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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赔命价"习惯法:从差异到契合——一个文化社会学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赔命价"习惯法是藏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仍然在藏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赔命价"习惯法遭到了学界和实务界前所未有的批判与否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赔命价"习惯法与刑事制定法在基本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用发展的眼光来看,"赔命价"习惯法在强调限制死刑的适用、刑事和解的积极意义以及赔偿刑事被害人等方面,与刑事法治具有一定的契合之处。因而,一方面,应当认清"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冲突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刑事和解制度来实现刑事制定法对"赔命价"习惯法的规范化诱导。  相似文献   

2.
共同犯罪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各共同犯罪人应按照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则对被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部分同案犯在逃的情况下,是否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的必要共同诉讼原理,将所有共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进行统一审理统一判决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共同犯罪引起的赔偿诉讼应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受害人享有被告选择权,可以只以其中的部分或个别致害人作为被告,要求部分致害人先行赔偿。  相似文献   

3.
元朝以降,藏区纳入中央政府的正式管辖之下,其地方法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中央政府的影响,作为藏族长期以来法律表达与实践的赔命价习惯法也不例外。历代中央政府基于自己的法律理念或实现民族地区统治秩序的需要,对藏区赔命价习惯法或禁绝,或放任,或在承认民族特殊性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之间适当地认可和规制。比较元明两朝与清朝和民国对藏区赔命价习惯法的不同态度和及其治理藏区的不同效果,不难发现有机成长的赔命价习惯法有着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中央政府应该在认清其历史理性的基础上实现其创造性转化。  相似文献   

4.
在刑事赔偿当中,对于涉案财物灭失的刑事赔偿标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模糊,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尝试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价格确定赔偿金;对于涉案财物被非法拍卖、变卖的,也不再适用《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5项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既具有进步意义,也有其局限性。因而,仍然应当通过修法明确:涉案财物灭失的,应当按侵权行为发生时或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价高者进行赔偿;涉案财物被违法处置的,不能仅给付拍卖、变卖价款。为避免挂一漏万,还应当确立"有利于被害人"的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5.
藏族赔命价习惯法是贯穿于整个藏族历史文化中的最重要的本土法律文化,是中国本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至今仍然在藏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误杀、误伤、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应正面评价和借鉴藏族赔命价等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合理因素,促进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6.
杜文忠 《法学》2012,(1):64-70
"赔命价"是一种古老的民族习惯,在许多民族地区都曾存在并发挥过调解作用,尤其是在我国藏区,自其产生后便存在于藏族历代的"旧法"中,以至今日"赔命价"在我国藏区作为一种传统的法律观念仍在民间传承,以潜在或公开的方式影响着国家的司法活动以及人们的法律生活,并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孤岛"现象。笔者在此从法人类学角度对"赔命价"进行诠释,并在专门对四川藏区"赔命价"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其在民族地区司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其有一较为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高楼抛掷物致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致害人不明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具有保证受害人得到补偿等好处,却无法实现侵权责任法应有的预防功能。研究表明,利用惩罚性赔偿能够有效解决对受害人的补偿问题和对致害人的预防问题。  相似文献   

8.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主要是该不该赔的问题和怎么赔的问题。致害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理应赔偿,因此对该不该赔的问题无须赘述。关键是怎么赔,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当中的焦点。第一,应当注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小于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这是由以下两个原因决定的:1.附带民事赔偿起因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民事赔偿则起因于侵权行为使被侵权人遭受了损失。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外,一般还要付出被剥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民事…  相似文献   

9.
抢劫罪是依靠己力致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而夺取财物。抢夺罪是利用被害人不及抗拒而夺取财物。先排除反抗后夺取财物型飞车抢劫先排除反抗后夺取财物型的飞车抢劫行为是指行为人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进而乘机夺取财物。其中的用车辆逼挤、撞击和逼倒他人的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10.
所谓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就是指刑事被告人实施了侵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害人请求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责令被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53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规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和阐述,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在立法技术处理上又不尽一致,不同的专家学者和审判人员的法律素质…  相似文献   

11.
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实现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一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不到位,导致当事人上访、闹访的现象屡有发生;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也存在差别待遇,各地法院不一致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困境,主要和司法环境的制约以及立法模式选择、制度设计等因素有关。本文认为,要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一是要适用先予执行措施,完善财产保全措施、轻罪和解制度和减刑、假释制度;二是要加强调解,建立量刑从轻幅度的考量标准;三是要从立法上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明确未被刑事起诉的共同致害人的责任承担;四是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2.
1997年《刑法》包括若干犯罪与刑罚以外的非刑事条款,例如,《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等等。此处就"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损  相似文献   

13.
论日耳曼法中的赔命价制度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赔命价,是对日耳曼语中的Wergeld一词较为生硬的意译,在日耳曼法中它是指杀人凶犯向被害者亲属支付的一种根据被害人社会地位而确定其数额的赔偿金,除此之外,由于杀人凶犯的行为已经对既有的“王室和平”造成了破坏,因此他还须向维护和平的国王支付一部分罚金。〔1〕根据德文构  相似文献   

14.
限制公安侦查阶段轻伤害刑事和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因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达成一定和解协议,从而不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是轻伤案件处理的“刑事和解”,也就是调解。实际生活中,重伤、绑架、强奸也有双方和解处理的,甚至故意杀人也有以“赔命价  相似文献   

15.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或禁闭等。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6.
所谓刑事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是指被害人(一方)有请求法庭判令加害人(或被告人)赔偿自己因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权利。被害人的该项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权。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既是对被害人的一种补偿,以平息其因受害而产生的怒气;也是对加害人的惩罚和教育,使之不敢再擅自侵害他人。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法律规定,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英国历史上存在的"双重赔偿制度"的含义是:对罪犯处以刑罚表示罪犯对国王的赔偿;对被害人进行实物补偿表示罪犯对被害人的赔偿。这些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7.
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是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实施的人身伤害行为,单纯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足以认定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行为人先前故意伤害行为形成了客观暴力威慑并致被害人不敢反抗,行为人借此而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属于以胁迫方法抢劫财物,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   

18.
附带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否赔偿的特殊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研究,在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等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给它以什么样科学概念。 刑法第31条、32条中的“被害人”、“犯罪分子”,是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犯罪分子应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被害人有取得这些赔偿的权利,是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损失的财物,是这种法律关系的客体;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是引起这种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可见,只要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就在他与被害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9.
目前,抢劫案件的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其中抢劫杀人案件又占相当一部分。抢劫杀人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经预谋先将被害人杀死,再劫取其财物;二是在着手抢劫以后,由于遭到被害人的反抗等原因而起意将被害人杀死,再劫走财物;三是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对抢劫杀人案件如何定性,历来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新刑法第263条将“致人重伤、死亡”作为抢劫罪的重罪情形加以规定以后,这一争论依然存在。有的认为应定抢劫罪,有的认为应定故意杀人罪,还有的认为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64条中有关追缴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规定是刑法涉案财物处置制度的组成部分,刑法第36条则是有关犯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两者在性质与范围上存在明显区别,后者的条件与范围应当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加以确定。关联犯罪人与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构成客观关联共同侵权,但是要求关联犯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违反公平原则之虞,应当对其责任承担范围加以限制。同时应积极探索刑民一体化的完善思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内,以实体上的赔偿从宽调动犯罪人的赔偿积极性,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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