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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域的行政诉讼制度,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顺利衔接在一起。这一规定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一个行为体系;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的情形依法可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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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域的行政诉讼制度,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顺利衔接在一起。这一规定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一个行为体系;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的情形依法可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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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鲁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1):74-80
与一般的信息公开不同的是,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关涉到公民的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拥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此类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关涉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整体的发展,然而目前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在具体制度细节上存在一定不足,在体制上也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困难。以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的实证分析为视角,对此类信息公开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困境进行贴合实际的分析与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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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在公民知情权基础之上,通过赋予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政府透明度,实现对行政机关监督问责。而政府数据开放兴起源于大数据技术驱动。数据资源的巨大潜力驱使各国政府借助信息技术,通过数据开放制度鼓励数据创新应用,挖掘数据价值,实现繁荣经济、改善服务、提升治理能力等增强行政效能的良好行政目标。二者在制度形成基础和制度目标上的区别,表明政府数据开放是与政府信息公开有本质区别的独立制度。我国应选择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单独立法的立法进路,而非将其融入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框架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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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知情权在我国现状的考察,研究《条例》中关于对公民知情权保护的条款,提出解决《条例》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豁免对知情权限制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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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杭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9,5(12):19-23,39
环境保护是二十一世纪的热门话题,也是各国政府极为关注的立法热点。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工业企业的迅猛增长,环境保护的主体逐步由政府一家过渡到政府、组织、公民多管齐下,共同监督的模式。在中国,公民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热情也空前高涨。但是环境信息的不对称始终成为阻碍公民参与环保的一大因素。中国新近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德国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在环境法和环境信息法上均有许多值得中国借鉴之处。本文将通过介绍《德国环境信息法》并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比较。提出完善环境知情权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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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立法的起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已经出台的上千部行政法规中.没有一部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般唤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热望。一部《政府信息公开务例》,倚靠着中国公共政治不断走向透明化、民主化的历史大背景.浓缩着政府部门自我变革的历史变迁、理念嬗变和政治勇气.承载着全体公民追求行政透明、政治民主的渴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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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运用了"例外规则"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目前,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高层次的立法是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该条例中并没有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因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是很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繁多且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借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例外规则"的运用,明确列举免除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此之外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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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和其颁布前26部地方法律规范的8个方面比较,《公开条例》明显带有政务公开的风格,而地方规范则更接近于知情权保障之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风格。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的整体发展方向应以地方规范为蓝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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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信息公开诉讼,从信息公开制度衍生而来,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信息公开诉讼。界定反信息公开诉讼,明确其制度依据,探析其举证责任、审理方式、判决方式等诉讼规则,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乃至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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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疑难问题研究——以浙江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为实证样本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行政法学研究》2009,(4):21-2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由于《条例》本身需要明确的问题很多,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其实施效果不佳。当大量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涌入法院后,法院对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裁判方式等问题的把握缺乏相关的界定标准,导致对裁判标准的尺度掌握不一,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以具体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为实证样本探求立法本意,明确审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路与裁判标准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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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是历史信息,其公开与否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涉。政府信息公开意义下的历史信息,排除了档案信息的适用。狭义的历史信息包括内部历史信息和外部历史信息,前者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而后者又可以区分为本届政府历史信息与往届政府历史信息。其中,本届政府历史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往届政府历史信息则视其是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定。即使历史信息在规范意义上属于政府信息,其公开仍会受到秘密和隐私等实体性事由的阻却,但对于可分割的历史信息,可以运用区分技术予以部分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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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适应的保密制度——以《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修改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保密法》正在修订过程中。《保密法》强调以保密为原则,以不保密为例外,与建设阳光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保密法(修订草案)》沿袭了《保密法》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其价值取向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所强调的公开理念背道而驰。保密制度应当成为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特殊制度而存在,并以法律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而严格的限制。在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建立与信息公开制度相适应的保密制度是《保密法》修改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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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涉及诸多利益主体,公开信息的行为对各主体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的加大,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害私权利的可能性随着提高,多元的利益诉求是其原因,也是公民权利与权力的冲突的实质所在,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如何保护公开相对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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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创建"阳光政府"的核心即是促使政府活动在更广和更深的程度上向公众公开。在法治国家里,信息公开是政府的责任。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公众所掌握的公共信息几乎都是来自于新闻媒体,二者在信息公开过程中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建构政府与新闻媒体在我国信息公开体制下的和谐互动关系,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封口费"事件为视角对此问题做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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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实践中司法机关也不断推陈出新,努力完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化平台将"审判公开"向"审判信息公开"转型。但多方面因素始终制约着审判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导致舆论环境进一步恶化,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持续紧张。是故,有必要从根源上转变司法理念、深入司法专业化进程、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对司法腐败的监督并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落实审判信息公开机制,提升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