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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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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1月,菲律宾就南海争端向中国提起强制仲裁程序.中菲两国接受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强制仲裁的义务,因而菲律宾启动南海争端的仲裁程序无需中国同意.但是,菲律宾启动该仲裁程序,违反了中菲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达成的共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中国有正当理由不予接受.中国的不接受在强制仲裁程序中只意味着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初步反对,却不能阻止仲裁程序本身的进行,因而中国积极参与仲裁程序肯定比消极对待更能收到积极的效果.因此,中国应该参与仲裁庭的组建,并与菲律宾积极谈判和协商,争取终止仲裁程序.如果仲裁庭最终建立起来,则中国应出席仲裁庭,坚持反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按照“南方蓝鳍金枪鱼案”裁决的推理与裁定,仲裁庭最终应该裁定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  相似文献   

2.
2015年10月29日,常设仲裁法院公布关于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将菲方提呈仲裁的15项诉求全部送进第二阶段的庭审。本文探寻第一阶段管辖权裁决之事实与法律瑕疵,以质疑相关诉求移送实体审理之正当性与适法性,并挑战实体裁决相关内容。中菲在南海存在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主张重叠,产生海域划界争端,足以排除菲方第5、8、9、12、14项诉求于实体审理范围外。菲方第3—7、10—14项诉求皆以打压中方行使主权、伸张菲方主权主张为目标,因此与领土主权争端相关,这些不具可受理性的诉求根本不该送入实体审理阶段。  相似文献   

3.
2016年7月12日,倍受瞩目的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出炉,仲裁庭延续了其在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当中的错误思路和做法,引起了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这两份裁决的错误之处很多,其中仲裁庭滥用解释权,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最严重的错误之一。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仲裁庭滥用解释权不仅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约文解释的基本语言逻辑、上下文、目的与宗旨、嗣后惯例以及善意原则,而且还不符合国际裁判机构关于条约解释的普遍实践。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有仲裁庭刻意偏袒甚至帮助菲律宾、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权缺乏有效规制、强制性仲裁缺乏权威性等多种原因。其结果是既严重侵犯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又严重破坏了《公约》的权威性与完整性。中国政府应当坚决揭露和批判仲裁庭滥用《公约》解释权的行为,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4.
国际法律程序包含了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在上述程序中,国际司法程序中的法官和国际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的个人因素都或多或少会在法律活动中产生一定影响。国际司法程序的法官具有独立性,需宣誓只效忠法院或法庭,但其独立性是相对的,选举阶段的政治因素以及当选后法官的国籍、思想、观念都会影响他/她对案件的处理;国际仲裁程序的仲裁员的独立性较之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官更显不足,争端当事方指定的仲裁员往往代表其利益,维护其立场。在国际法律程序中,法官和仲裁员会在程序规则的制定、传唤证人或专家及视察涉案地点、收受证据、查明事实和法律、对判决结果发表个别意见和反对意见等诸多法律环节拥有一定权利并发挥一定作用。了解和掌握上述法律程序以及法官和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对于中国已卷入的菲律宾发起的强制仲裁案件以及未来的潜在案件会有所帮助。在中国暂未参与仲裁程序,而且放弃指派仲裁员的情况下,对仲裁员因素的研究有利于监督和避免不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一旦中国在未来以某种形式参与到仲裁程序时,需在规则范围内去发挥和制造有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评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博士生导师李金明教授的又一本南海问题研究新著《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由海洋出版社于2003年10月正式出版。这是李教授为维护我国南海领土主权、推动南海争端和平解决所做出的又一重要贡献。本书共有11章,16.5万字。这11章分别是南海主权争端的现状,21世纪南海主权研究的新动向,我国南海断续疆域线的由来、沿革与现状,越南在南沙海域声称的界限、现状与评述,菲律宾在南沙海域声称的界限由来与述评,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在南沙海域声称的界限,美济礁事件的前前后后,美济礁事件后菲律宾的军队现代化与美菲访问部队…  相似文献   

6.
南海争端解决模式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南海油气资源的发现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南中国海周边国家加紧了对南海权益的争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有些国家不顾中国的反对,大肆开发南海油气资源,抢占岛屿、岩礁,使南海处于多国占领、无序开发的状态,严重侵害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利益。近年来,国际社会关于南海争端的解决方案花样百出。这些解决方案归纳起来大致有武力解决、法律解决、政治解决和“共同开发”四种模式。综合地看,这四种解决南海争端的模式各有利弊。  相似文献   

