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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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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从主观方面讲是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出庭作证会得罪邻里亲戚、朋友,怕人们在背后说闲话,甚至认为出庭作证是一件极不光彩的事情。有的证人出庭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如交通费、住宿费、生活和误工费等难以得到补偿.更有甚者思想上存在着一定压力和惧怕心理.怕出庭作证后受到对方的打击报复。而证人出庭作证受到报复、谩骂和围攻恐吓或骚扰.外出隐姓埋名四处打工不敢回家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孩子被绑架,亲人家属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等,都是导致证人不愿出庭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2.
罗海敏 《证据科学》2012,20(3):330-340
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被告人对质权、保证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客观需要。我国大陆地区长期存在证人出庭难、出挺少的问题,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是此次刑诉法再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台湾地区在确定应出庭证人范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与作证补偿、证人拒绝作证等方面的可行性做法,可以为大陆地区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3.
证人出庭作证都是现代诉讼的必然要求。但是,目前证人出于个人安危考虑而不愿作证却是实践中一个无奈的事实。要改变证人不愿作证、不敢出庭的现状,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切实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证人出庭作证难及其解决思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刑事诉讼制度上解决相关的保障问题,完善证人保护机制以及证人作证的补偿机制,并深入分析证人不作证的心理原因和社会文化根源。从理念、文化、制度、规则、保障和惩戒等各方面综合考虑,才能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相似文献   

5.
占善刚  施瑶 《证据科学》2016,(6):734-746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证人出作证庭费用之规范存在补偿范围不具体和补偿标准不明晰等诸多问题,关于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之规定更是付之阙如。民事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法院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范围和标准的认定混乱且随意性大,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诉法解释》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和补贴为标准”计算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更是有违平等原则。我国民诉立法应在厘清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性质的基础上,采用列举规范的方式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范围,统一并明晰证人、鉴定人的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6.
证人出庭质证在刑事审判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从当前实践看,在证人出庭质证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果不认真加以解决,势必影响修改后刑诉法的全面贯彻执行。我院在今年一至四月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按修改后的刑诉法适用普通程序已审结20件37人,这20件案件的证人出庭情况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大部分证人拒绝到庭作证。20件案件中应到庭作证的控方证人为125人,实际到庭作证的只有9人,不到庭作证人数占应到人数的92.8%。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在没有质证的情况下审结的,这样审理虽然也合法,但是由…  相似文献   

7.
证人因作证而受到他人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因此致残,甚至被害,这不仅给证人及其亲属带来巨大的不幸和经济损失,而且也给实践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许多证人为此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从而不愿甚至拒绝作证。为了保证证人更好地履行作证义务,除了对有关的打击、报复、诬陷案件,要迅速查明,给予严厉打击外,在立法上也应明确规定证人因作证被害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证人出庭作证都是现代诉讼的必然要求。但是,目前证人出于个人安危考虑而不愿作证却是实践中一个无奈的事实。要改变证人不愿作证、不敢出庭的现状,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切实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在诉讼实践中很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就是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公民怕作证和司法工作人员难取证的现象。据了解,怕作证有下列五种情况:一怕作证影响经济收入。就厂矿来讲,有的对出庭的证人扣工资。特别是对厂矿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若证人作证不利于本单位就更是如此。就农村来讲,过去农村作证记工分,但自实行农村承包责任制后,对来自农村的证人作证就不再有新的规定,使证人误工补贴落不到实处。例如有的案件,审判人员通知村干部来作证,尽管他已来了,也未计较误工补贴,却因对其住宿费无法解决,在一气之下,他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证人的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出庭率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证人权利保障得不到落实,现有法律对于证人权利体系的构建不完善,可操作性差。要解决当前证人作证所面临的困境,必须充分重视证人权利的保障,加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是证人权利保障,完善对证人保护的可操作性,确立包括污点证人的作证豁免权制度、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等内容,以形成全面的证人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1.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置。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目前的证人不出庭成为常例,并由此形成中国作证制度的三大怪现状: 其一,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 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很低。虽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资料,但据一些局部性资料判断,证人到庭率不超过5%。也就是说,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证人可以不到法庭作证,即使法院发出出庭通知也可以弃之不顾。在我们大力贯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情况下,在现代各国法院权威受到普遍尊重的世界性场景中…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难是长期困扰司法界的难题,这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为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我们在强调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本文从三方面分析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并针对这种司法现象,提出构建我国证人作证的强制出庭规则,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以及证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3.
民事案件当事人除交纳诉讼费外,还须为准备诉讼、参加诉讼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律师代理费等,并要因参加诉讼影响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对诉讼费的承担法律己有明确的规定,即由败诉方承担.对当事人因诉讼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是否由败诉方承担则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虽有将交通费、住宿费等作为“间接损失”判令败诉方承担的做法,就总体而言当事人必要的诉讼支出是否应由败诉方予以补偿、补偿责任的划分与确定、补偿程序等问题并未明确.以下笔者就上述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很多案件无法当庭质证,不仅妨碍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实施,而且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其原因是,立法规定不明确,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补偿制度不健全。对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保护及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介绍了我国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 ,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 ,并提出了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的若干建议 ,即在立法中明确证人的义务 ,以及证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将拒证行为犯罪化 ,并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证人的有关权利 ,如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补偿证人因出庭作证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给予证人劳动保护等。  相似文献   

