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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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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学》2014,(3):62-72
商标法上的注册制度与商标观念的变迁关系密切,注册制度的现代化与商标的财产化相伴相随。现代注册制度经历了从私人控制到国家控制的转变。从制度属性上看,对注册本质的把握有确权与授权两种传统。就商标的本质而言,确权更具说服力。注册制度具有权利推定、权利公示以及维护公共道德与秩序的功能。经由注册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那些有损道德与秩序的标志排除在商品市场之外。注册取得商标权尽管具有取证方便的优势,但其容易导致抢注及囤积商标,具有破坏诚信经营的负能量。为纠正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弊端,我国《商标法》应当在规范商标使用的前提下,对商标注册的效力、先用权及商标共存制度等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
正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另一方面,作为商誉的载体,承载因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赖而产生的品牌价值。因此,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捍卫核  相似文献   

3.
张玉敏 《法学论坛》2008,23(2):30-36
商标保护是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机制.商标法修改应当从商标注册、使用到保护的全过程贯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宗旨.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者不仅应撤销注册.而且要给予罚款;不得超越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使用注册标记,违者以冒充注册商标论,除责令改正外并应处以罚款;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使用注册商标要附加注册标记,否则在侵权诉讼中不能获得损害赔偿;要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对故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再犯,可判处三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和合理的律师费;假冒注册商标本身就属于性质严重的行为,不应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充分发挥刑法在保护商标权中的威慑作用.  相似文献   

4.
<正> 一、商标的性质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识别商标所属产品的来源。它也有一种广告功能和保证功能——这后一功能,是保护产品的来源和产品在广告上被宣传的质量。在人们的心目中,商标的能力有强有弱。家用电器用具制造商——阳光公司,是注册商标"阳光"的所有权人。该公司对阳光家具公司提起诉讼。法院下令禁止被告把"阳光"这  相似文献   

5.
正作为连接期刊社与读者的桥梁,期刊名称具有商标的性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期刊名称,可寻求《商标法》的保护。期刊名称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可通过期刊的发行、销售等情况予以证明。案情介绍2003年12月8日,孟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832387号"商用汽车周刊commercial vehicle weekly"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期刊、报纸、杂志(期刊)、新闻刊物。  相似文献   

6.
正一、驰名商标制度的若干问题本文源于真实案例引发的思考,为方便讨论,对案例予以适当改编。甲公司在A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了"苹果"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乙公司在B类商品上在后注册了"苹果"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甲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理由是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也近似,但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较大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未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之规定,遂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相似文献   

7.
正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2013年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修改,新《商标法》对异议的主体和理由都进行了限定,修订后的内容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  相似文献   

8.
王莲峰 《政法论丛》2020,(1):102-112
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条修改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规制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而非仅仅适用于商标囤积行为。否则,该规范的立法价值将大打折扣,无法充分实现该法第4条规定的立法目标。新《商标法》第4条适用的难点在于"恶意"和"不以使用为目的"两个要件的认定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恶意"是指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违反真实使用意图,明知或应知其申请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在先权利人损害而希望或放任损害发生的主观状态。"不以使用为目的"是指商标申请人以攫取不当得利,或者以商标作为竞争工具或掠夺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行为,其共性均为申请商标不是为了使用。对该法第4条新增规定的适用,"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作为"恶意"的定语或者修饰语,两者并非同等要件,无需同时满足;申请人具有"恶意"才是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的主要条件。恶意即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第4条的修改也吻合了我国新《商标法》为根治商标恶意注册,实现规制关口前移的制度设计安排。  相似文献   

9.
2020年2月27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和落实江苏省南京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措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提升的十项举措》。《举措》中提出,对于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规模大或者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侵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良好法治氛围。  相似文献   

