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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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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内外》2009,(12):55-55
一是严把立案分案告知关。受理案件和送达执行通知书时,立案法官以“诉讼风险提示书”专章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执行风险,并告知当事人“12368”信息查询途径。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确认当事人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承办法官的联系电话,并再次提示执行风险。  相似文献   

2.
刑事案件,按起诉主体不同,可分为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两种。由于自诉案件不存在侦查阶段,所以,本文全部内容仪就公诉案件而言。1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能否委托辩护人?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的表态。但是,从有关的条款来看,它是否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这一命题的。笔者得出这一结论的根据在于: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  相似文献   

3.
读者来信     
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案件时,必然要进行给外地当事人送达、对外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等一系列诉讼活动。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承办人员不可能每件案子都要亲自前往,而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委托外地法院代为送达和代为调查。实践证明,委托送达和委托调查不但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还由于当地法院具有环境熟悉,交通工具方便等优越条件,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当前委托送达和调查仍然是办理涉及不同地区当事人案件时需大力倡导的一个重要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遇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审判实践中,通常是到开庭时,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笔者认为,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利的时间,应在决定立案并确定承办人员后,不应待开庭时才告知。因为有的当事人对回避制度不了解,并且若当事人在开庭时申请回避的理由充分,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开庭以前实际上已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这显然有悖于回避制度。因此,应在案件受理后,确定采用合议制或独任制审判,从着手接触案件伊始,就告知双方当事人审理该案的合议庭  相似文献   

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然而据笔者接触的涉及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案件中,几乎没有一个案件的卷宗显示出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鉴定结论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无疑会造成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不能全面了解鉴定结论,如常见的法医活体伤情鉴定结论,如不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能了解法…  相似文献   

6.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编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一规定表明,公诉案件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并赋予被害人起诉权。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公诉转自诉后以下两种法律…  相似文献   

7.
(接上期)样式之十 人民法院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创曝据案件涉及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_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  相似文献   

8.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法医临床鉴定服务于伤害案件侦办、诉讼、审判的直接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不是“就伤论伤”一直困扰着部分司法鉴定人,也是办案部门、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经常会产生争论的焦点。“就伤论伤”这种观点的实质就是在不能确定有明确外伤史的情况下,孤立地对损伤结果进行伤情的评价。无论是从法理角度,还是从依法治国角度,这种“就伤论伤”的观点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很有可能让鉴定意见主导了案件的定性,会为伤害案件的办理埋下隐患。司法鉴定人及伤害案件办案人员应树立起“外伤史的确定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基础”的鉴定理念,从源头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伤害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9.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 ,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公告送达只有在采用其他几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和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当前 ,检察机关通过审理申诉案件 ,发现公告送达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种种不良现象 :———有些法院图方便、省事 ,在可以采用其他送达方法的条件下 ,径直采用公告送达 ,一登了事 ,一贴了之。———登报公告的“报”本是指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地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 ,而有时在一些不为人所知的行业报纸上竟然也出现“公告送达”…  相似文献   

10.
关于诉讼证据问题诉讼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多年来,北京市法院十分重视诉讼程序的公正,认真执行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不断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指导举证、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业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举证义务。案件受理后,我们即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须知》,告知当事人举证要求和法律后果,同时告知其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普遍实行证据交换制度。我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无论是一审期间,还是在…  相似文献   

11.
张云  白忠亮  刘敏 《证据科学》2006,13(1):57-59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胸部损伤后是否伴有呼吸困难往往是区别轻伤和重伤的关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而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一方面由于病历对呼吸困难的诊断过于笼统,很少提供充分的客观依据;另一方面法律条款也未对呼吸困难的诊断做出可操作的具体规定,使得对呼吸困难的确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评定呼吸困难时,法医对临床病历的依赖性很大,而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叉可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医如果不对病历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就容易做出错误的鉴定结论。特别是当临床记录“呼吸困难”的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时,能否认真审查病历资料的客观性并做出正确评价,对于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就显得至关重要。下面就两个案例谈谈加强病历审查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调解不能成为审理自诉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自诉案件的法院调解问题,现行刑诉法除了在第127条原则规定自诉案件的审理“可以进行调解”外,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我国刑诉理论界对此也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少需要深入探讨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调解能否成为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  相似文献   

13.
刘峰  阴悦 《山东审判》2005,21(5):93-94
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初步确立了释明权制度。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这是对法官的诉请变更告知义务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14.
法医临床检案的几点体会张先绍在涉及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案件中,法医检验鉴定工作至关重要。如何使法医鉴定结论准确可靠呢?笔者谈谈自己的一点感想。一、责任心是检案质量的保证一件案件的发生与发展必有它内在的客观事实存在,但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往往被当事人的可变心...  相似文献   

15.
关于当庭宣判视为送达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3月和2000年7月制订了《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审规则(试行)》和《广东省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率先实行当庭宣判视为当庭送达裁判文书,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由各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名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拒绝签名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告知拒绝签名及逾期上诉的法律后果后,不影响送达。本文拟就当庭宣判视为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发表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一、现行送达制度对当庭宣判的影响就民事诉讼而言,送达是人民…  相似文献   

16.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 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 二、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三、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相似文献   

17.
一、自诉案作范围的思考自诉案件的范围,不仅关系着被害人的控告权、起诉权的行使,也涉及到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职能管辖权的划分与行使。只有三机关之间分工明确,才能更好地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保证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因此在探讨自诉案件时首先须明确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案件范围的确定,应有一个基本的标准:即原被告明确;因果关系清楚;情节简单;犯罪性质不严重;原告起诉能够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按照这样的标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又称亲告乃论案件,根据…  相似文献   

18.
杨实 《法学研究》1990,(5):37-42
如何划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它不仅涉及自诉案件概念,而且涉及当事人的起诉权以及司法机关的管辖分工.  相似文献   

19.
作者认为,《刑诉法》虽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条款和操作程序,但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实行监督的必要性、迫切性是勿庸置疑的。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履行这种监督职能时,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自诉案件刑事判决、裁定书向人民检察院主动送达制度。对自诉案  相似文献   

20.
“轻伤害案不属于公诉案件而属于自诉案件”的说法近些年流传很广。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只要是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就不向检察机关移送了,即使移送了,检察机关也不批捕、不提起公诉,而告知当事人去法院自诉。其实,这种观点和做法是与法律的规定相悖的,它使得相当一部分受轻伤的被害人失去了一条应有的司法救济途径,而最终形成告状无门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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