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非法采矿现象的蔓延源于暴利,刑事打击不科学反而助长了非法采矿的势头。非法采矿的危害不仅仅是国有矿产权,还包括对矿业市场进入制度、公众健康与安全、生态环境权以及社区关系等方面的危害。非法采矿属于系列犯罪,必须对非法采矿进行综合惩治,并依罪数理论评价和处断,才能及时、准确地惩治犯罪。非法采矿罪是基本罪,由此导致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牵连犯罪、想象竞合犯罪以及异质数罪等。对非法采矿的罪数处断,分别从一重罪处断后进行再处断,这就依靠罪与罪的平衡原理去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非法采矿犯罪具有许多其他领域不存在的犯罪特色。  相似文献   

2.
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前罪具有前提的违法性,而后罪则具有前提的合法性,两罪对于破坏性采矿方法的要求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3.
为保护国有矿产物权而设置的破坏性采矿罪,一直闲置而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主要是该罪的理论性和法定性犯罪构成不能独立而包含于非法采矿罪之中,本不应该存在的破坏性采矿罪长期处于尴尬地位。资源与环境的压力,凸显破坏性采矿罪占着立法位置而妨碍了制度创新。出路是解体和重构破坏性采矿罪,转向设置破坏矿业环境罪。新增的罪名有独立的犯罪构成,为遏制矿业环境严重破坏的现实所急需。  相似文献   

4.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所涉及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存在“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犯论”、“牵连犯论”以及“实质数罪论”等几种观点。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竞合的场合,存在“一个行为”和“两个行为”的情形。这对罪数形态的判断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一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商品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在“两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他人生产的伪劣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后销售该商品的,成立牵连犯。根据罪数理论通说,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应予以从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5.
法益与罪数     
将法益作为判断罪数的唯一标准,确实不尽合理,但是,法益于罪数论意义重大.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于区别在于,在想象竞合情形下,没有哪一个罪名能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相反,在法条竞合情形下,其中一个法条能对法益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由于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侵犯的都是数法益,从全面评价法益的角度讲,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认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事前行为的关键在于,看事后行为、事前行为在本犯之外是否侵犯了新的法益.  相似文献   

6.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新型犯罪之一,它以持有作为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于传统上以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表现方式的犯罪。在中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数百个罪名中只有持有型犯罪最为独特。持有型犯罪是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一类犯罪。认定持有型犯罪应坚持准确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罪的吸收、牵连、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关系。  相似文献   

7.
8.
对于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的罪数无论是表现为受贿罪与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数罪 ,还是表现为渎职犯罪中的数罪 ,均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法条竞合犯 ,是实质上的一罪 ,司法实践处理时 ,应坚持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择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9.
想象竞合犯作为最重要的罪教形态之一,承担了区分罪数的功能,但关于其罪数本质却不无争议。根据罪数判断标准,对罪数判断要素——行为进行解析。由并合行为构成的想象竞合犯是实质数罪.由合一行为构成的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  相似文献   

10.
夹结现象是我国客观存在却没有受到重视的研究课题。尽管德日两国研究侧重不同,持竞合论的德国仅承认想象竞合型夹结现象,而持罪数论的日本还承认牵连型夹结现象,但是两国均认为应限缩夹结作用的生效范围,适度的"去夹结化"。与日本相似,理论上我国的夹结现象也有想象竞合型与牵连型两种形态,可是作为法教义学移植失败的范例,牵连犯与牵连型夹结现象在我国应该被一并否定。在处理夹结现象时,司法者须兼顾禁止重复评价与禁止不足评价原则,先将相互独立的数罪进行并罚,再依想象竞合规则将之与起贯穿作用的犯罪行为进行从一重处。这种处理方式没有违反我国关于刑罚加重减轻顺序的法律规定,可将之上升为裁判规则。  相似文献   

11.
牵连犯新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牵连犯概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一重处断原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更是存在着诸多矛盾之处,导致牵连犯理论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顿境地,甚至给罪数理论制造了一定的混乱.所以牵连犯理论应予以废弃,原先适用牵连犯处理的犯罪情形分别按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处理.  相似文献   

12.
论转化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转化犯是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某种违法现象或者较轻的犯罪 ,在一定条件下向犯罪或者另一种较重的犯罪转化 ,并依照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 ,分两种形式 :一是刑法明文规定的转化犯 ;二是“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转化犯  相似文献   

13.
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各犯罪构成要件上都有区别,罪数形态上亦有区分执业医师擅自脱离执业地点和不按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应以非法行医论处,有证医疗机构的无证“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造成损害的应以非法行医论,无证人员无偿提供医疗服务的仍属非法行医行为,刑法立法上应当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以资完善.  相似文献   

14.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益应该是住宅的平稳或者安宁。共居者的权利是平等的,除非存在上、下位关系,只有得到全体共居者的承诺,才阻却违法性。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在家的情况下允许与其通奸者进入的,不构成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与盗窃、抢劫等形成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处理。  相似文献   

15.
试析几种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毒品犯罪与某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 ,如 :走私毒品罪与普通走私罪 ;贩卖毒品罪与销脏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与洗钱罪等等 ,在认定时应注意区别。  相似文献   

16.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既是过失犯罪,又是间接故意犯罪,具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金融安全。有必要区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7.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既是过失犯罪,又是间接故意犯罪,具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金融安全.有必要区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8.
单位非法行医罪刍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将其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事实上,单位也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此,现行刑法有必要增设单位非法行医罪,将单位也纳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之中。  相似文献   

19.
对住宅的保护为人们正常生活的安居乐业设定了保障。文章在分析非法入侵住宅罪的犯罪构成后 ,对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入侵住宅罪提出了 5点标准 ,有一定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20.
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以简单罪状形式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罪名不够准确,对这一罪名所蕴涵的犯罪论机理与具体适用,学界缺乏较深入论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含违法性认识,不适用严格责任,持有行为应以实际控制为准,建议罪名采用“持有毒品罪”,量刑上也应相对从轻为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