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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宁波东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集团)被申诉人:宁波市江东横通五交化经营部(以下简称横通经营部)2000年11月27日,东亚集团与宁波市江厦桥五 金水道螺丝商店(以下简称螺丝商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东亚集团将其所有的江东北路84号-98号等8间房屋租赁给螺丝商店,期限自2000年12月30日起至2005年12月29日止。其间,螺丝商店经东亚集团许可将承租的84号和86号两间房屋转租给横通经营部。2002年7月31日,东亚集团与螺丝商店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租房协议当日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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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3月12日,某电力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为王某个人住房贷款20万元提供担保。同年3月20日,王某作为借款人、某电力公司作为担保人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三方约定: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向借款人王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用于购房,期限自2003年3月20日起至2006年3月19日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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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被申诉人一:某电视艺术中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郑某。被申诉人二:某音像出版社(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袁某。1993年12月7日,经导演林某介绍,林某作为在场人,胡某(甲方)与王某(乙方)在北京市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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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0):12-19
一、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薛海金承包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2009年12月30日,薛海金与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郇封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郇封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进行狐狸养殖,承包期限为六年。合同履行期间,因项目开发需要对薛海金养狐场用地进行征迁。郇封村委会在双方对搬迁补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薛海金不在场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5日对薛海金养狐场进行了强制搬迁,造成薛海金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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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14年4月,A公司、B公司分别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390万元,期限1年,在此期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0万元。2015年7月29日,D公司以向E公司购买食品的名义向C银行借款370万元,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系夫妻)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外,还以其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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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分为约定的存续期限与法定的存续期限。法律上不应禁止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限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可以有效地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担保物权,以便迅速了解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出现各种不必要的纠纷。此外,这种约定并不违背物权法定原则,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况且,《物权法》也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因此,我国法上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就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限,《物权法》未作一般性规定,只是在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的法定存续期限。依据该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的,该期限届满后,抵押权归于消灭而非仅仅是丧失胜诉权或强制执行力。至于质权与留置权的法定存续期限,由于《物权法》未作特别规定,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亦未废除,故此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担保物权的法定期限的效力,将来的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当有更为清晰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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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利益属于债务人,但在债务人破产、抵押人故意毁损或者减少抵押物价值、抵押人应提供担保而不予提供的情形下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预期违约也将导致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以上四种情形,构成担保物权人法定的提前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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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8月13日,某市信托公司新华代理处(下称新华代理处)与某市九洲公司签订了1份《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九洲公司向新华代理处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某市红山花公司对该合同提供“不可撤销的信用担保”。借款到期后,经新华代理处多次催索,九洲公司陆续还款101万元,余款久催未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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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属于一种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外部特征在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失效的条款。本文认为,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与订有附条件与附期限生效或失效条款的合同不同,缺乏对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正确认识,易导致对合同性质认定上和法律适用条件上的错误,因此有必要对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内涵与外延及其效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指导合同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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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二次抵押
家住柳州市沙塘镇的伍俞和邓明是一对中年夫妇.2013年3月20日,他们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个人家居消费贷款,并与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伍俞向银行贷款94万元,期限为10年,采用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并以夫妻共有、位于沙塘镇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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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8年8月28日,马某先后两次到其妻爷张某住室盗存折四张,面值17300元。其中,有三张存折在同一银行存。他先后分二次将二张活期存折取出,在取第三张面值12000元定期八年存折时,由于存款期限不到,加上数额较大,马某害怕露出马脚,便找到朋友行某帮忙,并许诺把款取出后给弄点钱花。此时,正好行某急需用钱,在得知存折是马某偷来情况下,便答应帮忙。在取款时,行某对营业员谎称是张某的孙子,因爷爷摔跌,急需用钱,并持马某提供的张某的身份证,连本带息把12600元全部取出,自己得款2600元,把10000元交给马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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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桂发是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人员,1999年其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2年9月,肖桂发在监外执行期间.向案外人禹先生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天津速达贸易公司为肖桂发提供了保证担保。借款期满后肖桂发并未及时偿还欠款.经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决速达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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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在担保方式为定金时,因定金担保的特殊属性,若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时,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是否一律无效?是否当然地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对此,学理上和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主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无效。以下结合案例,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原则及其例外情形进行探析和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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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以特定的不动产为债权设定担保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不动产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类型。是当事人签订担保合同所采取的普遍形式之一。但毕竟不动产抵押中涉及的抵押登记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践中,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现象比较突出,而正是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法律上的障碍,抵押权人无法享有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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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8月27日,某乡的面粉加工厂,制油厂经县工商管理局批准成立,同日领取了营业执照。面粉加工厂与制油厂的法定代表人由孙某一人担任。1988年12月25日,孙某以面粉加工厂的名义欲向银行营业所申请借款5万元,用于生产,借款期限1年。乡粮库为面粉加工厂担保,在担保借款协议书上盖了粮库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姜某名章。但孙某在借款时,在借款担保契约的借款单位栏内写的是制油厂,并盖着制油厂财务专用章,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银行营业所见担保借款协议书与借款担保契约上的借款单位不是同一个单位,请求孙某改写借款担保契约。孙某以自己是两个厂的法定代表人,用哪个厂名借款都一样为由未更改借款单位。营业所亦未严格要求,孙某以制油厂的名义借款5万元。制油厂借款期满后未还。1989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