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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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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死亡赔偿范围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应限制在何种范围却是一个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多处对死亡赔偿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有不一致之处。同时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也产生了“同命不同价”之议。本文拟从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着手,分析死者的近亲属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的来源,最终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基础是死者的身体权、健康权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死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这种请求权最终由死者的近亲属继承。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以一般规则的形式宣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抓紧落实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基数难以确定,倍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法定赔偿滥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适用混乱,地方性裁判指南规定的数额标准不一致导致"类案不同判"等,都是当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侵权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作为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推定;明确实际损失的构成,在损失计算方法上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统一侵权获利的确定标准,同时考虑技术分摊问题;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明确许可使用费确定时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法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地方法院裁判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额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数标准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单一限额不科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合理。应从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条文修改为:"生产不安全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其所受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准赔偿数额恒定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增加赔偿数额则与基准赔偿数额存在比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法释〔2003〕7号中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分类为“颠覆类型”、“标准类型”和“变通类型”三种。针对在立法中规则的碎片化、不系统所造成的标准不一和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立法三类型之间的联动和整合,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基准,以商品房购买、食品安全等领域特殊立法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5.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刚刚起步.与立法的相对滞后相比,这方面引起的争议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前几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其中很多争议都是因为我国本身的惩罚赔偿性制度不够完善,立法者未能真正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内在价值目标所引起的.社会各界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相似文献   

6.
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及后果严重性的加剧促使我国治理食品侵权行为的情势甚为急迫,这也促使我国立法机关不断调高对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希望借此能全面发挥该制度所具有的惩罚与遏制功能,以阻止食品侵权行为的不断扩大。欲使我国于特定领域适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发挥作用,就不仅得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判定,更得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标准的依据为基础,制定出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重要标准并将之纳为裁判者裁定案件时重点权衡考量的依据,同时,也需防止惩罚性赔偿被滥用的可能。如此,裁判者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定案件时才能有明确的标准可遵循,其在适度限制内作出的裁判才会统一且合法妥当。  相似文献   

7.
曾平  周详 《知识产权》2008,18(4):57-61
"全面赔偿原则"是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所确认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然而,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部分判决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简单地把侵权产品的全部利润视为侵权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致使知识产权人事实上获得了多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有些判决在本应适用法定赔偿情况下,没有严格地适用法定赔偿,而是根据被告的生产能力,人为地加重了被告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生产要素在形成侵权产品的利润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我国知识产权法所确认的"全面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8.
黄白 《法制与社会》2011,(24):50-51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这部《侵权责任法》,首次将“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写入我国法律制度中,标志着这一英美法系的制度在我国的引入更进一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一般补偿性赔偿所不具备的功能,各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民法对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也由绝对排斥向有限接纳转交。在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我国有必要性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9.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双重属性,因此,受害人遭受工伤后同时存在多种救济方式,从而产生工伤损害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交叉。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件该如何处理,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未予明确,致使司法实践存在诸多困惑。笔者从工伤事故赔偿概念入手,阐述了我国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交叉的现状及交叉产生原因,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审理此类案件应适用取代+不完全兼得模式的观点,同时就该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10.
从古至今,从外国到中国,惩罚性赔偿始终扮演着不可估量的角色,惩罚性赔偿具有合理性,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性赔偿的补偿功能,同时还具有它所不具有的惩罚、遏制等功能。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些建议,要有合理标准;适用惩罚性赔偿要适度,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做出限制。  相似文献   

11.
万勇  张文 《知识产权》2023,(3):45-61
我国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的计算单位无法通过文义解释清晰获知。实践中存在个案标准、作品标准、侵权行为标准、权利标准等多种计算标准。比较法上,作品标准存在于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立法实践。以“作品”作为法定赔偿的计算单位符合法定赔偿制度的功能预设,契合侵权法基本原理,能够给予司法实践有效裁判指引。法定赔偿语境下的“作品”基本单元认定不仅需满足独创性要求,还需结合行业特点和作品通常利用方式加以判定。针对一部电视剧只讲述一个完整故事的情况,在法定赔偿中不宜以“集”为一件“作品”,一部电视剧视为一件作品更为恰当。针对法院轻易向法定赔偿条款逃逸的现状,需具备体系化思维,通过举证制度和多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共同优化来解决。  相似文献   

