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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行刑法是我国刑诉法于1996年增加的新规定,并且于1998年3月2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实践,继而在成都市中院再一次对8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予以执行。“在死刑执行现场,没有荷枪实弹的士兵瞄准、射击,一间屋子代替了空旷的郊外法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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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处罚,它的正确适用关系到人的生命权以及司法的公正性。死刑救济制度是规范死刑执行以及保护死刑犯权利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死刑执行救济制度方面的研究很少,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死刑救济制度上的规定也还不够全面,无法有效地实现对于死刑犯最大程度上的权利救济。为了完善我国的死刑救济制度、更好地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通过对死刑救济制度的价值以及我国死刑执行救济制度现状的分析,并借鉴我国历史上在这方面的相关立法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探讨如何具体完善我国的死刑救济制度;通过重点设立死刑复核结果强制申诉制度、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11条之相关救济规定、改变死刑执行以及监督的主体、建立死刑犯赦免制度等赋予死刑犯更多救济途径,从而保证死刑执行的公正性,保护死刑犯的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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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死刑与严厉惩罚死罪——当代死刑制度的基本特点与未来走向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目前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死刑的适用与执行无不呈现出如下三个特点:第一,适用条件越来越严格,程序越来越繁琐;第二,从审判到执行的时间越来越长,死刑适用的成本不断增大;第三,对死刑犯实行集中关押、单独监禁和严厉管制。这些做法对于保障死刑犯行使辩护和救济权利,保证死刑适用的程序公正和实体正确,防止可能发生的死刑错判无疑具有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这些做法也使得死刑犯受到了监禁与处死的双重重罚,对死刑制度的未来走向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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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程序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以及人道精神体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死缓制度、死刑执行的变更、检察监督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应当强化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规定的法律效力、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的前置程序、规范死刑变更执行的条件以及强化人民检察院对死刑犯尸体处理、停止执行死刑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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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针对死刑案件的执行工作,《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南宁晚报》3月12日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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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但死刑的临场监督具体由检察机关的哪个部门负责则做法不一,各地的检察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哪个部门提起公诉哪个部门临场监督;二是全部由公诉部门负责临场监督。笔者认为,死刑临场监督权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履行而不是公诉或者其他部门。理由如下:1.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诉法共有四编,将刑事诉讼划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的阶段,第四编规定了死刑等八种刑罚的执行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称《规则》),在第十章第五节规定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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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4日至9日,笔者参加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成的赴荷兰、西班牙考察团,重点考察在押人投诉处理机制,了解欧盟一些国家处理被羁押在监狱和看守所的已决犯和未决犯的申诉、控告和举报的做法。考察团先后与荷兰马斯特里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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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以前,死刑只能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新修改的刑诉法对此作了重大改动.新刑诉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除了可以采用枪决的方法执行外,还可采用注射等方法执行.这种新规定,体现了刑罚手段与行刑方法的更科学与更人道,但是由于增加了这种新的行刑方法,不但对死刑的执行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遇到一系列新的问题.《浅议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几个问题》一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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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死刑犯器官现象亟应作出立法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多年来,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执行死刑犯枪决过程中发现: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有关法院往往将死刑犯的肾脏、角膜等器官变卖给医院,让医务人员立即在其身体上提取后再移植给病患者,使法院和医院均从中获得巨额利润。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仅可能影响到公正执法,侵犯了死刑犯本人所有权和人权,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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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浙江省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死刑未决犯是否拥有生育权的热烈讨论。针对法学界对此案的两种主要观点,本文首先阐述了生育权在宪法上的意义,然后分析了死刑犯是否拥有生育权,最后提出了从该案中引出的对司法权威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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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的唯一监督机关,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监督不力的情况,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人道、不尽合理的现象。本文认为律师应当参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这既有利于保障死刑犯的合法权益,使死刑犯家属的心理得到慰藉,又能让死刑的执行更加透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对我国死刑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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