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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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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满洪杰 《法商研究》2012,(5):142-152
1994年以来各地法院审理的30件荣誉权纠纷案件可以类型化为荣誉获得纠纷、荣誉维持纠纷、荣誉归属纠纷、事迹、身份纠纷、荣誉冒用纠纷、荣誉标志物纠纷、荣誉待遇纠纷等。法院认可的荣誉仅仅表现为"荣誉称号"的评价,而"荣誉感"不同于荣誉。荣誉的获得、维持和归属,应当由荣誉授予者根据荣誉产生的基础关系作不同处理,"获得荣誉"不应当成为一种人格利益。荣誉标志物纠纷实质为物权纠纷。与荣誉有关的物质利益因基础关系而异,并不存在一种独立的荣誉物质利益关系。司法实践中的荣誉权纠纷是多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混合体。由于荣誉这种"评价性利益"并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因此在将来的人格权立法中,应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2条关于荣誉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荣誉权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无论是从所谓荣誉权的性质、内容方面考察 ,还是从其与名誉权关系上看 ,荣誉权都不应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荣誉只是名誉的一种特殊情形 ,在民法中没有必要专门规定荣誉或荣誉权 ,解决对部分人荣誉的保护问题 ,完全可以利用民法有关名誉权的保护规定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第1001条关于亲属身份权参照适用人格权编的规范有利于完善对亲属身份权的保护。基于参照适用这一立法技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体现的法定类推特色,需要对参照适用的可能空间以及参照适用的方式、对象和效果等具体规则进行法解释学层面的厘清。亲属身份权与人格权的牵连及差异分别为“适用”的可能和“参照”的限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对侵害亲属身份权中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的行为进行规制即为参照适用的可能空间,兜底性适用和适度性适用则是参照适用的妥善方式。经由规范意旨、相似性和体系性标准的考量,人格权编的规定对于亲属身份权的保护存在可以参照适用、部分参照适用和不能参照适用三种区分。通过参照适用,将产生身份权请求权的法律适用效果。基于亲属身份权的绝对权属性和更好地保护身份法益的需求,身份权请求权并不受限于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4.
《法学》1991,(2)
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有关荣誉权的案件。在审理这类新型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值得研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将探讨荣誉权的范围、侵权主体、审理程序、赔偿损失等问题。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依法取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的权利。审判实践,容易把荣誉权与名誉权相互混淆。两者虽然同属于人身权,但是,荣誉权属于身份权,名誉权属于人格权:其明显的区别:一是范围不同。荣誉权是某些取得优异成绩,作出重大贡献,而获得荣誉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众所周知民法中人身权与财产权是最重要的两项权利,而人身权又由人格权与身份权主成。但是,就人身权之研究较之于财产权显得比较被忽视,本文从民法中的身份关系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的界定入手,望对身份法律关系有一个更明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刘德良 《中国法学》2023,(4):87-106
现行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自然人对自我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与亲属无关;这从法理和逻辑上切断了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内在联系。由此,不仅使得立法和司法上承认侵害生命权案件中亲属的损害赔偿权的做法与人格权理论相悖,而且也极大地弱化了人身权的理论基础。拒绝承认其他人格侵权案件中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做法有悖于人性和亲情,因为每个人的人格利益不仅包括自我人格利益,也包括对亲属的人格要素所享有的人格关爱利益。以对亲属的人格关爱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即身份人格权,它与自我人格权一起构成个人人格权的完整内涵。身份人格权既是人格权的一种,又属于身份权的一类,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公因子,为人身权理论构建和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了依据。承认身份人格权,是构建科学人身权理论、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既符合人性和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也符合中华文化传统。  相似文献   

7.
人身权从其客体进行分类,即是依权利主体本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还是依他人人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主体所固有的、为保持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而身份权是因一定的地位、资格发生的为保持某种身份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以下区别: (1)产生的前提不同。人格权是法律一概平等地赋予公民的,只要有出生的事实,公民就可享有人格权,不须再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身份权的产生要基于特定民事法律行为或特定民事法律事实。这是两种权利法律特征的主要区别。  相似文献   

8.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一个将现有的民法知识体系化的过程,其中人身权法的内容及体系编排争议较大。本文从体系化的角度出发,用价值思考的方式来对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相关内容作了一些探讨。我认为人身权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应该体现对人的关怀,在此基础上界定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应该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的主体除了自然人以外应该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人身权在民法典中应该有一个独立的地位,人身权立法体系本身应该具有开放性和可演进性。  相似文献   

