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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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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博情妇一笑,堂堂行署专员竟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一方面大搞权钱交易大肆受贿,一方面滥用职权,为情妇非法经营走私车辆大开绿灯,致使国家损失关税1300多万元.  相似文献   

2.
树理 《江淮法治》2008,(18):28-29
2008年5月2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大副主任贾裕民腐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贾裕民有期徒刑10年;同案被告人丁宝茹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李炳辉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几个难题需要研究。造成司法实践困境是因其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其最高刑罚只有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成为贪宫的一道“免死牌”。需从立法上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考虑对此罪名进行修改,在提高量刑幅度的同时,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  相似文献   

4.
2008年5月2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裕民腐败案作出一审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贾裕民有期徒刑十年,同案被告人丁宝茹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炳辉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贾裕民的腐败行为均发生在他但任通辽市奈曼旗旗委书记期间。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旗委书记,是如何走上被告席的?让我们透过南阳中级法院厚厚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来看看这位旗委书记的堕落足迹。  相似文献   

5.
吴静 《法制与社会》2010,(32):106-106
至今为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在这20余年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而且在理论上也争议颇多。如关于罪名的争议关于该罪罪名,该罪的正当性以及该罪的证明责任等一系列的争议。本文拟对如上三方面的争议做简要论述,以窥见我国刑法的发展及法律与司法实践和经济发展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补充。但由于该罪在罪名确定、证明责任、犯罪主体以及法定刑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争议之处,直接影响了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社会效果。为此,从刑法理论及刑事立法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李涛 《法制与社会》2013,(12):254-255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现行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其在立法层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在立案标准、刑罚设计、法条表述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为从根本上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制度,从多方面对腐败现象加以遏制,使腐败分子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似文献   

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起到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客观地讲仍然存在着宣传力度不够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本文认为应做到“三个加强”、“一个变更”,来加大查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力度。  相似文献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惩治贪污腐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以及配套制度建设的滞后,影响了其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从罪名和法定刑两方面分析了该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并指出只有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才能真正发挥该罪惩治贪污腐败的作用,从而为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0.
1 2001年4月1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昌公开开庭审理了原江西赣州地区行署专员韩景昌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韩景昌出身贫寒,是一个地道的农民儿子。1964年他从江西赣县一个小山村,考上了北京师范大学。在大学时,他的衣服没有一件是没有补丁的,为了省鞋子,上课经常打赤脚。当时的一张在  相似文献   

11.
庞忠云 《政法学刊》2005,22(3):57-58
当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被公认为是反腐败的有力武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适用所面临的一些尴尬也日益凸现出来,例如举证责任、有罪推定、法律规避以及惩罚犯罪的效果等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其确立之日起便一直争议不断,甚至很多人对该罪存在的必要性产生了质疑,特别是在举证责任方面,无论是在刑事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分歧,本文将就该罪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立法价值以及如何重构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把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特征,对证明范围和证明责任的理解,家庭成员能否构成其同犯罪等问题存在分歧,本文试就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现行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由于该罪在客观要件、法定刑以及与之配套制度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制约了在司法适用中的效力。为此,从刑事立法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5.
自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对于该罪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展开论述,认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七)对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明显的变化是增设了一个量刑档次,较原来单一的量刑幅度更趋合理,适应了新时期我国加大反腐败力度的要求。该罪法定刑的提高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挥向贪官们的"尚方宝剑",司法机关更应秉持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坚持审慎定罪与量刑的理念。  相似文献   

17.
邪气:嗜好与文人"扎堆子" 与官场上一些喜欢跑官要官的"公仆"们不同,杨立峰在登上权力宝座后,特别嗜好与清水衙门的文人打交道,称兄道弟,你来我往,堪称一大"景观".  相似文献   

1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保护伞",是在客观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兜底条款"[1]。因此,笔者认为本罪可以从罪名、主体、罪状、法定刑、配套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当时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立法者为严密刑事法网、堵塞漏洞,并在功利和正义之间进行了价值平衡的结果。本罪的法定刑基本上是合适的,但也存在刑罚措施单一,忽视对财产刑及资格刑的适用等问题,需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华洋 《特区法坛》2002,(72):38-40
一个看去有着学子派头的副厅官,实则却是道貌岸然,生活糜烂,满脑子装着钱、色二字,最终被金钱和色情吞噬了灵魂,成为一个贪官加“色,,魔的腐败堕落典型。请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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