12.
我国已建立以《民法典》为基本条款指引、《惩罚性赔偿解释》为具体操作规则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是确保该制度惩罚、威慑功能发挥的极具技术性的基础问题。在赔偿基数的确定上,应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主,但在侵权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利益高于前者时,可以以侵权人所获利益为赔偿基数。在赔偿倍数的认定上,应当运用动态系统论,依据惩罚性要素和限制性要素构建动态体系化的评价框架,以减少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的随意性。  相似文献   

13.
大规模侵权行为大量产生,原有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己经远远不足以起到预防和威慑违法行为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在惩罚恶意加害人,遏制恶意违法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这未能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应有的作用。本文希望通过惩罚性赔偿的研究为我国今后的侵权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14.
惩罚性赔偿是美国私法的鲜明特色之一。美国之所以广泛承认惩罚性赔偿,一方面是因为其公法性惩罚在制裁恶意行为上存在局限性,另一方面源于对私人检察官理论和陪审团诉讼体制的推崇。为使惩罚性赔偿在惩罚、威慑恶意行为及激励法律执行上发挥实效,承认惩罚性赔偿的美国各州,在适用条件、证据标准、裁决及司法审查程序、赔偿数额、赔偿金分配等方面,无不对惩罚性赔偿作了一定限制。为克服传统司法审查的局限性,美国最高法院为惩罚性赔偿的裁判及其审查确立了明确的合宪性判断标准。我国法律虽然在很多方面迥异于美国法律文化和法治体系,但是美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和判例经验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15.
范佳佳 《法制与社会》2012,(11):109-110
纯粹经济损失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频繁发生的一个现象,然而其在法学领域中却依旧是一个相当生疏的概念。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实质上是对侵权法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就目前国际上来看,法国法和德国法对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分别采取了开放式和保守式两种类型,英美法采取的过失致人不予赔付的规则在当代受到了质疑并产生了诸多例外,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所保护利益范围的开放式规定使得纯粹经济损失得以包含于侵权法调整范围之内。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综合权衡各种保护模式之间的利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以及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方向,以期形成一种开放而富有弹性的模式。  相似文献   

16.
我国专利法坚持专利侵权赔偿适用补偿性赔偿原则,由于很难精确计算侵权人所得和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所以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足以遏制专利侵权行为。将补偿性赔偿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原则并用,特别是利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侵权者进行教育、警示和震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专利侵权行为,使维权成本下降,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一步改善,这也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指导思想。如果我国承认惩罚性赔偿原则,须明确在适用条件上仅限于恶意侵权人。  相似文献   

17.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司法实务当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很大,但我国现行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统一,导致赔偿不一致,并引发诸多负面社会效应,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18.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海上侵权连带责任的协调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海商法》以及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海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与责任人享有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之间的关系,而这一关系问题却是处理相关案件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笔者提出无论在连带责任内部关系抑或外部关系中,责任方所享有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均不应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受影响;在一方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时,所有连带责任方对受害方承担的连带赔偿数额也应相应限缩。  相似文献   

19.
在有毒物质侵权诉讼领域,美国普通法新近发展了预防性的健康检查费损害赔偿诉讼,亦即如果原告暴露于有毒物质中,即使还没有发现因此而产生的明显疾病,但对此而进行的合理医疗检查所产生的费用也可以获得赔偿。该诉讼是在美国环境司法实践中产生发展的,具有普通法上的法理基础,同时在适用时又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对具体赔偿金额的执行也较为特别。这一诉讼对我国目前环境侵权法的研究和实践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20.
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律对仲裁裁决的分类作了比较研究。作者认为,我国仲裁裁决的分类方法应当借鉴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地域标准,以此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鉴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具有国际因素的裁决,根据地域标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分为在法院地所在国境内作出的具有国际因素的本国裁决与在法院地国以外的国家境内作出的外国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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