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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重要制度。正确解释商业秘密的特征,是规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前提。分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方法,可以发现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法律实施的问题。解决这方面问题,需要完善有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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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法典的219条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对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但纵观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仍有待完善,在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新《刑法》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种。自然人指知悉商业秘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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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司法效应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其规定过于概括、简约,缺乏应有的操作性。鉴于此,本文试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司法困惑诸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求有助于司法实践。一、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1、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达不到“重大损失”或者没有损失的,应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处理,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二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合法取得商业秘密行为的界限。①关于独立研究开发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可分享性,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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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人们寻求法律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现就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与法律保护等问题,结合理论和实践,谈点浅见。 一、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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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219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诸多缺陷.为避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扩大化趋势,必须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全部限定为故意,严格区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界限,改结果犯为行为犯,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制裁重点置于打击商业间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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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8):39-43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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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论述了商业秘密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结合实际提出了保护商业秘密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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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破坏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具有十分严重的危害性。对商业秘密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是商品经济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对商业秘密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已成为必然趋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商业秘密立法步入了快车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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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美国通用公司诉王晓辉、九翔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介绍和评析,就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判定标准、举证责任、侵权构成要件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论证,指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途径和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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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只能为故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过失取得、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以本罪论处。”[1]也有的认为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 我们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疏漏,正确理解侵犯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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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盗窃、利诱、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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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人们日益关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如何有效防止商业秘密的流失,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已提上法律的议事日程。本文拟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保护等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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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中以非穷尽的方式列举了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行为,本文将其分为两大类,并结合日本法院在相关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判例解析了日本司法实践中对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及其应用.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事实中,日本司法实践仍然采取的是接触加相似,并排除合法来源的思路:对于“接触”除了实际的接触事实外,没有实际证据但被判断为显而易见的“接触机会”也在考虑因素之中;对于“相似”更加重视实质内容上的相似;对于“合法来源”的认定中重视获取信息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第三方明知或者应当知晓的认定中,重视其主观要件.此外,日本法律还特别对善意第三方转化为恶意第三方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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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本文结合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保全措施及法律救济措施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