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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这一制度是维护司法的高度权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必然要求。一般认为判决的主文具有既判力,但判决的理由是否具有既判力? 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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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分为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本文指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当事人的继受人、占有诉讼标的物的第三人、诉讼担当时的实体权利义务人;客观范围主要指判决主文,判决理由一般没有既判力;时间范围包括基准时、生效时和消灭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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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脱漏指受诉法院对于当事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或其一部由于疏忽而未作判决之意思表示。民事判决脱漏识别之依据表现为民事判决书主文或理由中皆无判断之意思表示。民事判决脱漏在表征上与民事一部判决极为相似,但二者之间存在本质上之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判决脱漏应依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规定有悖现代民事诉讼之法理。民事判决脱漏后,应然的救济途径应当是受诉法院依当事人之申请或依职权对脱漏部分作出民事追加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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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民事判决一经合法作出,即发生相应的拘束力,生效判决还具有既判力,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并具有执行力。然而,当出现两份民事法律关系相同或同类,但结果迥异甚至相互矛盾的民事冲突判决时,如何认定其效力,如何对内容冲突的民事判决进行救济,确属民事审判实践中不容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一、对民事冲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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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纠正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再救济制度,自诞生起就面临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关系的问题.因为再审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既判力的一种相反性的规定.基于既判力原理,当事人不得对确定终局判决有所争执,这是为了维持确定判决的法律安定性.但如果绝对贯彻法律安定性的要求,不对错误判决赋予重新审判机会的话,则无法兼顾判决的正确性及法律正义的要求,势必会使当事人失去对司法的公正感和信赖.因此,对再审制度和既判力理论之间关系的研究成为理论界永恒的论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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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理论的核心在于拘束法院及当事人不得轻易动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以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法律的和平性。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不小的矛盾。合理解决这一矛盾要从探讨并运用既判力理论的本质和法律价值入手 ,提出综合性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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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判决效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必要性
判决的效力,有形式的效力和实质的效力.形式的效力指判决的拘束力,实质的效力包括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等.[1]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即判决对谁发生作用的问题.[2]一般而言,当事人作为接受裁判的对象,当然要受判决效力的约束.既判力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而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人.依据辩论原则,法院的裁判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在言词辩论中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没有机会在言词辩论中表明自己的主张,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不能扩大到当事人以外的人.[3]这体现了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因为实体法律关系所生争议,都存在着确定的权利义务双方,有两造当事人的对立结构.实体法上的绝对权或相对权,在民事诉讼上都成为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所以,法院裁判产生的既判力、执行力一般应当在当事人之间生效.除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判决对第三者可以形成判决效力外,既判力和执行力均不及于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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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是否具有既判力或者属于"终局性判决"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焦点所在。既判力要求纠纷当事人和其他法院对判决不能再起争执效力以维护法律秩序稳定。香港法院应当尊重中国内地法律文化,将既判力理解为并非绝对不可变更的判决,内地应当完善再审制度,实现两法域之间司法权的尊重与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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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从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结构来看,法院对案件的裁判主要是由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构成。判决理由是法官从案件的诉讼资料到得出判决结论之判断过程的展示;而判决主文则主要是法官针对原告之请求而作出的是否给予救济或在多大程度上给予救济的命令。例如,A起诉B,要求其为一起事故中因为B之过失而给A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B则以A自身亦存在过失作为抗辩,法院认定A和B在该起事故中基于双方各自的过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比6,并判决B赔偿A所受之损失额的60%。在这个例子中,法院关于当事人双方各自对该起事故的过失程度以及责任比例的认定即属判决理由中的判断,而法院最后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即属判决主文的内容。建立在此种区分的基础上,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假如在前述判决生效之后,B针对A提起一个新的诉讼,要求A为基于同一事故可归结为A的过失而给B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前诉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关于A与B之间就该起事故之责任比例的认定在后诉中能产生何种法律约束力?按照大陆法系传统判决效制度理论对判决主文及判决理由所作之区分,法院生效判决于划定诉讼标的范围之判决主文部分有既判力(所谓既判力,表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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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抗诉案件必须全面考量民事案件抗诉的现实必要性。有些民事案件中尽管法院的判决理由存有瑕疵,中诉人主张也有一定理由,但法院的终局判决不具有抗诉必要性的,应注重维护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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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根据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既判力的根据所探讨的是当事人为什么受到既判力约束的问题.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根据,理论界主要有制度效力说、程序保障下的自我归责说、双重根据说和国家审判权说.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当事人,因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受既判力约束分别存在不同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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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既定判决所产生的一种强制性通用力,同时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既判力有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效果,而既判力的作用效果与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基本价值追求,如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和个案公正产生了冲突,因此,我们就需要为既判力之存在寻找正当化根据。关于既判力的正当化根据主要存在制度效力说、程序保障说、二元论以及国家审判权说。最后,我们应该看到确立和完善既判力制度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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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视域下的民事检察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既往对既判力的研究,侧重其安定性功能,目的是批判抗诉再审与既判力的冲突。其实,赋予确定裁判以既判力的依据是审判中法院已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法院在发现事实上也已经作出积极努力。再审只是冲破不具备正当性的虚假既判力,既判力与再审制度之冲破虚假的既判力存在一致性。抗诉再审又与通常程序中程序瑕疵、实体瑕疵的祛除有一定的差异,这一差异要求必须以谦抑原则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