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两大法系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可预见性规则,又称之为应当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可预见性规则是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在限定合同违约责任上所共同使用的规则,英美法上称为“合理预见规则”,法国法中称为“可能预见规则”。两大法系可预见性规则理论虽然出自同源,但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在法律渊源、理论学说、例外情形以及预见标准等方面存在许多不...  相似文献   

2.
英美法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运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合同法理论上,违约损害赔偿的意图是要使受害方处于合同已经如约履行的状态,而实际上违约损失的原因和结果都很复杂,如果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风险完全由违约方承担,不但不符合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市场交易的进行。为此,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损害赔偿范围作出了适当限制,进行这种限制所适用的规则就是可预见性规则。一般认为,所谓可预见性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一、英美法可预见性规则运用的两对基本范畴(一)推断的认识(im…  相似文献   

3.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关于运用证据的一般原则■   关于证据的概念,刑事诉讼学者向来存有争议。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2条的规定,证据其实有三个方面的解释:一是所谓的“证据事实”,也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二是所谓的证据材料,也就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在内的七种证据的法定形式;三是所谓的“定案根据”,也就是那些“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这就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在同一条文中对“证据”这一概念作出了三种不同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追诉机构和司法裁判机构在证据的收集和运…  相似文献   

5.
孙丽娜 《政府法制》2005,(21):44-45
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 的手段,在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交易风 险、鼓励交易活动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 的作用。然而,可预见规则的适用具有很 大的不确定性,其原因之一,可预见规则 规定的模糊性;原因之二,法官运用不可 预见性规则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 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如何克服可预见 规则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其最根本之 处在于从深层次挖掘可预见性规则的法 理基础。 一、可预见规则蕴含于信赖原则之 中。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契约是合理相 互期待获益的正值的交易关系,其目的 是尽可能地增加有益信赖。“有益信赖” 是指那些承诺义务被遵守当事人便可获 益的信赖。该信赖应为许诺人合理地预 料到。许诺人所合理预料到的与被许诺 人所合理信赖的是相互依存的。基于不 能为许诺人所预见的信赖而作出的行为 是不合理的,基于信赖而作出的不合理 行为又不是能够被经常预见到的,使用 许诺人所能预见的结果作为标准判断信 赖是不是合理,较为妥当,因为它表明了  相似文献   

6.
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虽远远不如故意犯罪那样严重,但其主观罪过内容的复杂性又远远甚于故意犯罪,而疏忽过失较之轻信过失更甚。文章首先提出认定疏忽过失的成立与否应当以行为人应预见的义务,应预见的能力,应预见的可能、未预见的事实等四个标准为依据。其次文章指出疏忽过失的心理本质在于行为人的意识错误,认识偏差,是能够预见而不去预见,有能力预见而没有发挥能力去预见。最后文章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疏忽过失的成因,指出其原因在于错误的意识导致错误的意志,错误的意志又引起了认识偏差,以致未预见应当预见的危害结  相似文献   

7.
<正> 合同不履行事实发生后,如何迅速而正确地判明违约方具有过错,各国普遍采取了过错推定制度。所谓过错推定是民事责任中确定过错的一种方法;是当合同不履行事实出现后,法律通过立即推定违约方具有过错,使其负担反证责任,而免除受害方举证责任的一种技术手段;是当违约方不能证明合同不履行是由于自己无法预见,不能避免的外因造成时,即告违约责任成立的一项法律制度。过错推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产生于近代。首先,由于生产技术的高度发展与商  相似文献   

8.
一、商业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欺诈”一词来源于英语“FRAUD”。在国外,大多数国家一般不把欺诈归类于刑法管辖的范围,而将其归类于民事法律关系。在我国,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欺诈,就是采取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这是从语言学的角度对“欺诈”一词所作的解释。那么,在法律意义上“欺诈”又是指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  相似文献   

9.
肖晗 《行政与法》2000,(4):71-72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是由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部分构成的。前者即为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在于要求举证责任承担者应提供足够、可靠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如果举证责任承担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一、举证责任主体具有单一性 我国《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文使用“举证责任”一词,但是其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  相似文献   