7.
高兰 《国际观察》2016,(4):42-56
现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重大缺陷,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的视角看,都存在不公平性。南海争端的核心是领土主权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适用于主权和领土争议,因此也就不适用于南海争端的处理。菲律宾对中国提出南海仲裁案的背后推手是美日等国。基于现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缺陷,为了解决南海争端,中国采取外交谈判优先的战略,美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外采取了以军事优势为基础的海洋威慑战略,日本则实行国际干预架构下的海洋同盟战略。采取上述不同战略的根本实质在于中美日三国围绕南海展开的海权博弈。中国应倡导南海海洋治理的两个创新性理念:以法治海、以海治海。  相似文献   

8.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闭海、半闭海沿岸国家有互相合作的义务。在国际上,已有许多闭海、半闭海国家成功合作的案例。南海作为典型的半闭海,其沿岸国家开展合作不但符合各方利益,也是法律义务。目前,南海沿岸国在南海业已展开一定程度的合作,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干扰和不利因素。相关方应积极寻找出路,推进低敏感领域的合作。  相似文献   

9.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的最终裁决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就管辖权而言,仲裁庭的管辖权缺乏依据,因为其裁决不仅以对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性质错误的认定为基础,而且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问题。就实体事项而言,仲裁庭选择以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1条有关规则为起点,其分析框架缺乏坚实的法理基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和相关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的解释,有失偏颇,结论荒谬,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仲裁庭对中国历史性权利证据采用双重标准,忽视了中国渔民发现、开发、利用南海岛礁的行为与有关海域的开发和利用行为密不可分,从而歪曲和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仲裁庭上述裁决预设立场,偏袒菲律宾,显失公平,既不合法,又无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
基于共同的历史和文化框架, 拉美国家形成了一种“美洲国际法”, 强调各国有义务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拉美各国倾向于将领土争端通过诉讼和仲裁之类的正式法律程序或半司法程 序加以解决, 但也有不遵守仲裁裁决的情况, 如厄瓜多尔废除里约议定书(1942年)和阿根廷拒绝 1977年就比格尔海峡群岛案达成的仲裁结果。在拉美, 和平最终能够实现, 但不是通过司法或半 司法的途径, 而是通过政治的机制。  相似文献   

11.
美国自1979年提出航行自由计划以来,始终以此为指针,通过外交和军事手段对其认定的他国过度的海洋主张发起挑战。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这一计划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即行动频率上升,行动区域集中于南海,行动目标主要指向中国,行动方式由单枪匹马向裹挟盟友转变,美国在南海的航行自由计划正在使南海军事化。美国在南海实施航行自由计划的实质,在于维护其在南海的利益和亚太地区的霸权,并以此遏制中国。对美国可能常态化的军事巡航,中国须做好主动应对的准备,以战略性思维对国际法进行解读,为自身政策提供法理依据;同时以重在开展海洋合作的海洋命运共同体认知对冲以军事宣示为主的航行自由计划认知;提供有关航行自由的公共产品,赢得其他国家的信任。  相似文献   

12.
《南海行为准则》是规范南海地区秩序、管控南海危机的重要文件,但是其法律定位及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仍未明确,这不仅不利于《准则》后续磋商的顺利进行,而且埋下了未来《准则》被滥用或具体作用被削减的隐患。根据《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执行情况以及目前的南海局势判断,《准则》的法律定位应该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条约。《准则》和《公约》之间关系密切,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准则》和《公约》存在着条约冲突风险,《准则》若违反了《公约》所体现的强行法,整个将归于无效;《准则》若违反了《公约》所体现的强行法以外的其他义务,其缔约方将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准则》未违反《公约》义务而做出与《公约》不同的安排,其优先于《公约》适用。  相似文献   

13.
由西方国家主导确立的传统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不能充分反映非洲等地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海洋权益。鉴于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尤其是非洲国家获得政治独立以来,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开始全面参与构建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在:努力推动新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确立;积极参与制定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履行新国际海洋法的各项义务。非洲国家为国际社会最终确立新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以及为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相似文献   

