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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颁布实施八年来,公证在服务经济、维护和谐、保障民生等领域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凸显。虽然目前各地公证机构仍在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但不难发现。目前公证的核心业务依旧是遗嘱、继承、证据保全等传统业务,相对于三十年前的公证业务类型.现在的新业务在整个公证业务量中所占比例并不突出。这也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部分公证员多年来业务单一,长期处于某几类公证业务的机械重复办理状态中.难以体现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价值:二是公证行业被禁锢在一个以“认证”为主的领域。难以充分发挥其作为独立法律制度的价值。因此,公证创新就成了公证行业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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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证受理标准不一"——当事人视角下的公证失信公证受理标准不一是指在面对相同的公证申请人和相同的公证申请材料时,同一执业区域内的不同公证机构、不同公证员是否予以受理的结果不同。通俗一些的表达就是"某项公证业务在这个公证处不能办的,到那个公证处就可以办"、"某项公证业务找这个公证员就好办,找那个公证员就肯定办不成"。这样的情况在公证实践中确有存在,给当事人留下了办公证"因人(处)而异"、"没有统一要求"的印象,对公证公信造成负面影响。从实践中看,"公证受理标准不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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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而合法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之一。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服从法律,不仅所公证的实体内容合法,即.办理公证事项本身合法,而且公证活动的程序也要合法,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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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一般被描述为是对当事人的委托行为依法予以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的证明行为。这类公证看似简单,但实践中对这类公证的办理,公证员之间存有很多争议,比如委托公证的证明对象是委托行为还是委托文书?如果是法律行为,证明的是其生效还是成立?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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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公证业务蓬勃发展。可诚如以上同仁所说,公证的核心业务依旧是房产、继承、证据保全等传统业务.新型公证业务发展缓慢。不少公证员宁可不办证、少办证。办证方式陈旧。业务种类单一。也不愿意改进办证方式、拓展新的公证业务。为什么公证体制改革这么多年了。可公证业务创新动力依旧不足呢?从市场发展角度来看.往往在市场发展初期没有创新,因为那时候市场需求单一、也没激励机制,大家都吃大锅饭。做多做少一个样.所以基本没有创新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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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群众信任我们、选择我们、对我们的工作感到满意,就是对我们最大的褒奖。"渝北公证处公证员倪妮笑着说道。前段时间,通过市长公开信箱转来一封对倪妮的表扬信,对她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服务意识给予了高度评价,在市公证协会年度培训会上,受到表扬的倪妮说出了自己的心声。自去年以来,我市公证行业认真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各项准则与要求,以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为核心,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扎实开展行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创新了服务举措,改进了服务方式,提升了服务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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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你好李处长,山东是公证大省,公证员数量和办证数量都位居全国前列,其中,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以下简称涉外公证)占有重要的地位,你作为主管公证工作的处长和副会长,请简要介绍一下山东省涉外公证情况。
李邦喜:目前,山东省有公证机构158家,其中可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116家,主要设在17个市和90个县(市、区)。经考核合格,在外交部、司法部备案的涉外公证员300余名,平均每个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有2至3名涉外公证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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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业务的创新.我觉得有以下具体三个点可以考虑:第一是提存业务。目前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提存部门仅有公证机构。但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提存难办.业务不断减少。并有被其他部门类似业务代替的现象.完善提存公证事务.发挥公证在提存中的作用.是需要我们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提存公证业务分为清偿类提存和保证类提存两种.保证类提存公证的业务发展十分迅猛.相比之下.清偿类提存公证的业务量则非常的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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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创新是公证行业发展的永恒主题,但谈到创新就不能离开公证的传统业务,传统和创新是公证业务发展割裂不开的两个方面。传统业务是公证行业的主干,是公证制度设立的初衷;业务创新则是公证服务于社会的新方向,是行业繁荣发展的源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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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公证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司法部在贯彻《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公证体制改革要以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不变为前提。实践表明,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作为我国公证制度的鲜明特色,是公证制度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价值体现的根本保证。完善公证制度应当坚持历史与发展的协调统一,坚持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将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以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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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是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的第三年,也是新疆公证协会与北京市公证协会签订公证工作对口支援协议的第二年,作为第四期赴北京学习公证业务的领队,我深感不虚此行、受益匪浅.
在北京市公协的精心组织与安排下,我们分别深入10家公证处进行学习培训.9天的学习时间短暂而宝贵.天山雪松根连根,京疆公证心连心,在两地公证同行不舍的依依友情中,我们话别、我们思索——我们向北京公证学习什么?
公证精神是北京公证发展的灵魂.在我们看来,北京公证人公证为民,拥有一颗法律人捍卫公平与法律的灵魂;服务为民,拥有吃苦耐劳、无私奋献的精神;敬业爱岗,具有不畏坎坷,持之以恒,执著追求的信念.同时,创新更是体现在首都公证的各个领域.在北京学习期间,感受最深的就是创新,没想到"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这句话也可以放在公证里,公证法赋予了我们很大的空间,民事、经济领域都应大有作为,就看我们如何去开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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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运用于双务合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公证业务实践中,追求公证价值的最大化,更好地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一直是我们公证人所倡导的终极目标之一.公证人如果能够结合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在公证领域中深入研究,探索新的办证模式,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以专业的公证法律服务赢得客户的满意,解决客户急需解决的问题,才能实现公证价值的最大化,更好地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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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争议问题研究(上) 总被引:4,自引:3,他引:1
“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任何法律、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受合同约束的协议在能够恰当地适用或执行之前都需要解释。”《公证程序规则》作为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基本规范,在适用中必然被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反复地解释。由于所处的环境、自身的业务素养不同以及个案之间的差异,必然导致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公证程序规则》的解释不尽相同,甚至发生争议和冲突,本文试就《公证程序规则》实施中争议较多的一些问题作一浅析,以就教同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