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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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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19,(2):77-91
在"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指引下,我国死刑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复核程序均取得了重大进步。相比之下,以保障死刑犯申诉权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却进展不大。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对死刑犯申诉权的程序保障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一些事实仍然存在疑点或者事实虽无疑义但在是否适用死刑上依然存在争议的案件以执行死刑收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死刑适用的公正性。为此,需要借鉴域外做法,从完善死刑再审程序、改革死刑执行主体和构建死刑赦免制度等方面,充分保障死刑犯的申诉权。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行刑法是我国刑诉法于1996年增加的新规定,并且于1998年3月2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实践,继而在成都市中院再一次对8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予以执行。“在死刑执行现场,没有荷枪实弹的士兵瞄准、射击,一间屋子代替了空旷的郊外法场,  相似文献   

3.
死刑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处罚,它的正确适用关系到人的生命权以及司法的公正性。死刑救济制度是规范死刑执行以及保护死刑犯权利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死刑执行救济制度方面的研究很少,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死刑救济制度上的规定也还不够全面,无法有效地实现对于死刑犯最大程度上的权利救济。为了完善我国的死刑救济制度、更好地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通过对死刑救济制度的价值以及我国死刑执行救济制度现状的分析,并借鉴我国历史上在这方面的相关立法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探讨如何具体完善我国的死刑救济制度;通过重点设立死刑复核结果强制申诉制度、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11条之相关救济规定、改变死刑执行以及监督的主体、建立死刑犯赦免制度等赋予死刑犯更多救济途径,从而保证死刑执行的公正性,保护死刑犯的人权。  相似文献   

4.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8月16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大会。为报复情夫老婆,竟会同前男友将其杀死肢解的妙龄女刘冬梅,与一批抢劫犯、贩卖毒品犯一同被宣判死刑,并被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与此同时,报纸上还刊登了刘冬梅被法警押解的照片——面无表情的头部下面,一条粗壮的绳索拴住了死刑犯刘冬梅的脖子,特别引人注目。其实,这类“图文并茂”纪实报道人们并不陌生,五花大绑、游街示众、在布告上罪犯的姓名下面划钩、打叉,为逮捕或者判刑的罪犯挂“黑牌”甚至为死刑犯插“生死牌”等做法,早已不是什么新闻。然而,我们…  相似文献   

5.
在目前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死刑的适用与执行无不呈现出如下三个特点:第一,适用条件越来越严格,程序越来越繁琐;第二,从审判到执行的时间越来越长,死刑适用的成本不断增大;第三,对死刑犯实行集中关押、单独监禁和严厉管制。这些做法对于保障死刑犯行使辩护和救济权利,保证死刑适用的程序公正和实体正确,防止可能发生的死刑错判无疑具有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这些做法也使得死刑犯受到了监禁与处死的双重重罚,对死刑制度的未来走向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死刑执行程序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以及人道精神体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死缓制度、死刑执行的变更、检察监督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应当强化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规定的法律效力、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的前置程序、规范死刑变更执行的条件以及强化人民检察院对死刑犯尸体处理、停止执行死刑的监督。  相似文献   

7.
王水明 《法治研究》2013,75(3):97-102
死刑限制应包括死刑观念、死刑政策、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在内的全方位限制,而死刑司法限制在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其独到的作用,死刑司法限制是限制死刑适用最直接、最便宜,也是最具活力的方法。死刑司法限制应遵循严格司法解释、疑罪从无和严格核准等原则。死刑司法限制之具体措施包括确立死缓制度作为死刑替代的过渡性措施,严格解释死刑的适用标准,在程序上保障死刑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以及死刑执行过程中的限制,如彻底禁止游街示众等公开处决的死刑执行方式、公开死刑判决数量和执行数量以及死刑宣判与执行应有一个较长的间隔时间等。  相似文献   

8.
《中国律师》2010,(10):74-74
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死刑犯的权益和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审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上诉后,在二审开庭后宣判前又“反悔”要求撤诉,将不被允许,继续按上诉程序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此批复的上述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针对死刑案件的执行工作,《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南宁晚报》3月12日报道)  相似文献   

