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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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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九八○年十月,开封毛纺织总厂(以下简称开封总厂)向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分公司)购买一批进口羊毛。河南省分公司报经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与澳大利亚伊托公司订立合同,订购未脱脂羊毛一百七十二包,计一万九千公斤。合同注明收货单位是河南省分公司,到站郑州,从到达港上海至郑州的一切费用由收货单位负责。后河南省分公司又通知收货代理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上海分公  相似文献   

2.
[基本案情] 小学生兰兰,今年9岁,在吉林省农安县某小学二年级上学。她和同班几个同学课间休息时间在教室内玩耍时不幸被另一位同学王某(9岁多)撞倒跌在讲台的台阶上,致其左小腿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后兰兰的监护人起诉到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校方未能起到监护责任而造成  相似文献   

3.
1988年8月29日上午,屠宰专业户黄林泉肉铺上的一块肉,被同村陈易宝饲养的一只黑狗叼走。下午当他见这只黑狗又来到内铺边时,便拿起一根木棍朝狗就打,狗在逃遁中撞倒在场的一只母猪,引起猪逃而撞倒过路的76岁老太太叶小珠,致其挫骨脱节,用去医疗费400元。受害人叶小珠遂找打狗人黄林泉要求赔偿,黄说:“是因狗偷吃肉舖的肉才打狗,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养狗人陈易宝则说:“直接撞伤你的不是狗而是猪,要找就找养猪人”而养猪人缪有旺又以“我的猪也被撞倒,按理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造成的”为由推卸责任。叶无奈只好投诉到当地法庭,要求打狗人黄林泉赔偿其损失。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受害人叶小珠当时在市场上行走,并无过错,其挫骨脱节的损害结果应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谁是本案的致害人及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却有三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4.
案情简介R 县S 村村委会为修复灌溉渠,在村内一条东西走向、宽1.9米的机耕路旁挖坑取土,施工结束后,路旁形成了一个长13.4米、宽2.7米、深约0.9米的土坑,此坑西端距机耕路南侧河道上一座小桥的北堍约6米。村民钱某清理了此坑内的杂物,将其建房所用的数吨干石灰泡于此坑内,至当日夏令时20点左右收工吃晚饭时,有人建议在坑旁用绳索拦一拦,以防不测。钱某坚持吃完晚饭以后再拦,故未拦上。未过片刻,邻乡村民赵某从河道  相似文献   

5.
1996年3月5日上午,某市技工学校家用电器维修班(系95年秋季入学的)组织全班学生上街开展学雷锋做好事活动,义务免费修理各种家用电器。工人郭某家的电视机因开关及传声系统有些故障,便拿来修理。该班学生杨某、王某负责维修并告知郭某一小时后采取电视机。郭某取回在家中试用时,只有声音而未有图像。于是,郭某马上又找到这俩学生,学生对此也未回答出原因。郭某便要求学生叫老师来解释,但老师不在。随即,郭某便到一家电维修部查找原因。经检查发现是显像管弄坏了。后经了解,此次活动是由该班团支部组织的,班主任来了一会儿后因有…  相似文献   

6.
许某某诉郭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法不公开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原告、被告最后陈述,现查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系夫妻,X年/月X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回到家中,打开电视机,坐在床头的凳子上,边看电视边用手拨动已在床上休息的许某某的头,质问许某某是否叫人调查自己与陈某某(女)之间的事,双方为此发生口角。被告人郭某某将许某某所穿汗衫撕烂,尔后又挥拳将许某某的左眼打伤,致使许某某左眼失明,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的伤情属重伤,劳动能力丧失40%左右。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7.
当前,高校在校学生人身损害事件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而且直接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给学校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高校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1996年8月3日下午,新城县城郊乡村民孙某驾驶自己的小四轮拖拉机到河边拉沙,在返回的路上,拖拉机发生故障.坏在了距村庄3里。,孙某因久修不好,就回村喊来本村比较熟悉机械修理的王某(系本案原告秦某的丈夫)帮忙。二人在共同维修中,因缺少一样工具,王某让孙共回村取工具。就在孙某回村的过程中,天气突然大变,原本晴朗的天空一时间雷雨交加,留在野外路上继续修车的王某不幸被雷电击伤,当场死亡。事情发生后,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未能协商一致,秦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损失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对事情发生的…  相似文献   

9.
1990年5月,西昌市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从武汉购买涤府布7200米,每米单价4.35元,共计金额31320元。该布匹被包装成20件,每件360米,于当月15日在汉西火车站托运,发往西昌站。同时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投保金额2万元。5月25日,服装公司在到站只收到13件,当即向车站提出短少7件,损失10962元的索赔请求。到站答复: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保险公司按规定赔款7000元后,服装公司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到站赔偿保险公司理赔后所余的损失差额3962元及其他损失。 此案在审理中,对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确定赔  相似文献   