9.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是应采大陆法学位于债编之下,还是独立成编?在立法模式上是采大陆法系的传统立法模式还是借鉴英美的开放式立法模式?本文将从人格权的独立与侵权行为法的关系着手,探讨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对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的学术争论应该遵循《民法总则》采用德国潘德克吞体系这一立法技术选择所形成的基本共识.《民法总则》第五章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人格权内容并明确了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的立法模式,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确立了体系性和类型化的基础.独立成编的侵权责任法以权利救济法的行为规范与裁判法规范的立法定位,无法涵盖人格权法规范的行为规范、裁判规范与赋权规范的内容,由此确定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必然性.《民法总则》有效实现人格权的宪法性权利的民法化、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对自然人与法人人格权予以分别规定,确定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应然性.基于人格权权利行使与权利保护的立法逻辑,人格权法编的设计,是我国在继承德国潘德克吞体系下民法典总则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也是《民法总则》发展德国潘德克吞体系所作出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1.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亲属身份性是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亲属关系的共同特征,身份性是婚姻家庭法的灵魂。我国现行亲属身份权民事立法的伦理性有待强化,设计体系有待完善,立法内容有待健全,因此,在民法典视域下,需要在统一法律体系的前提下,重新厘定亲属身份权,以配偶权、亲权、亲属权三类亲属身份权为主线,重塑亲属身份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法人人格权虽在《民法通则》中予以了确认,但学界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论。本文认为法人没有人格权,因为《民法通则》将法人人格权纳入人身权体系,与人身权的基本理论是不协调的,破坏了人身权的私法性、专属性、非财产性。应转变立法思路,在理论上取消法人人格权,还民法以私法性质,将荣誉权交由公法保护,将公益法人的人格权问题交由公法来调整;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将赢利法人的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名誉权、信用权,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法人文主义理念的勃兴,人格权中经济价值逐渐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从比较法上看,关于人格权中经济价值的保护,主要形成了德国法的一元保护模式与美国法的二元保护模式。一元保护模式通过扩张既有人格权的内涵、使其同时包含经济价值,并借助人格权的具体规则对其进行保护,二元保护模式则通过在隐私权之外创设独立的公开权的方式,实现人格权中经济价值的法律保护。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关系到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性质的界定,并会对人格权的内涵、效力以及人格权的救济方式等产生影响,是我国未来人格权法立法必须解决的前置性问题。我国未来人格权法立法应当坚持一元保护模式的基本立场,即在我国既有的人格权体系内解决其法律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4.
当今社会,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没有争议。然而对于生育权的性质,是属于人格权范畴还是身份权范畴,却引起了国内学者激烈的争论,对其性质属性的定位将直接影响生育权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15.
人格尊严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等。我国立法和司法上并未对人格尊严进行规定或解释,因为人格尊严本为抽象。但我国民法学理上,基本倾向于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  相似文献   

16.
我国人格权立法:体系、边界和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人格权体系之梳理:从我国现行法律文件出发就我国目前已颁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而言,涉及人格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5章"民事权利"专设"人身权"一节。在我国,有关人格权的规定最早见诸《民法通则》。其第5章"民事权利"分别规定了四种主要的民事权利:第1节为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2节为债权;第3节为知识产权;第4节为人身权。《民法通则》第5章第4节虽然名为人身权,实则并无关于身份权的内容,而是仅规定了人格权,①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这样的立法例为世界人格权立法  相似文献   

17.
人格权法除需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相衔接外,还需与合同法衔接.人格尊严保护与消极缔约自由存在冲突,两者的平衡应以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为基础,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来实现.人格权的限制、转让以及行使方式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认定在路径与结果两方面存在影响.完善债务不履行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制度需明确规定赔偿项目、合理界定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范围.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合同法规制路径将妨碍其制度内容表达,人格权法的规制路径则更为可行.人格权法属于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且缺乏足够先例可循,立法应关注并慎重处理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8.
尽管我国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规定了人格权,但是,由于对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巨大争议,所以,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和规范来反观人格权的实证概念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具有意义。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与信息的二元保护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不能认为人格权编中保护的都是人格权。必须把人格权的概念与人格利益区分开来,从而决定其保护程度与救济措施的差别。另外,从表面上看,虽然看起来都是相同的权利(人格权),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建立在完全不同或者说完全不相关的基础之上--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核心的,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所谓人格权完全是技术处理的结果。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荣誉权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不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虽然民法典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是,荣誉权确实不应该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表现,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对待。总之,人格权可以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个人自由、尊严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法人仅仅享有与自由和尊严无关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但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实质上不是人格权。  相似文献   

19.
本期解读专家: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以下根据节目内容整理)民法典亮点之一是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开创了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是世界民法典编纂历史上的重大创新。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相似文献   

20.
关于人格权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格权与物权、债权、亲属权不同,要证成人格权独立成编,必须承认人格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本文从"人格"和"权利能力"的概念开始,论证了两者不同的内在理路;继而探讨了人格权与传统民事权利在内涵上的区别,认为人格权概念的确立是以人的伦理价值外在化为前提的;最后得出结论,人格权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具有独立的地位并自成一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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