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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种子法》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品种审定制度是此次修改中学界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由于立法固有的滞后性,随着近年来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种子法》及配套规章关于品种审定制度的一些问题逐步显现出来。笔者通过对品种审定制度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行政法实践与理论分析认为,品种审定制度应当逐步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改革品种审定制度应当抓住修改法律的有利时机,在《种子法》中进行新的制度设计:在结构体例上另设专章规定品种登记,在内容规范上明确品种登记的核心制度与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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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推进我省果业发展
李守泽委员说:第十七条未经审定的果树品种,不得经营、推广.本条只规定了主要果树品种的审定工作,实行备案登记是否是审定的方式?建议核查一下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与上位法是否有矛盾.
方光华委员说:条例对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利责任规定过多,对果农及果业经营者的自主性创造性重视不够.另外,保障果业发展原则的对应性措施的内在逻辑性不强,也没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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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2013年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修改,新《商标法》对异议的主体和理由都进行了限定,修订后的内容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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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制度是我国种子产业实践中两个至关重要而又有所关联的法律制度,但两者在制度性质、法律渊源、审批机关、审查对象、审查条件、育种者权利、有效期限等方面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在我国的立法演进虽然历经不同路径,但经由种子法第三次的重大修改,为两者在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审查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融合奠定了立法基础,甚至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日趋完善会助推我国品种审定制度终将被品种登记制度所完全替代,此是种子法第三次修法潜在的立法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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