10.
应当预见说,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学说。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和《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都采取了应当预见说。在学术研究中,有一种观点对应当预见说推崇备至,主张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也应采取应当预见说。我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的总的看法是:为了照顾到国际贸易的习惯,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采用应当预见说尚有一定道理。但《经济合同法》则不宜采用应当预见说。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1,(2):16-25
《民法典》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依据应定位于第580条。《民法典》第580条所规定的权利名为合同终止实为合同解除,且规定的是当事人的解除权而非法院的司法解除权。该条第2款的目的是打破合同僵局,只有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才能实现此目的。《民法典》第580条的理论贡献在于其重新界定了合同解除的目的和功能:一是合同解除的功能为"义务解放"而非"惩罚违约方",二是合同解除的目的是破解合同僵局。合同解除理论的重构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提供了新的支撑。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实际履行排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12.
拉图尔的行动者网络理论是行动研究的理论基础,预见式行动研究是预见性评估的理论基础.预见性评估是一种未来导向的评价,是在评价中贯穿预见式行动研究,其“预见”性体现在:预先对评价体系进行评价:预测教育活动对受教育者的影响,预防不良影响;科学预设让评价对象达到的目标;引导评价对象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未来途径.预见性评估还具有发展性、引导性,调整性等属性.  相似文献   

13.
刘毅 《刑警与科技》2005,(11A):107-109
韩愈说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里的“预”字可以理解为一种预见性。预见性在我们生活中的意义一目了然,这是一个不需要花费太多心思就能明了的道理。但是在今天,韩愈的“预见性”理论的意义已经不仅仅在于它告诉了我们一个生存的道理,对于那些深谙儒学的企业家来说,能够将“预见性”理论融汇贯通于企业的战略战术中使之成为企业致胜的力量,那才是对这一理论的最好诠释。我们有幸从广州金鹏集团在安防领域的搏杀中读到了金鹏副总裁杨学军对韩愈理论的成功诠释。短短两三年的时间,这个安防领域的新军即以板卡为突破口,一跃成为中国DVR板卡行业的第二大开发和生产.型企业,这一切都源自金鹏对视频监控市场的预见和把握。[编者按]  相似文献   

14.
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在世界各国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本文分析了可预见规则的法理基础 ,认为可预见规则的理论依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可预见规则与因果关系在功能、判断标准、所确定的赔偿范围、保护的重点等方面存在不同。判断是否可预见的因素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合同的主要内容。作者主张我国合同法应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违约行为排除在可预见规则之外 ,以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李宝霞 《人民司法》2023,(16):80-83
<正>一、问题的提出在民法典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当继续履行合同费用过高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即创设了违约方可请求解除合同的规则。此后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此问题的不同观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约方可以在特殊情形下以司法方式请求解除合同,该规定似对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但其在具体适用中似“犹抱琵琶半遮面”,并未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具体有以下问题:首先,如何区分法律上与事实上之“不能履行”?是否能够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二者是否具有相互替代关系?其次,“履行费用过高”应如何判断?当非违约方进行替代履行时,违约方是否应支付替代履行的费用?最后,“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合理期限具体应如何认定?同时,在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亦存在解除时间与违约责任认定不统一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僵局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合同法不能通过确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方式打破僵局,但有必要通过确认司法解除制度,允许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法律必须对合同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除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以维护诚信和公平原则,并保障交易的效率。打破合同僵局的要件包括: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且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第353条第2款虽然对打破合同僵局作出了大胆的尝试,该规定是我国民法典的大胆创新,但其关于合同司法解除的条件规定得过于严苛,且与打破合同僵局的现实需求并不完全吻合,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中多有分歧,我们于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谈一下对伪劣商品金额相关问题的理解。一、关于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的计算《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是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依据此解释,销售金额不仅包括已得收入,还包括应得收入。所谓应得收入是指可期待收入,亦即伪劣产品售出后可得到的对价。一般情况下,买卖双…  相似文献   

18.
本文案例启示:刑法设立自首的目的在于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实现刑罚经济原则,故应将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犯罪后归案前”中的“归案”标准进行统一。本文指出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中“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这一规定,同时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修改为“未被实际采取强制措施时”。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对上述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该解释有悻于民事诉讼关于财产保全的立法本意,且该条司…  相似文献   

20.
作为对象化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释义之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文化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法律文化”这一概念本身就蕴含着较为丰富的内容。因此,要对这一概念作出较为精确的表述、限定和解释,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按照目前学术界对法律文化概念的划分,法学家们可以主张所谓“狭义法律文化观”,也可以主张所谓“...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