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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先行行为可以成为网络服务商作为义务的来源。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关键在于,网络服务商是否实施了可期待的作为,以及客观上该作为是否具有规避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罪,存在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前置法缺位制约罪名适用等问题,立法效果仍待实践检验。  相似文献   

2.
刘宪权 《法学》2022,482(1):66-79
网络黑产链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传统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有较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关联程度及行为的作用效果等方面。然而,目前对网络黑产链犯罪中帮助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论处存在理论障碍,如欠缺共同故意且正犯行为难以认定为犯罪等。司法实践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确实具有现实需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论域应当限定在正犯、共犯分离二元参与体系的形式正犯概念之下。在我国刑法分则对实行行为明确定型的立法体制下,司法机关超越解释权限将帮助行为扩张为实行行为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是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的典型立法实践,但成立该罪既不要求帮助行为人对被帮助者实施的具体犯罪内容有明确的认识,也不要求被帮助的犯罪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被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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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社会的推动下,犯罪参与结构日益从金字塔式的阶层结构转向链式的扁平结构,从司法解释到刑事立法都需要作出回应。对于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规范演变,不少学者理解为共犯行为正犯化,但是从其参与行为的结构出发理解为正犯行为共犯化更为妥当。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有中立帮助行为说、正犯化的帮助行为说、量刑规则独立的帮助行为说和累积犯说等观点的理论争议。应将该类行为理解为正犯行为,并从独立性和参与性两方面明确其行为性质。  相似文献   

5.
李淼 《财经法学》2023,(2):68-82
网络时代下如何处理网络帮助行为的归责是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学界现有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之争与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应用,但均无法真正解决网络帮助行为的归责问题。一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之争未能揭露网络帮助行为作为共犯从属性原则的例外的本质;另一方面,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及理论本身存在诸多争议。有必要转换研究思路,经由规范判断的方法论,辅之以针对网络帮助行为的事实性分类,通过多重检验规则的构建进行判断:如果帮助行为专门指向违法犯罪行为,则应从规范评价上直接肯定归责。如果帮助行为并非专门指向违法犯罪行为,则需要考察行为人对不法行为是否具有特殊认知,由此肯定归责。在反向的判断标准上,如果帮助行为符合行业规范,则应当否定归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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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既有的非法集资犯罪认定标准主要是以线下非法集资案为原型归纳形成的.司法者在将这些既定标准运用到网络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非法性"的认定应从"部门"导向转变为"依法"导向;"公开性"的认定应从"媒介"导向转变为"对象"导向,且被害对象的认定应从"不特定"标准转变为"非合格投资者"标准;"利诱性"的认定不仅要考虑保本付息的承诺,还要考虑涉案资金的使用去向.另一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区分两罪的要素"之一"而非"唯一";"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构成要件,既不能从诈骗行为中推导出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从非法占有目的中推导出诈骗行为;在区分两罪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先客观、后主观""先违法、后责任"的检验逻辑.  相似文献   

8.
民间借贷是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资金使用方和贷款方行使个体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在一定范围内按照自己可以接受的代价进行的自由融资。民间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中小企业借贷和发放高息借贷。一、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一)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在于:(1)两者  相似文献   

9.
涉银行卡信息网络犯罪集中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偶尔以提供信用卡形式进行帮助的行为,仍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跑分”行为人使用多个信用卡或第三方支付软件转移资金性质不明的款项,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认定。在依法严惩的同时,既要理性平衡司法投入和产出,保持刑法谦抑性,又要坚持前端延伸,有效跟进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10.
为探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践适用现状问题与改进进路,以支付结算行为为典型样态,通过对两万三千余份帮信罪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本罪在实践中存在被帮助者行为认定普遍缺位、主观明知概念不当扩大、量刑空档、缓刑率低、支付结算金额普遍远超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等适用困境。在此基础上主张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纠偏与限缩解释,以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底线,使本罪真正成为网络犯罪治理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   

