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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4月1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昌公开开庭审理了原江西赣州地区行署专员韩景昌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韩景昌出身贫寒,是一个地道的农民儿子。1964年他从江西赣县一个小山村,考上了北京师范大学。在大学时,他的衣服没有一件是没有补丁的,为了省鞋子,上课经常打赤脚。当时的一张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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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中.将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巨额财产,并对差额巨大的财产拒不说明合法来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认为妻子为丈夫拒不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起到帮助作用,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巨额财产一般是丈夫利用职务便利的非法所得,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财产为夫妻共同非法所得,故不应对妻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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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笔者仅就家庭成员能否成为此罪共犯问题通过一案例进行分析。
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刘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刘某及其妻王某拥有巨额财产。刘某名下存款200万元,其妻王某名下存款80万元,而二人的合法收入分别为50万元和30万元,刘某之妻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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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昌吉监狱原党委书记、政委曹洪傲收受贿赂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洪傲在任昌吉监狱党委书记、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人民币17万余元、美元1万元,构成受贿罪,另外还有197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0万元;依法没收其非法受贿所得及来源不明的2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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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引起了不少议论 ,有的学者甚至抨击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已经成了某些犯罪分子逃避更重处罚的“合法武器”。笔者认为 ,现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修改 ,以防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过于宽容的现象。我国《刑法》第 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按照文意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 ,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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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将《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应该说于法有据,理论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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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案进行公开宣判:彭长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时,对彭长健受贿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471万余元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财产的差额部分460余万元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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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其配偶系非国家工作人员,配偶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如果其配偶也系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宜对配偶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在配偶亦犯有贪污、受贿等犯罪,有一定证据表明家庭巨额财产与配偶的经济犯罪存在高概率时,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配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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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茂名市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据检方指控,杨光亮涉赚受贿110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100万元,另有违纪收人753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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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学界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1、持有说。该说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持有超过其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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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着诸多缺陷.这些缺陷直接存在于立法当中,表现在法律条文之上,严重影响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此笔者试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条文中存在的缺陷作一简单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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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首先应该肯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的结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由于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的秘密性、隐蔽性,使其在实践中被难以发现和证明,为了维护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与非法拥有巨额财产的行为作斗争,法律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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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范围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般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几成通说的观点事实上是大可质疑的。易言之,并不是所有而只能是一部分具有刑法意义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此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也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