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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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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鉴定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申请鉴定人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这一权利存在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但是,纵观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开庭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鉴定人回避。除此之外,在其他各个阶段皆无任何规定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这一诉讼权利的实现。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无法充分、及时行使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有违法律的公…  相似文献   

2.
周巍 《法学》1988,(11)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3条25条对回避的适用范围,何种情形应当回避(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及回避的程序,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和公正的处理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如何贯彻执行这一制度,从程序上看,刑事诉讼法仅在第113条对法庭开庭时,规定了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而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其它环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时,不得参加对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刑事诉讼法总则专列回避一章,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如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同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回避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这一制度对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有序进行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上述规定也有重大缺陷,它没有明确回避制度是否适用于刑罚执行阶段。笔者认为回避…  相似文献   

4.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相似文献   

5.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相似文献   

6.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相似文献   

7.
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保障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第一道防线"。我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三章对该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完整地设计  相似文献   

8.
回避制度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客观、公正的重要措施,其核心问题是回避理由,即何种情形下司法人员须回避。从理论上讲,回避理由在原则上很明确,就是凡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司法人员都得回避。但因为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便操作,我国刑事诉讼法采取列举的方式予以具体化,共计有五条回避理由,分列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条回避理由,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司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另一类是司法官员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回避制度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客观、公正的重要措施,它既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的直接表现,也是实现刑事诉讼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 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现有规定的五条回避理由,可以很快得出结论:我国目前所设定的回避理由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司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  相似文献   

10.
法官公正中立是诉讼必须恪守的核心原则,回避制度便是一项确保案件审理者居中裁判的诉讼制度,是从程序和形式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设置了回避制度,但是在具备申请回避权的人员范围上规定却不尽相同,民事、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回避,而《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为控方的公诉人却未在其中,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暂行条例,都没有对律师参与诉讼作回避的规定。刑事诉讼的回避对象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含经济诉讼)、行政诉讼的回避对象是审判人员。律师所以历来不作为回避对象,是出于以下两个观点:第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建立在当事人对律师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法律还明确规定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此不能以律师与当事人相互关系密切与否作为回避的理由。第二,律师不能代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裁判权,律师在诉讼中提出的辩护理由和代理意见,必须得到法院审判组织的认可,才会被采纳,对判决和裁定并无约束为。因此,不能要  相似文献   

12.
蒋丽华 《犯罪研究》2006,(3):41-46,55
刑事鉴定程序的完善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刑事鉴定程序法治化程度的标准。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程序的规定,至少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相互矛盾(鉴定被规定为七种侦查行为之一,而鉴定的主体却并非仅限于侦查主体);二是缺乏可操作性(如回避);三是无法可依(如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四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利(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知情权)。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无法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因此有必要予以研究。  相似文献   

13.
边际 《天津检察》2007,(6):32-33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就具体办案人员向公安、法院、检察院提出刑事回避申请的事例和情形也很多。但针对回避事由,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举汪责任的归属,因此,笔者仅就该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举证责任。不同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  相似文献   

1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其中(一)、(三)两种情形具有一定的明显性,而(二)、(四)两种情形则具有相当的隐含性,侦查机关、当事人就不容易及时查知或发现,从而容易发生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违法问题。所以。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违法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20个条文规定了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陪同当事人在场、陈述意见、代替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帮助当事人防御或攻击,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与代理、辩护不同,但它们属于什么制度,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按照这些条文的实际作用,应当将它们整合为"刑事当事人辅助制度",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与当事人有一定亲属或法律关系的人担任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诉讼给予陪伴协助的制度。  相似文献   

16.
必须设立律师回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回避是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律师,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承办和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回避。但是,对律师回避问题,无论刑诉法还是律师暂行条例均未作出规定,这既不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律师公正地履行辩护职责。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律师的性质和律师工作的目的,有必要设立律师回避制度。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法第2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相似文献   

18.
正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标志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制度正式得到确认。一、庭前会议的内涵及特征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庭前会议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公诉机关起诉后,  相似文献   

19.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人,不包括辩护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是,有的同志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辩护人也应回避。其主要理由是:1.如果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的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辩护人,出庭为该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所承办的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就非常有可能对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施加感  相似文献   

20.
正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标志着我国初步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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