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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作为刑罚正义的基本蕴含一直是刑法追求的目标之一。从古典学派的报应主义刑罚观到实证学派的预防主义刑罚观,再到新古典主义的复兴,虽然其各自的理论立足点有所不同,但是都明确反对刑罚的滥用,主张刑罚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抑或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即罪刑相当。把罪刑相当从之前的理论层面引入实证分析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构建了一个罪刑相当的理论模型,他首先设定了在严重程度上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的各种犯罪组成的一个犯罪阶梯,在这个阶梯中“它的最高一级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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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当原则是当代各国刑法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和阐明罪刑相当原则并奠定其理论基础的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贝卡里亚、边沁、康德和黑格尔。我国有的学者认为以龙勃罗梭、菲利等为代表的近代学派也主张罪刑相当原则,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罪刑相当原则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罪刑相当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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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思想,该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中要付诸实现,在刑事立法上得以确立,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刑法思想发表了相关见解,以期能够对这本经典著作有更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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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罪刑法定主义的意义 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对这一原则的表述,外国学者也不尽相同。日本学者金泽文雄说:“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没有以成文的法律预告在犯罪之前的规定,就没有犯罪也没有刑罚的原则”。中山研一教授说:“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为了处罚某种行为,在该行为实行以前,用法律将它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当科处的刑罚的种类与程度也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定的原则。”根据上述定义,罪刑法定主义具有如下特点:1.犯罪与刑罚必须由成文的法律加以规定;2.必须在犯罪以前预先加以规定;3.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犯罪;4.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刑罚,即不论对社会有多大危险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预先将它作为犯罪规定时,不得处以刑罚;即使根据法律作为犯罪处罚时,也不得用法律预先规定的刑罚以外的刑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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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世界上有了犯罪和刑罚以来,掌握刑罚武器的统治阶级及其法学家都在研究如何发挥刑罚的最佳效果,也就是说,怎样施用刑罚对统治阶级才最有利的问题。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他的著名论文《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刑罚的及时性、确然性、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关于刑罚的及时性,他写道:“对于实施的犯罪,刑罚越迅速和越紧凑,就越公正和越有效。”“当证据已经具备而犯罪的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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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多年前的欧洲,一个叫做贝卡利亚的年轻人,怀着对真理的追求,写下了至今依然在字里行间闪烁着智慧光芒的《论犯罪与刑罚》。在那个腐朽甚至黑暗的时代,写下这样一本书,需要的不仅仅是过人的天赋与智慧,更重要的是超人的勇气和决心。正是这本"小书"奠定了近代刑法的重要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也正是这本"小书",点亮了200多年来人权保护的光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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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提出的"罪刑阶梯"包含两个部分:"犯罪阶梯"和"刑罚阶梯"。作为"刑罚阶梯"在我国刑法总则中的表现,存在着"时间阶梯",其按照轻重程度排列,具有阶梯性和转化性的特点。刑法修正案(八)对总则中部分时间规定作出了修改,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却没有同时对其他的相关时间规定作出调整,亦导致一定的缺陷。除对刑法修正案(八)未相应调整之内容进行完善外,还应该缩小管制刑的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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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12-16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③概而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罪刑法定”之“罪”的含义 依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我们认为,“罪刑法定”之“罪”,是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进来看,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应指法律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较为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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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梯度设计——罪刑相适应的基础方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梯度是指将犯罪行为按一定的标准进行的排列。建立犯罪梯度 ,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需要。因为刑罚方法可以形成自然的梯度 ,而犯罪行为无法自然形成梯度。所以 ,需要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 ,将主要犯罪行为进行排序。有了犯罪梯度 ,我们就可以将犯罪与刑罚建立对应联系 ,最大程度地避免量刑上的畸轻畸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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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年,被伏尔泰称为“人权法典”的《论犯罪与刑罚》诞生了,贝卡利亚与他的《论犯罪与刑罚》在这一刻被铸成刑事法学风景。在第七章中贝卡利亚对“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做了专门论述,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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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必须与时俱进,刑法规范内容的多样化必然带来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多样化,但罪刑法定原则长期被学界定位为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化,无法充分体现其限制刑罚权滥用的制度价值。随着刑事司法中的最大问题由罪刑擅断到量刑不公的转变,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亦应该有所拓展,即从"犯罪与刑罚之法定化"的二元格局迈向"犯罪、刑罚与量刑之法定化"的三元格局。其中,评价范围与评价方法的法定化,就是量刑法定化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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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在《社区矫正法》未出台前,我们研究社区矫正工作,都逃脱不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社区矫正到底是什么?而《社区矫正法》历经长达16年的执行工作才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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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学鼻祖贝卡利亚在234年前就曾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由此开创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先河,直接体现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然而,法律应社会需要而产生,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任何一个时代、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资格做到使法典都具有优良的品质,它总会有一定的缺陷”,因此,罪刑法定的适用离不开对刑法的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的辅助。1.刑法立法的概括性决定了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刑法总是通过法律语言、法律概念来表达的,只能以抽象标准的形式出现。而法律语言本身应存在局限性,无法避免字面含义与实质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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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剑在《上海警苑》2005年第2期上撰文,首先介绍了贝卡利亚关于刑罚的心灵的一段著名的论述。“刑罚愈是残酷,人们的心灵亦愈是残酷无情,这正如同液体一般总是要和它周围的物体处在同一水准上一样。”“为了达到刑罚的目的,只要使从刑罚中得到的害处超过犯罪所得到的益处就够了。凡是超出这个范围的,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残暴的。”作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了重刑主义,其思维方式是简单化的:认为刑罚愈重,愈严厉,震慑力就愈大,人们就愈不敢犯罪。其实,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关系远非如此简单。贝卡利亚都是刑罚谦抑主义的倡导者。他强调刑罚必须有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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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在我国刑法中 ,犯罪是指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但是 ,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时候 ,应从该行为的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实质方面来进行判断。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 ,犯罪只有一个特征 ,就是行为符合刑罚规范的规定 ,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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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由此可以得知,无罪推定是在假定被告人无罪的基础上,非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