10.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但死刑的临场监督具体由检察机关的哪个部门负责则做法不一,各地的检察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哪个部门提起公诉哪个部门临场监督;二是全部由公诉部门负责临场监督。笔者认为,死刑临场监督权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履行而不是公诉或者其他部门。理由如下:1.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诉法共有四编,将刑事诉讼划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的阶段,第四编规定了死刑等八种刑罚的执行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称《规则》),在第十章第五节规定了…  相似文献   

11.
2011年12月4日至9日,笔者参加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成的赴荷兰、西班牙考察团,重点考察在押人投诉处理机制,了解欧盟一些国家处理被羁押在监狱和看守所的已决犯和未决犯的申诉、控告和举报的做法。考察团先后与荷兰马斯特里赫  相似文献   

12.
刑诉法修改以前,死刑只能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新修改的刑诉法对此作了重大改动.新刑诉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除了可以采用枪决的方法执行外,还可采用注射等方法执行.这种新规定,体现了刑罚手段与行刑方法的更科学与更人道,但是由于增加了这种新的行刑方法,不但对死刑的执行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遇到一系列新的问题.《浅议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几个问题》一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正> 司法实践中,常听到有“已决犯”、“未决犯”的说法。所谓已决犯,就是已经判决的罪犯;未决犯就是尚未判决的罪犯。我认为“未决犯”这个概念值到商榷。道理很简单,既然尚未判决,也就是有罪还是无罪这个关链问题还未得出结论,怎么能称为罪犯呢?实际上“未决犯”,就是指刑事被告人而言。因此,要研究“未决犯”一词是否准确,就有必要把什么是刑事被告人搞清楚。  相似文献   

14.
变卖死刑犯器官现象亟应作出立法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多年来,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执行死刑犯枪决过程中发现: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有关法院往往将死刑犯的肾脏、角膜等器官变卖给医院,让医务人员立即在其身体上提取后再移植给病患者,使法院和医院均从中获得巨额利润。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仅可能影响到公正执法,侵犯了死刑犯本人所有权和人权,而  相似文献   

15.
法律福音     
《法律与生活》2010,(18):64-64
最高法,最高检:死刑犯上诉开审后不许撒诉 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该批复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死刑犯的权益和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要求一审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上诉后,在二审开庭后宣判前又“反悔”要求撤诉,将不被允许,继续按上诉程序审理。  相似文献   

16.
当今世界诸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大致有斩首、绞刑、枪决、电刑、瓦斯刑和注射刑六种。美国犹他州规定,死刑犯可选择死刑执行方式是用绞刑还是枪决。英国皇家死刑调查委员会也提出死刑犯可选择用瓦斯刑还是注射麻醉剂刑。注射刑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死刑执行方法。它是把某种溶剂强行注入受刑人血管中,注射后二十至三十秒内毒气进入大脑,使大脑失去意识,再经二、三分钟受刑人即可死亡。注射刑有人赞成,其理由是受刑人既不会感到痛苦,执行起来又简便。但也有人反对,认为受刑人如不愿合作就很难完  相似文献   

17.
2001年5月,浙江省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死刑未决犯是否拥有生育权的热烈讨论。针对法学界对此案的两种主要观点,本文首先阐述了生育权在宪法上的意义,然后分析了死刑犯是否拥有生育权,最后提出了从该案中引出的对司法权威的思考。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的唯一监督机关,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监督不力的情况,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人道、不尽合理的现象。本文认为律师应当参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这既有利于保障死刑犯的合法权益,使死刑犯家属的心理得到慰藉,又能让死刑的执行更加透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对我国死刑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本期刊登的死刑犯卜汉检举立功被依法减刑,是一个办得比较好的案子,可供各地法院的同志们参考和借鉴。 说这个案子办得好,主要在于他们在办案中,坚持了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流氓犯卜汉,本是已宣判了死刑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的罪犯,在执行前检举他人,一般易于被认为是企图逃避死罪的一种手法,而不予重视。但是,武昌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20.
刑诉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明确规定了死缓复核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作为我国刑诉法中的一项特殊程序,其目的是确保罪刑相当。但由于该规定多为概括性、原则性条文,尤其是对死缓复核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  一方面,无限期的复核势必导致无限期的羁押,长期羁押使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13日认定被告人赵某因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报请省高院核准。省高院于1998年12月29日才核准了判决,长达两年之久。我国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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