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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级法院将全面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经媒体报道而赢来赞声一片。有人认为“在涉诉信访日趋严峻的形势下,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推行势在必行,也大有可为”,还有人以此为据要求“黄静案的法官应该‘判后答疑’”。所谓“判后答疑”制度史书不载,是名副其实的司法“创举”。对于此创举是否值得肯定,且容笔者在此略陈管见,以为商榷。一、法律依据问题。法官审判原本只对法律和自己的良心负责,并不对判决本身存疑的任何他人负责,要求审判法官判后就本案判决进行详解、实施答疑,必将干扰法官正常的审判工作,有悖于审判独立的法治精神。判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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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重大举措。这项改革,实质上是让法官处于审判活动的中心位置,这对于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司法公正都交增生深远影响。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权责不清、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以及法院体制行政化的现象,很有必要对现有的审判长选任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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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活动中,一些一审人民法院对有影响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常常要派员到上诉审法院去征求意见,在取得二审法院的基本态度后再开庭审理。笔者认为,这种作法背离了诉讼程序,也混淆了工作监督与行政领导的界限。审判,顾名思义是先审后判。一审案件,在开庭前或判决、裁定作出前去征求上诉审法院的意见,然后依据上诉审法院的基本意见作出判决或裁定,实质上就是先判后审。在这种情况下。一审程序也只能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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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主要采用以诉讼调解方式为基点的“调审结合”方式,并由此形成了被有些学者称之为“调解主导型”的审判模式。这种审判模式与“判决主导型”相对应,其特征可以概括为:尽管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存在着法官用判决这一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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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裁判案件的权力,由其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能够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法官的主体地位,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真正使法官热爱司法事业,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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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民事主审法官制的目的问题建立民事主审法官制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现行民事案件承办制度所无法避免和解决的,审判人员责和权亦即审和判严重脱离,审判委员会、庭长和院长等包揽判决案件的审判活动,而无法从体制上把关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无法从宏观上管理业务建设的多种弊端.其主要表现:一是承办人员无权定案,定案人不办案;二是先定后审现象严重,庭审走过场;三是错案责任承担主体不明,追究无着力点;四是院长、庭长不是抓宏观管理,而是事无巨细地讨论案件,签发法律文书,事倍功半.这些因素的大量存在,一方面人为地造成法院办案的繁文褥节,影响快审快决,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徒增讼累;另一方面,也是主要方面,这些因素在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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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幕后”的法官回避——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罗书平法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7月10日,《法制日报》“天平”专刊刊登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罗书平法官题为《请“幕后”的法官回避》的文章,文中 透露了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决定,当事人在该法 院“打官司”时,可以申请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内的“审判人员”回避。由于这 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事关诉讼体制和司法改革的重大话题,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 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为此,本刊记者专程赴成都与罗书平法官进行了专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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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司法权威来源于判决公正和公正的判决得以执行,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司法不公和执行难的病症,其直接原因是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根子却在于现行司法体制的防腐蚀和抗干扰能力太弱。为此,必须进行司法改革,在清除司法腐败和强化、完善外部监督的同时,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防腐蚀抗干扰能力强的新体制———司法独立体制。围绕法官独立这一核心,确立法官身份独立、法院集体外部独立和法官在法院内部独立,以多种措施保障此三项独立的实现。改革现行不科学的法院运行机制、法官任免方式以及审判委员会制度,将法院的“人权”“财权”统归中央行使, 以实现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重振法律权威的司法改革总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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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作了这样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一规定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被适用,应当说是正确的,但在当今司法理念不断更新、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的时代背景下审视之,用“公正与效率”这一尺度衡量,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应予修改。 一、何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工作的根本原则,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方针和目的的高度概括。在以往的审判实判中,我们一直认为,由法官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定无误的事实,就是裁判所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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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的过程研究——以对某法院法官的访谈为素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放权”是法院内部各层次行动者以最高法院推行的审判委员会改革为契机,在审判委员会自身功能逐渐弱化、其他替代性机制功能逐渐强大的条件下,以法院的组织利益、中间组织的部门利益以及法官的个人利益为中心进行公共选择的结果。这样一种公共选择的逻辑,最终使得审判委员会的“放权”被异化“放权”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加强了法院对法官的控制,法官的独立审判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了一种“咨询型”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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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审判组织包括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制度改革,是每一轮司法改革中都会涉及的领域。但是,由于外部环境和配套机制的制约,合议庭制度改革虽然看上去在不断进行和深化,而实际上总是未能完全实现所追求的独立、公平、民主、专业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行政化以及合而不议、陪而不审等合议庭形合实独、权责不明等问题依然普遍。因此,如何结合我国法院的改革实践,探讨出一些我国合议庭制度改革的建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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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主审法官责任制”周顺昌主审法官责任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最大胆的尝试。它触及到传统的审判理论、审判制度、审判心理、审判方法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因而成为法院审判工作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拟从这一审判制度(或称审判方式)的基本内容、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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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解释肯定刑事判决具有预决效力。但是,如果有证据可以否定前一判决认定的事实,法官应当区分需要否定的是属于前一判决主文认定的事实还是理由部分认定的事实,以及前一审判与后一审判是否在同一法院进行。从而决定是中止审判对前一判决启动再审程序,还是直接在后一判决中直接采信不一致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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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莲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6)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模式遭到学者的质疑和追问。“调审分离”作为有力学说旋即成为司法改革处理调审关系的理论依据。但是,尚未明确讨论语境的调审分离论,在制度层面自相矛盾,理论论证上概念不清、内涵不明,而且其选择的改革路径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不仅在制度上契合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预期,而且在实践中畅通了当事人追求实质正义的渠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规律性。鉴于司法裁判是化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不能在民事审理过程中刻意实行调审分离,而应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原则。在调审结合模式下理顺调审关系的重要举措是,重塑调解的理念,增强法官的判案技能,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上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并强化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的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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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心主义是将侦查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核心角色的刑事诉讼模式。在该模式下,侦查案卷对法官的判决具有直接的控制力,司法裁判生成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与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确认无异,使得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侦查机关的橡皮章,从而导致庭审程序严重虚化。与侦查中心主义相对的是审判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庭审的实质化,这要求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应通过法庭的实质性审判来完成。在“侦查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具有不同的结构关系。审判中心主义会促成新的诉审关系的生成,诉审关系的不同也会直接影响着审判中心主义目的的实现,这也是重构诉审关系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