11.
网络犯罪新问题刑事法规制与适用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计算机网络正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特别是电子商务及相关的金融和其他经济领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便利。但正如爱因斯坦曾提醒过的: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计算机网络独具的开放性、不确定性、交互性等特点,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新型犯罪——网络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条件。由于目前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缺场",立法和司法中对出现的新问题,例如针对虚拟财产的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诈骗 QQ 号码或网络游戏装备等现象的不断增多;针对游  相似文献   

12.
社会空间能够形塑法律事实和法律概念。网络空间的社会性使网络犯罪的事实和概念得以出现和生成。网络犯罪具有计算机作为犯罪对象、计算机作为犯罪主体和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三种类型。网络犯罪是对传统线下犯罪的进化:由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性、平台性、智能性、复制性,刑法的空间效力面临虚置危险,犯罪的行为主体转向网络平台,犯罪的行为构造发生松动重组,刑罚的裁量基准愈加重叠多样。对此,刑法应当兼顾立法技术和解释能力。在解释论上,一要认知网络本质,二要重视案件事实。隐喻既是事实分析方法,也是法律解释思想:通过将陌生的线上事物转化为熟悉的线下事物,使案件事实向法律规范靠近;通过释放法律关于线上事物的隐喻含义,将法律规范向案件事实拉近。  相似文献   

13.
《政法学刊》2019,(6):100-106
在司法实践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少争议。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认定,可以采用推定明知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主观心理态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是否要以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须严格达到帮助对象人数众多或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帮助对象构成犯罪外,对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且行为人未在其业务范围内尽相应注意义务,才可定罪。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应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无事前通谋为界定标准。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事先通谋的,应对行为人直接以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罪行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而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事先没有通谋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相似文献   

14.
杨彩霞 《时代法学》2008,6(3):104-108
《网络犯罪公约》作为国际社会反对网络犯罪、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产物,第一次明确了网络犯罪行为的种类及行为人的责任,规定了有关电子证据调查的特殊程序法制度,并确立了网络犯罪管辖的基本原则。但也存在网络犯罪圈划定范围过大、人权与自由保护不足、管辖权过分包容并易导致冲突等问题。因此对该公约需理性看待,应发掘、借鉴其闪光点来推动我国的网络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15.
乔沙 《政法学刊》2012,(4):22-28
德国社会学教授乌尔利希.贝克指出,风险社会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中心议题。为了实现对风险社会的管理,我国在立法上,特别是刑事立法上不断与时俱进,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是刑罚处罚的早期化,它是风险社会中风险控制的体现,能实现刑法的提前保护,又能充分保障人权,防止刑罚权滥用。  相似文献   

16.
张洪飞 《行政与法》2006,(9):114-115
近年来对银行业跨行业经营问题有很多讨论,但对银行业关联交易应如何从法律上加以监管还鲜见详细论述。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将会给中小股东、债权人甚至给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如何完善法律加强对其监管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紧迫问题。  相似文献   

17.
国际代理法律适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代理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在商品经济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代理的法律适用方面 ,国际上的做法主要有 :代理权方面 :内部关系准据法说 ;本人营业地或住所地法说 ;行为地法说和代理人营业地或住所地法说。至于国际代理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各国大都将之纳入一般合同中加以讨论。  相似文献   

18.
摘取尸体器官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尸体解释为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较为妥当,我国目前不可以"脑死亡"的标准取代传统的"心肺死"标准。死者生前对于自己身体的处分权优越于其亲属和国家的占有和处分权。当存在某种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9.
何群 《河北法学》2012,(10):131-140
世界范围内,同性婚姻为一些国家法律认可的事实,与中国大陆对该身份领域的变化,仅存于学者呼吁应保护少数人人权的现状,则提出了在中国大陆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同性结合存在的客观事实,医学上界定其不是一种疾病的科学论断,及公平与正义、且具有全球视野的、与时俱进的现代意识,我们在法律观念与法律制度上应倾注切实可行的法律人文性。在一定的条件和法律环境下,适宜的冲突法或者直接调整方法运用于该领域,是保障人的自由权、契约身份权,维护依法设立的民事关系的稳定性,内外有别地对待与处理涉外民事身份关系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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