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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有些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被人以各种不同的渠道从境外大量带进,走私牟利。同时,在国内也出现了少数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照片的案件,还有人聚众放映诲淫性录像影片,以及经营或大量传播诲淫性物品。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淫书淫画,诲淫性录像、影片是精神上的剧毒性物品,足以引诱青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必须坚决取缔禁止。对于制作、贩卖或大量传播诲淫性物品的行为人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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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决定》总结了查禁淫秽物品斗争的经验,根据实际需要对刑法有关规定做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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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等淫秽物品的活动严重泛滥。仅1989年1月至11月,天津市就查获淫秽书刊6000余册,淫秽图片和照片500余张,淫秽扑克近150副,淫秽录像带4000余盘,共查获违法犯罪分子880人。在查获的788起制作、贩卖淫秽录像带的违法犯罪案件中,经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20件,44人被处以刑罚。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不仅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治安,而且还是诱发犯罪的公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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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1)
为了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特作如下决定: 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处罚。不是为了牟利、传播,携带、邮寄少量淫秽物品进出境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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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一宗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分析,从而就案件中的具体问题的界定以及电子证据的收集作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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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从境外通过各种渠道流入的淫秽物品,逐渐积累增多,境内一些不法分子予以复制、贩卖、传播,视为生财之道,其中特别以淫秽录象带为大宗,不但在沿海大中城市秘密播放,而且深入广大农村,直至穷乡僻壤,非法出售票价高达十元以上,通宵达旦放映。放映者设有秘密据点,派出岗哨保镖,内容刺激感官,极度淫秽;观者甚至当场宣淫施暴,丑态百出,并发出许多流氓、强奸案件,对青少年具有强烈毒害,而且若干年后还会发生恶劣影响。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斗争中,也把走私淫秽物品,以营利为日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以及流氓犯罪活动作为打击对象,对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进行取缔,限令收缴,对为首的构成犯罪的人进行打击,但并未制止,特别是在小镇、农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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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期以来,某些地方放映淫秽录像十分严重。表现是:一、规模越搞越大。如某个不到五十万人口的中等城市,放映录像的就有十八家,二十八个放映点,每天放映五至六场,全市每天观众约二万七千人次。录像绝大部分是香港、台湾的武打片和所谓爱情生活片,其中不少有淫秽镜头,有些就是明令禁映的淫秽录像片,有的放映人员,放过淫秽镜头后故意停机几分钟,让观众“回味”。二、由城市向农村蔓延。许多乡镇的不少放映录像点根本不申报就私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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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mase的普及,一方面为大学生学习、娱乐、资讯、沟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信息平台,另一方面也使它成了淫秽和色情信息的集散地。大学生通过天网mase传播淫秽信息足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本文通过对天网的介绍,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和人员,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的重视,进而能洁身自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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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及其传播方式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往往涉及到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区别,司法实践中也会经常出现争议,如何运用现行法律规定,解决现有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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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1)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日前就这个决定,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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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录像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城乡泛滥成灾,严重地腐蚀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毒害青少年的心灵,已成为诱发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例如,河南省洛阳市十八岁的待业青年马才等四人,去年十月二十七日看完《少女之心》等淫秽录像片后,第二天便商量“要弄个女的玩玩”,遂先后对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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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民众态度进行调查分析是为了给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立法政策提供素材和依据.采用问卷调查法,以大学生、城市、农村居民为对象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对网上散布淫秽图片行为,认为现行法处罚适当占12.5%,处罚过重87.5%.赞成处罚的主要理由是破坏道德风气、保护未成年人.不赞成处罚的理由是成人观看者主动自愿,不会对其产生巨大影响.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认为现行法适当15.7%,八成以上认为处罚过重.处罚理由是保护未成年人、维持道德和网络环境.不处罚理由是双方自愿参与、未侵害他人利益,成年人有性自由权.从调查结论可以看出,民众对此类行为多数倾向于不处罚或行政处罚,这与现行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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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案件时近期形成的新的犯罪手段,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此类犯罪具有敛财方式多样化、牟利更多,涉及地域范围广、人数多,淫秽内容升级等特点。由于此类案件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办理此类案件时,除了把握好案件证据,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各部分力量,形成打击合力,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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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为了正确执行这个《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出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 二、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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