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本文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存在权能有缺陷、保护不力、登记不规范等问题,应采取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方式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权能、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制度、规范农地登记制度等方式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重要的生产性财产权益,在我国物权法中定位于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一般来说,纯粹的财产性权益均可以用以出资,以促进物尽其用,增加社会财富.本文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司出资手段之必要性入手,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应然性,旨在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的用益物权,增强其流动性.使之成为可为公司投资的财产.针对可能出现的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解决后顾之忧.另外,在对公司和合作社的不同目的进行分析的同时,提出了仅有合作社并不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发挥其财产性能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因其权利性质的模糊、流转形式的混乱、权利变动模式的矛盾而在现实中困难重重,并引发了诸多问题。要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规范地流转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克服主体虚位、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确定用益其物权属性,对流转形式作类型化区分。同时,在物权立法中还应建立完善土地公示登记、流转合理限制等配套制度,并通过物权法立法进行统一整合。  相似文献   

4.
张鹤立 《法制与社会》2014,(10):208-209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地广人稀的国家。也正因为如此,国家十分重视农业用地,既取消了农业税,同时又规定了18亿亩的土地"红线"。然而,由于农业生产的费时费力,又赚不了多少钱,许多青年农民选择到城市打工,造成的农村劳动力不足导致了大量的土地荒芜。另外,土地地力耗尽导致的土地荒芜也是屡见不鲜。本文认为,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规也对农业用地的限制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5.
土地公有制的特殊国情使我国的物权制度一直处于探索之中《,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稳定了农民的土地使用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农民的利益。本文以农民权益的保障为切入点,运用物权理论,针对《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加以论述评析。  相似文献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物权,属于用益物权;取得方式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为农户。实践中存在村集体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等问题,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落空。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空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救济等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在承包人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无法获得民事诉讼救济;但其他承包经营权落空的情形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救济。  相似文献   

7.
张超 《法制与社会》2010,(33):37-38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在法学界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它牵扯政府和农民许多重要的利益。本文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和可行性中做出选择,并提出了我中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8.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权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采取的是用益物权说,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及分析,分别从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目标和农民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设定抵押。本文旨在讨论《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和讨论,希望对实现农村土地经营多样化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城乡差距的扩大导致该制度在目前情况下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农村的发展了,同时其缺陷也日益显露。这就产生了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很好的适应了现代农村的规模化发展,当然它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出现的背景及好处,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现状和不足部分。  相似文献   

10.
目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争议较大,现行制度存在许多有待完善之处。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取消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的限制,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采意思主义模式为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模式,将其设定与流转的公示加以统一。  相似文献   

11.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纠纷不断增多,尤其是近几年,这种趋势丝毫不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处理的及时与否,处理的结果是否符合农民的利益,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目前立法和执法状况,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2.
所谓永佃权,是永佃权人支付佃租,长期或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畜牧之物权。明清之际各地对于永佃权有不同的提法,如田皮、田面、田根、大苗、小苗等。演变到极盛时期,不但使佃户合法享有了对耕地的永久使用权,而且这种权利可以转让、买卖、遗赠或典质。换言之,使原来的土地产权割裂,继而出现了"一田二主"现象。把同一地块分成上下两层,上地(田皮、田面等)与底地(田根、田骨等)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这种习惯上形成的权利关系就是"一田二主"。田面权(上地上的权利)与田底权(底地上的权利)并列,是一个独立的物权。上地、底地的所有人,各自处分其土地时,互相是没有任何牵制  相似文献   

13.
鄢超 《法治研究》2010,(5):66-70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流转方式本质上是设定新的派生性承包经营权的物权设定行为。鉴于转包现象在农村大量实践的现实,立法应当对之进行归纳和总结,并从体系上加以完善,包括在制度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物权性质和政治伦理功能及经济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流转必须登记.并宜统一采用《物权法》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的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14.
李敏 《法制与社会》2012,(11):212-213
当前我国虽然建立了较完善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体系,但仍存在流转价格不合理、强制农民流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资本化等不足.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准确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和政策、正确定位各相关行为人的角色、打破主要由政府或村委会与流入方决定流转价格的现状、建立合理的流转定价机制、正确引导资本在农村规模经营中的渗透、建立严格的问责制等措施,以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发展.  相似文献   

15.
16.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刘俊 《现代法学》2007,29(2):170-178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并不是单纯按民法理念设计的制度,因此,仅以民法理念来诠释这一制度是不可能对它形成正确认识的。我国农村土地从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承包土地权利也从来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利。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上存在的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土地的社会功能(保障属性)派生出成员权,而成员权又派生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行使的结果产生承包土地使用权,再由承包土地使用权派生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赋予承包土地使用权以物权属性,但应以解决一系列基础性问题为前提。  相似文献   

17.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我国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也认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是,我国立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不足之处,本文仅就立法上应当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8.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制度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上是债权,物权化并不能够完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物权法的制度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界定为法定物权,依照承包合同产生,无需登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探索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是农民应得的重要财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成为遗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流通性。完全放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改革的趋势,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否认其可继承性不符合改革发展和保护农民权益的要求。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具有合理性,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同样的待遇,因此,应当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而不是禁止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相似文献   

20.
赵艳艳 《法制与社会》2012,(35):274-275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是否能够流转起来关系着整个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稳定。我国自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以来,就有关于其流转的法律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规定日益显现出缺陷,有必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