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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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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毅军 《山东审判》2004,20(1):79-81
一、释明权的基本内涵 (一)释明权的界定特征 释明权又称释明义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遇当事 人的主张或陈述不明确、不恰当、不充分时,法官应进 行发问和晓喻,使当事人做出解释和补充,以使诉讼关 系明显,达迅速、妥当裁判的措施。具体包括:当事人的 声明和陈述不明了时,令其叙明;当事人的声明及陈述 不适当时,使其作适当的声明和陈述;当事人的声明及 陈述不充分时,促使其补充或提供新的证据。  相似文献   

2.
论释明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释明权又称阐明权。关于释明权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从相关的著作和论文看,学者们对释明权所下的概念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概括定义法。即认为,释明权是法官为澄清争端和公正裁判而询问当事人及向当事人提出建议的权限。第二种是具体行为定义法。即认为,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或陈述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证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足的予以补足,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释明权是民事…  相似文献   

3.
释明权是法官应尽的一项义务,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的释明权并不完善,特别对于法律适用释明权的规定在立法上仍是空白。法官对法律适用的释明义务,要求法官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向当事人公开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这对于保障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促进实质正义、提高司法效率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4.
民事法官释明权:行使、规制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对释明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是在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5.
释明权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法官为了明了原被告所主张的请求和事实情况而对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活动加以引导的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指挥权。它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都起到很大的作用。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释明权制度的规定极不完善,造成实务中法官阐明的随意性很大。因此,关于释明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司法方面都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公证判断: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刘疆 《中国公证》2006,(9):13-20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汇集和保全证据.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阐明法律后果,平衡各方利益。而这些工作无不以公证员的诸多判断为基础。从受理公证开始。公证员就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而此后的审查与核实程序,也都是围绕着公证员的判断展开。公证员只有对事实、法律适用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之后.才能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出具公证书。因此,公证员的判断能力对公证质量的高低起着关键作用,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的高低也主要体现在其判断能力上。2005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30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并且申请公证的事项也真实、合法。此处的“认为”一词实为认可公证员的判断。  相似文献   

7.
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官阐明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 ,针对辩论主义不足之处 ,法官依据职权进行指导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 ,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方向 ,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体现了职权干预的特征 ,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不甚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应当以阐明代替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8.
法官释明权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相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同民 《山东审判》2003,19(1):74-76
一、法官释明权 法官释明权是一个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生俱来的概念。主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主张、请求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限。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 行使释明权主体必须是法官,其他任何人对  相似文献   

9.
阚林  李先伟 《人民检察》2022,(17):56-61
传统当事人主义将提供证据、发现事实并提出准确诉讼请求的责任交由当事人负责,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了较高要求。实践证明,传统当事人主义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难以实现实质正义,法官释明权制度应运而生。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在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法官释明权制度,改变了“不告不理”的传统做法。对于法官错误行使释明权导致的错误裁判,检察机关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后,围绕着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系列诉讼行为,检察机关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监督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检察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法官庭前释明义务问题、因举证时限导致证据不被采认问题、法官应予调查取证范围的把握问题、新证据的认定问题、证明的标准问题、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对法官自由心证范围的把握问题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了相关监督点的把握策略。  相似文献   

11.
在法治社会下,法官释明权已经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传统上,法官有对当事人行使发问的权利,尽可能地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当事人未主动阐明案件的详细情况,法官有权介入。法官释明权的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影响了诉讼效率与诉讼结果。  相似文献   

12.
法官释明权的规范行使有利于实现实体和程序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释明权难以把握,导致释明权行使不适当、不统一.本文通过两起典型的实例反映出民事诉讼中释明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怠于行使、错误行使和过度行使释明权.总结其原因为:立法缺陷难把握、法官素质难匹配和监督机制的缺失.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规范行使的相应建议,即明确释明权操作规范;提升法官整体素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监督和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可以说,这项制度是基于保护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知情权以及提升公证人员法律执业素质的要求而设计的,体现了公证行业的专业特色和制度上的人文关怀。但是,对于告知义务,只有概念性的总体规定,针对个案,每个公证员都必须将该义务转化在具体的办证程序上,赋予准确、充分的内容并最终以相应的方式体现在具体的办证环节中。所以,公证告知的有无是评判公证员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标准,而公证告知的恰当与否则成为评判公证员专业水平的尺度。恰当的公证告知不仅可以应公证申请人之所需,还可以防范公证执业风险,使公证活动更顺利地进行。公证告知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所作的接谈笔录中,所以笔者以保全证据公证为例,  相似文献   

14.
王洪伟  颜伟 《山东审判》2001,3(1):32-34
法官释明权,亦称阐释权、阐明权,是指法官为澄清争端和公正裁判所享有的,在当事人未能清楚地陈述事实或举证的情况下依职权向其提出关于事实和法律上的询问及建议的权限。释明权这一法律名词源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而由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谷口安平先生提出的,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删除了关于询问当事人的规定,但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案件仍要由法官向当事人提示和提问,很多当事人  相似文献   

15.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并不等同于释明,而是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法官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背“处分权原则”,而应视为对“争议恒定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同时,法官对此一事项的告知亦非当然地与“法官中立原则”相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确立了“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义务”,其动机是合乎诉讼逻辑的,但在具体规制上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引入了西方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释明权”,规定了法官的“诉请变更告知”义务。该规定有利于修正“当事人主义”的弊端,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足。本文从实践问题和该规定的理论背景、立法价值取向入手,论述“诉请变更告知”应当遵循的原则,并为完善该规定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法官告知变更诉请行为的独立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朱建敏 《法学》2004,(6):80-84
在民事诉讼中 ,法官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不同于释明 ,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法官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背“处分权原则” ,而应视为对“争议恒定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同时 ,法官对此一事项的告知亦非当然地与“法官中立原则”相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 5条确立了“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义务” ,其动机是合乎诉讼逻辑的 ,但在具体规制上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8.
刘峰  阴悦 《山东审判》2005,21(5):93-94
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初步确立了释明权制度。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这是对法官的诉请变更告知义务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19.
应当重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彭春文当前,在民事诉讼的证据方面,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侧重于举证责任,强调当事人的举证义务以及不履行此项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而很少去关心和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现实中不少法官只是把当事人看作是举证这一诉讼活动的义务主体,而...  相似文献   

20.
吴永萍 《中国公证》2007,(11):45-46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常见业务,也是比较复杂的一项业务.有的当事人为多得利益或图省事提供虚假证据,给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设置了诸多障碍,并增加了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要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从而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证据核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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