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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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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立红 《法学家》2013,(1):63-80,177,178
不作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形式不能简单地按照作为犯的分工方式进行区分,这是因为不作为在存在结构上与作为有着本质的差异。不作为必须与作为犯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等价性,才有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成立正犯,这种等价值性不能用传统的因果关系说和形式的保证人说加以说明。在对保证人说确立的形式的保证人义务进行实质解释的学说中,应采用基于不作为对结果的事实性支配来确定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除此之外,违反功能性的保证人义务也补充性地成为不作为正犯的标准。不作为的正犯性正是建立在此两种标准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2.
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面临正当性质疑,目前有代表性的实质法义务理论中,无论是先行行为说、危险创出说还是支配理论、管辖理论均难以为先前行为提供实质化根据;以此为由否定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主张对先前行为人论以过失中止犯、结果加重犯、第三类不作为犯或作为犯的观点,也存在疑问.应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论证先前行为人最可能、最应当承担结果回避义务,肯定其保证人地位.从这一理论根据出发,还可得出如下结论: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应限定于重大法益,并且源自违法行为;在不成立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也足以保护法益的场合,无需承认该义务类型.  相似文献   

3.
“保证人说”之演变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人说”发展至今经历了从“因果关系说”到“违法性说”、“构成要件说”、“新保证人说”再到“构成要件等价值说”这样几个阶段。考察“保证人说”之演变可以为完善我国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立法提供如下有益的启示:(1)对形式义务进行实质化限定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得以成立的基础;(2)将保证人之地位立法化有助于消弭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可罚性与罪刑法定主义之间的冲突;(3)将保证人之地位立法化可以为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置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4.
通行的不作为犯义务的“形式论”难以经受实务的检验,而继受德国刑法理论中的“实质论”过于倚赖司法自由裁量,无法缓和不作为犯的归责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不作为犯义务的依据一直是理论与司法实务中的难题,我国现行刑事裁判与学理尚未提供清晰的逻辑框架。分析表明,我国目前对该命题践行的是一种“限制的实质论”。它的内容包括:一,发生实际的法益侵害后果,是发动不作为犯义务检验的起点;二,对于因果流程的排他性、支配性地位是考虑是否以不作为犯归责的实质要件;三,不具有形式上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的出罪抗辩依据。  相似文献   

5.
对不作为参与行为的评价可能震荡犯罪论的根基。存在论视野下的传统"等置性"理论供体之局限导致不作为的参与和作为的参与之间处罚失衡,而其供体之扩张又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Roxin的义务犯理论包含了机能论的进路,但存在论思想的残存使其在评价不作为参与行为时,基本丧失了规范机能的优势。Jakobs的理论是纯粹的规范机能论,彻底摆脱了现象类型上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以"管辖"为其共同的正犯性基础。不作为的参与者若属于基于组织管辖的支配犯,则要根据其对犯罪事实的支配程度,确定其是正犯还是帮助犯;若属于基于体制管辖的义务犯,则其只能是正犯。作为与不作为二分的格局被组织行为与体制行为的新二分所颠覆,刑法的评价标准也发生了由存在到规范机能的转向。  相似文献   

6.
不作为并非是"什么也不为",而是"没有为一定的行为",不作为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未能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而构成的犯罪。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之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保证人义务的存在、保证人的不作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和保证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不作为犯的着手的时点应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的开始之时,或者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持续至存在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之时。  相似文献   

7.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之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北海 《北方法学》2011,5(5):72-78
犯罪事实支配是现实的支配,规范的犯罪事实支配不可取。犯罪事实支配并非确定正犯的唯一标准,其只能适用于支配犯,且其并非证成义务犯的要素之一。犯罪事实支配不包含特殊的客观构成要素,只有义务犯的概念能够以教义学上不矛盾而刑事政策上又恰当的方式解决无身份的故意工具问题。具有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完全处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射程之内,但是在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结论并不一样。  相似文献   

8.
魏东  谢铠 《人民检察》2022,(11):9-15
在不作为犯中,数个保证人共存时会导致保证人抉择困境,确立作为义务的层级关系是解决此问题的一条有效路径。可在作为义务的概念中引入即时性限制条件,以实质义务论为理论基础构建作为义务层级关系论。基于实质义务论,抽象出作为义务层级关系的实质判断标准,即支配力标准、风险标准、自然与社会联系标准。同时,可将法律优先的判断规则、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时空的紧密性作为形式标准,进行辅助判断。在整合、循环、融贯的视域融合中运用实质标准,以确保保证人抉择困境中数个共存的作为义务排序与限定归责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9.
将犯罪视为法益侵害的一般理论对社会规范结构的理解过于肤浅,这种理论既无法把握积极履行的义务,又无法为刑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提供根据,而且在价值上也毫无意义。作为一种保证人义务,每个人的组织领域必须保证交往的安全,因此保证人地位的预设不仅是不作为,而且还是作为。消极义务是每个人的义务,它可以通过作为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违反,这与义务人组织自己的组织领域有关。积极义务旨在用其他组织领域的成就来弥补另一个组织领域的不足,尽管该义务只影响负有特殊义务的人;但由于其属于重要意义的协助义务,任何人都可能参与该义务的违反。在负有特殊义务的人非但没有协助受益人,甚至还干扰了受益人的组织领域的场合,违反积极义务可能与违反消极义务同时发生。  相似文献   

10.
李江 《法制与社会》2012,(18):262-263
不作为犯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难题,关于行为人特定义务的根据以及来源之一的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中讨论的重中之重.尽管我国把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之一,但是笔者认为,其在法理依据上缺乏科学规范的研究和规定.本文即通过对现有研究结论的比较分析得出先行行为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的依据是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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