14.
樊文光 《亚非纵横》2016,(4):57-68,123,124
中国如何在南海主张不受《海洋法公约》调整的历史性权利,同时又受《公约》尊重,这是一大难题。造成这一困局的原因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本身存在两个缺陷:第一,试图以单一的历史性权利规则主张涵盖整个南海海域的权利,未能解决与《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的冲突。第二,以《海洋法公约》之外的法源主张区别于《公约》的历史性权利,但海洋权利内容又是《公约》框架内的事项,由此又落入《公约》的调整范围。对历史性权利的法源、性质和内容的阐明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症结所在,只有对此作出有别于《公约》权利的主张,才能落入《公约》序言"未予以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的条款中,以此排除《公约》的适用。本文试图对历史性权利做全面解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是区别于《公约》权利的体系,不受《公约》调整;其次,试图处理历史性权利与《公约》权利的并存关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受《公约》尊重。  相似文献   

15.
海洋法公约与南海领土争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产生以来,原先存在的南海主权争议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趋复杂化,其原因与海洋法公约中一些无提及的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论述了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岛屿、岩礁、群岛国、群岛水域等问题对南海领土争议的种种影响。  相似文献   

16.
随着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 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国际 商事仲裁的程序正义离不开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监 督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 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但是国际公约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规定并不健全, 缺乏可操作性。因此 有必要对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 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 促进国际仲 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相似文献   

18.
张晏瑲 《亚非纵横》2016,(4):44-56,123
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船旗国为荷兰的"极地曙光"号,试图登上俄罗斯的钻井平台。俄罗斯逮捕并扣押了该船只及其人员。2013年10月4日,荷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对俄罗斯提起强制仲裁。10月21日,由于仲裁庭尚未成立,荷兰依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的规定,请求国际海洋法庭作出临时措施的裁决,要求俄罗斯迅速释放被扣押的船只和人员。俄罗斯对此表示其不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权,并且不出庭应诉。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对中国提起附件七仲裁,挑战中国在南海的权利。在此案中,中国也没有参加仲裁程序。本文通过介绍"极地曙光"号案和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对于不到庭的判决,分析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不到庭的态度。  相似文献   

19.
作为对华海上竞争的工具,美国在南海的"灰色地带行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模糊性,其中包括《公约》下军事活动界定的标准不明。事实上,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作为《公约》的遗留问题,一直备受理论界关注,但时至今日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仍然争议不断,加之当下还面临着传统海洋强国与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海洋大国的利益冲突加剧、主权国家的海上活动形式日益丰富等新挑战,导致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根据国际司法实践,在军事活动的界定中法庭或仲裁庭主要关注主体因素、行为方式和活动目的,这三个要素构建起了以海上活动的主体为初步证据、重点考察行为方式、在有限范围内兼顾活动目的的界定思路。对中国而言,以实证视角审视作为美国南海典型"灰色地带行动"的"航行自由行动",有助于客观全面认识其法律性质,进而从国际法层面有力回击美国的海上霸权行为,助力完善应对美国南海"灰色地带行动"的中国方案,最终在实现强化南海维权执法的同时,避免冲突失控,妥善处理波谲云诡的南海局势。  相似文献   

20.
孔令杰  王看  刘聪聪 《亚非纵横》2016,(4):69-86,124,125
自菲律宾于2013年1月提起仲裁程序以来,南海仲裁案成为国内外媒体追踪报道的热点话题。查明国际主流媒体关于此案的报道情况,梳理其常用报道手法,界定报道中常见的事实错误,比较总结其与中国官方媒体的对抗焦点,显然有助于我国在最终裁决出台后做好关于该案的外宣工作。2013-2015年间域外主流媒体报道情况的调查研究表明,它们共采取了先声夺人、片面报道、曲解事实等八种报道手法,存在中国主张整个南海的主权等八个常见事实错误,与中国官方媒体在案件起因、中方立场政策合法性等六个方面存在直接的观点对抗。国际主流媒体对该案的报道具有明显的主观性、片面性、误导性,影响国际社会对案件形成客观认知,严重削弱了我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国际话语表达。我国宜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基本原则,积极采取必要和适当措施,加强该案的外宣工作,努力将该案对我国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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