10.
某日中午,太原市古交区草尖庄农民张老汉十三岁的独生女儿张小英,在上学途中,悄悄爬上路经此地的本庄农民刘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的后马槽。刘发现后,先是劝她下去,张小英没吱声;后刘又加以训斥,她还是执意不听。于是,刘便不再理她,加速向前行驶。当行至一坑凹路面时,张小英被颠出率外摔伤。后送医院治疗六十余天,共花去医疗费、陪侍费、营养费一千余元。事后,张老汉找刘某,要求他负担一部分费用。刘某当即回绝:“你女儿要爬我的车,又不是我让她坐的,况且,我曾两次撵她下车,她就是不听,这能怪我吗?”街坊邻居也说:“你闺女不听劝告,不让她爬车非要爬,催撵下车她又不下,怎能让刘负担一部分医疗费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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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于1988年8月向B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用做流动资金。B银行要求A公司提供资信可靠的法人为其担保,然后才能签订贷款合同。C公司表示愿意作A公司的担保人,并在AB双方借款合同的“担保单位”栏内签名盖章。之后又专门向B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以示郑重。A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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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胡荣壁生前居住在台湾省新竹市立功里光复路二段八十号,于1992年6月6H在台湾死亡,造有遗产台币69264元。原告钟效春系其妻,原告胡华榕、胡华械系其子。1995年5月10日,三原告委托胡贵茂到台湾办理领取胡荣壁骨灰等事宜。期间,胡贵茂得知胡荣壁在台湾留有遗产,便电话告知了原告,让原告办好有关手续寄给他以便接受遗产。原告胡华榕即到被告兴国县公证处要求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书公证书,并提交了委托书、户籍腾本、火葬许可证、屏东地方法院验尸证明、遗产证等证明材料。这些材料中,只有户籍腾本上将胡荣壁生前地址写为…  相似文献   

14.
越权代理期货交易应负赔偿责任沈寅女青年周俊于1992年12月22日在上海润丰商品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开立帐户,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润丰公司指派了工作人员严某为周俊的经纪人。周俊在润丰公司签署了“客户合约书”、“风险公开声明”、“调拨资金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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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告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民法通则第110条也规定,对承担民事任的公民,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  相似文献   

16.
1987年6月22日下午4时,市公共交通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一辆满载乘客的公共汽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时,对面驶来一辆装载硫酸溶液的解放型槽车,由于路面不平(正在修路),两车交会时,槽车中的硫酸溶液溅到公共汽车内的乘客身上,车内8名乘客受到不同程度的灼伤,当司机停车寻找槽车时该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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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当阳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灿 2006年11月3日,向灿为其所有的鄂ERC619号新大洲二轮摩托车在人保当阳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0660402891,  相似文献   

18.
2003年4月24日中午1点30分钟,上诉人王良春与被上诉人唐宪章、何宽、谷长杰在琼海市国营东升农场第四小学球场踢足球,在踢足球过程中,上诉人王良春不慎摔倒,造成其右胫腓骨陈旧性骨折。当天下午,上诉人的监护人王海斌和被上诉人唐宪章的监护人唐征将上诉人王良春送至国营东升农场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骨折的接位线尚好,该院建议住院治疗,上诉人的监护人因带钱不够表示不同意,自行带着上诉人回家找民间草药医生,用地方草药治疗。当天下午,林涛没有参加踢足球,  相似文献   

19.
蓝斐 《法治研究》2006,(2):75-75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在处理船员人身损害赔偿过程中经常存在的法律关系有:1.居间合同关系;2.雇佣关系;3.劳动合同关系;4.侵权法律关系。其中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比较容易混淆,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确立的赔偿原则和赔偿标准。而雇佣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两种赔偿标准计算依据和赔偿数额往往差别较大。因此如何准确确认法律关系事关船员的切身利益。  相似文献   

20.
邵海 《法学杂志》2022,43(1):133-148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疾病知识的普及,潜伏性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日益引起重视。既有立法基本不对损害进行界定,潜伏性人身损害更不会在立法文本中得到体现,但是既有损害概念的学理解释可以为潜伏性人身损害的赔偿提供认识基础。对潜伏性人身损害予以赔偿有其必要性,但是也会对传统侵权法带来挑战。虽然如此,既有司法实践还是积极回应受害人的赔偿诉求,从概念扩张和利益平衡等角度进行了大胆探索。为了有效解决潜伏性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既需要从损害概念的更新方面做出努力,又需要从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证明能力等角度进行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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