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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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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事鉴定制度建立之探讨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法官需要借助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对医疗纠纷民事侵权诉讼中医疗行为过错进行认定。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过窄 ,法医鉴定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 ,均不能从事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应当扩大目前医学会组织专家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 ,建立医事鉴定制度 ,使鉴定工作与民事诉讼相对接 ,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  相似文献   

2.
孙华志 《证据科学》2004,11(2):119-121
法官需要借助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对医疗纠纷民事侵权诉讼中医疗行为过错进行认定。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过窄,法医鉴定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均不能从事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应当扩大目前医学会组织专家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建立医事鉴定制度,使鉴定工作与民事诉讼相对接,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  相似文献   

3.
胡晓翔 《证据科学》2014,(6):760-76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运用于诉讼活动就是司法鉴定,它与法医类司法鉴定,是不同类别的鉴定,适用范围不同。作为《侵权责任法》专列的一类特殊侵权类型,其技术鉴定的名称,以“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为妥。目前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医疗纠纷争议中最为关键的“诊疗行为的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正是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所无权涉及的内容。  相似文献   

4.
《证据科学》2012,20(3):385
法医工作者从事医疗鉴定工作有着多年的传统,法医或者直接主持、实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或者参加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工作者在医疗纠纷处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产生了一批极具学术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  相似文献   

5.
近些年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其程度由最初对鉴定程序的批评,如"医疗事故鉴定何时不再‘暗箱操作’",发展到现今对鉴定体制的"变革",如"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摆脱了单纯卫生行政部门一家组织鉴定的模式"、"司法鉴定首次否定医疗鉴定"等等。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乃至医务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案件的过程中,"XX医科大学法医教  相似文献   

6.
本文结合笔者在医疗损害鉴定发现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观点探讨如下。1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存在双轨制的问题,既有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导的、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有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进行的医疗过错鉴定。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对医疗损害鉴定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导致医疗  相似文献   

7.
《中国卫生法制》2013,(4):36-36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卫生部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适用2006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卫生部2010年6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仍然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8.
医疗事故鉴定是明确医疗责任、解决医疗纠纷的前提和基础,但我国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技术鉴定机构定位和属性模糊,鉴定的公正性、权威性、公信力都受到极大质疑,需要对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技术鉴定的权威性、公益性,特别是公益性属性进行界定,并由政府出资建立权威、公益性鉴定机构,以此带动医疗技术鉴定向权威性、公益性发展,更有效地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医疗纠纷。  相似文献   

9.
正本文结合笔者在医疗损害鉴定发现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观点探讨如下。1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存在双轨制的问题,既有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导的、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有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进行的医疗过错鉴定。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对医疗损害鉴定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导致医疗  相似文献   

10.
最近有两则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改革的消息特别引人注目:一是C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对一起医疗纠纷进行的终级鉴定中,人大代表、法医和纪检人员参与了鉴定过程;另一则消息是N市新一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首次吸纳了该市法制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司法...  相似文献   

11.
论医疗注意义务与医疗过失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升选  李菊萍 《法律科学》2008,9(3):124-133
无论基于医疗契约还是医疗侵权关系,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考量因素、考察范围都趋于一致。应确定相对客观的医疗过失判定标准,在具体考量时还应兼顾医疗水准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应立足于医院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一元”主体,分别从医疗行为和医疗辅助行为去查找医疗过失。审判实务中对医疗过失的认定过分依赖鉴定的流弊应当予以矫正,而应将医疗过失的认定权回归法庭,并辅之以组建专业审判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作为法庭认定医疗过失的专业保障。  相似文献   

12.
目前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并为多系统、多层次、各自为政的鉴定体制等现象的存在创造了客观条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范的医疗事故范围过小,与民事诉讼的要求不相符合;医疗机构为了避免行政处罚,主动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进入医疗过错的法医学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上存在缺陷;法医学鉴定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的问题。建议构建我国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鉴定体制,为民事审判提供服务、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相似文献   

1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进行调查取证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调查取证对明确案情事实,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公正、公平,合理、科学解决医患纠纷,缓解社会矛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调查取证不予认可,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应当重视调查取证工作,注意其规范性、程序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调查取证工作的质量,保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4.
日本医疗诉讼改革及对鉴定结论的评价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夏芸 《证据科学》2009,17(3):261-287
自2002年以来,日本针对医疗诉讼中鉴定人选任困难、鉴定结论提出期间长、证据价值不高、法院对鉴定结论等医学证据难以作出评价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对医疗诉讼体制作出了重大改革。鉴于我国医疗诉讼中也存在类似问题,本文对日本法的改革措施以及效果展开详细考察,以供我国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15.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之合法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志华 《证据科学》2011,19(3):275-289
本文回顾了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发展历程,分析了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认为在现阶段,医学会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具有一定的、但并不充分的法律依据,具有相对的合法性,医学会应属“准”法定鉴定部门。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或卫生部制定规章的方式使其尽快“转正”。尽管如此,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并不具有必然的证明力,其鉴定程序和鉴定书形式等亦应符合法律规定.而鉴定人署名并出庭接受质证是其鉴定结论被法院采信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6.
艾尔肯 《北方法学》2014,8(5):28-37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是指在诉讼中患方的举证达到一定的程度,无法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规则。它是一种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有效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能力的,充分体现诉讼武器平等原则的举证责任制度。在患方的证明具有相当程度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医方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具备对此种因果关系推定的基础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不能完全保护患方权益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公正、合理地裁判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有必要在法律上引入和构建举证责任缓和规则。  相似文献   

17.
论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和司法鉴定制度均存在诸多弊端,两种制度并行的状况更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为此,应取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司法鉴定体制基础上进行改革,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医学专家库,设立“首席”鉴定人,完善鉴定人员准人机制,改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及专家辅助人制度,以此达到构建统一的新型医疗鉴定制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当前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涉及诸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如何将这些规范运用到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比如适用范围、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等问题都存在值得探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弥补途径只能在司法实践中找到。  相似文献   

19.
告知义务是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之一,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常以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未能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损害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介绍了5例有关医师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案件及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并对医师违反告知义务时如何判定其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旨在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一例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的医疗问题鉴定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的探讨药物(低分子右旋糖酐)过敏性休克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医学鉴定思路及关键点,从而为审判提供划分侵权责任及医疗赔偿的科学依据。方法详细报道一例低分子右旋糖酐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的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法医学鉴定及二次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的医疗纠纷案例。结果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该例属医疗意外,不属医疗事故,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法医学鉴定认为在对该例的抢救过程中确存在不当之处;患者确因药物(低右)过敏性休克死亡,未发现院方有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对该例的治疗方案属非必要治疗措施。在抢救过程中,肾上腺素没有作为首选用药,肾上腺素应用不及时,药量不充足。因抢救地点的限制致使抢救质量不好。据此,二审判决被告院方对患者方予以赔偿。结论药物过敏性休克的法医学鉴定应注重:①全面审查所提供的详细医疗材料,分析整个医疗过程的临床变化特点;②全面尸检;③进行药品检验、毒物分析;④排除疾病及其它死因;⑤进行确证死因的检验。在此基础上分析确定死因及医疗过程是否存在问题,如存在医疗不当之处,分析此种医疗不当在患者的死亡中的关系比例,并适当表述鉴定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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