16.
证人不愿作证、证言难收集以及证人出庭率低已成为影响我国司法活动效率提高、有效惩治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怎样才能激发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保证证人出庭率已成为我们的司法难题。本文将从证人、被告人、国家三个层次作一些关于我国证人保护机制的建设性构想。  相似文献   

17.
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它已成为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探讨的重点。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在证人出庭难的众多抱怨声中,学界开出了许多药方,建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经济补偿制度、人身保护制度,以及规范对不出庭证人的惩戒措施,等等。笔者认为,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才是这些药方中的核心。此问题没有解决,谈证人的出庭作证则为时过早。在此,我们仅讨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不涉及经济补偿和程序保障,虽然从广义上而言,这些内容也是证人安全保护制度的一部分。一、证人作证的现状及原因在美国…  相似文献   

18.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不出庭成为常例。我国法律应在规定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同时赋予证人在特定情况下的作证免除权.这不仅有利于瓦解犯罪、提高诉讼效率、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当前,我国证人出庭率低是影响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关键性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对刑事证人不出庭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但在研究方法上并没有摆脱对策式法学的藩篱。本文主要是从研究证人作证的各种对策入手,通过反思、层层质疑的方式,透彻地剖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深层原因。同时指出对于证人作证制度,不仅应当从发现事实真实的关注转向对程序正义的追寻,而且需要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即宪法的高度进行认识。为了真正解决中国的证人作证问题,笔者还着重分析证人作证与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建立证人作证制度应当具备的各种基础性制度。  相似文献   

20.
证人作证的成本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倪铁 《犯罪研究》2003,(4):38-45
证人作证,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证人作证,即做出证言即可为完成证人作证义务;也当然包括了证人在法庭庭审中出庭就所知的案件事实作言辞陈述的诉讼行为。当前证人作证中广泛存在着证人不作证、不出庭现象,这些构成刑事诉讼审判改革以及相关制度的瓶颈,证人作证既是作为证人社会人的社会行为,也是证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它要耗费一定的经济上的、伦理上的、社会安全成本、法律安全成本等,在证人作证的特殊形态中:误证、伪证、拒征、污点证人作证行为中,还得耗费特定的成本。我国目前的证人作证成本分配中体现出一种不理性:公共成本负担个体化、个体责任成本虚无化、公共成本和个体成本的同趋化。这种不理性是由立法的、司法的、法制理念上的因素综合形成的。建议通过一系列的方式改良作证成本分配体系:弥补征人因作证造成的经济成本、安全成本付出,减轻证人的伦理成本支出,加重证人责任成本份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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