪。直到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后,才出现预防犯罪的思想。当时的预防指的是一般预防。它的理论前提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认为趋利避害、追求快乐、避免痛苦是人的普遍心理。一般预防的中心内容是用刑罚遏制潜在犯罪者。它在刑事政策的表现是“重典”,立法的基础是“犯罪行为中论”,法条以剥夺自由刑、生命刑为主。量刑是在  相似文献   

9.
票据犯罪最高刑罚设为死刑 ,罚重于罪 ,而且不分票据权利人和非票据权利人 ,在理论上都可判处死刑 ,不甚合理。而欠缺资格刑 ,也不利于有效预防再犯。裁量票据犯罪刑罚 ,应当根据既定刑种和刑度的规定 ,注重犯罪数额、犯罪情节 ,但是在定罪和量刑时应当择一裁量 ,不能重复评价 ,并且应当依法选择轻刑。  相似文献   

10.
刑事个案中多个量刑情节冲突为常见事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图通过量化的量刑范式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如此做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在责任主义的视野之下,有效区分预防刑情节和报应刑情节在个案中的作用与影响,坚持罪刑均衡原则、一般与特殊相统一原则及基本公正原则是解决量刑情节冲突的可行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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