10.
尽管《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的保护与商品商标等同对待,但服务商标有其独特性,因而其保护与商品商标的保护有巨大差别.服务商标在商业使用中的跨类使用是法律许可下的一种常态,其注册类别与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所感知的类别几乎必然存在差距,服务商标的侵权救济也与商品商标的救济有明显不同.对非诚勿扰案及相关中国司法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正视这些差距,跳出法释[2002] 32号第十一条的框架,有利于避免服务商标司法保护中的偏差.  相似文献   

11.
罗晓霞 《行政与法》2023,(5):95-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对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从“行”与“禁”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商标的权利范围是相对的,具有模糊性、可变性、延展性及受限性的特点。在实践中,商标权利范围的大小取决于经营者对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由此形成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大小。混淆理论及其背后蕴含的竞争政策是理论和实践中把握商标权利范围的核心理论。在商标注册制度改革中,商标权利范围的界定和把握应体现尊重使用、鼓励注册的保护政策,对不同商标视其是否注册、是否驰名以及影响力大小推行有区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日趋增大,商标权利保护也愈加受到企业的重视。2008年,我国的商标申请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一。面对如此庞大的商标申请数量,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申请程序显得过于繁琐;不仅使得商标评审机关不堪重负,而且对于保护商标权利人和经济发展极为不利。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启动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并在2011年公布了修改草案。在此次修改中,简化商标申请程序成为了一个倍受关注的部分,但是如何简化,以及确保简化的科学性,仍然值得思考和商榷。  相似文献   

13.
历经三十年发展,我国商标制度建设已取得很大成就,但也存在不少制度问题需要通过法律修订予以解决。新公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很多方面已有提高,但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角度看它仍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以维护商标制度对于公平和效率的追求。需要着重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包括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如何提高商标确权效率等。从法律文本角度看,"征求意见稿"也有不少条文可以补充或改善。  相似文献   

14.
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制度进行了调整.有利于改变目前驰名商标异化的现象。追根溯源,从驰名商标制度的产生稻发震出发,  相似文献   

15.
孙那 《科技与法律》2014,(5):850-864
我国现行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存在着判罚数额低,法定赔偿被过度适用,商标侵权赔偿的酌定情节泛化等问题。在我国新《商标法》出台后,确立了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应坚持四步骤的赔偿计算方法,使得法定赔偿成为最后的衡量依据。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上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原则,即在商标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依据,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适用过错责任。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证明标准方面,应适用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以防止权利滥用。最后,在商标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和衡量方面,先要对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而对不同种类的商标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如果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且证据足以达到"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时便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同时防止侵权人未来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
正中国法律体系中,修法最频繁奖,不知道是不是应该颁给知识产权法领域?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应具备相当的稳定性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但这一观点在更突出"术"的运用价值的知识产权法上却不适用。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舶来品,在国际高压下引入与落地中国、与中国国情融合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冲突和调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对  相似文献   

17.
依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经营者利益的实现与保障。因此,立法对于商标申请人权利遭到侵害时所能采取的救济途径、以及救济程序的规定,将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经营者申请商标注册权利的保障、并最终影响到该主体商标专用权这一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否真正实现。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程序,是立法所选定的一种救济途径,然而,这一救济途径在实践中却凸显出了它固有的局限性和不足,具体体现在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限制上。一、立法的结构性不足与完善(一)法条之间缺乏逻辑性1、具体表现《商…  相似文献   

18.
新《商标法》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1982年制定《商标法》,1993年修改一次后的又一重大举措。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称之为“我国商标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相似文献   

19.
随着商标功能的丰富和发展,商标淡化行为对驰名商标所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对驰名商标给予反淡化保护不仅已经成为国内外多数学者的主张,而且在国外的立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目前,我国应当在《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中,适应现代商标制度的发展,摆脱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束缚,增加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反向假冒(Reversepassingoff)是相对于正向假冒(passingoff)而言的。正向假冒是在自己的商品上冒用他人的商标,反向假冒则恰恰相反,是用自己的商标而冒用他人的商品。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反向假冒”行为进行规制,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尽管理论界对将“反向假冒”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商标侵权”是否合适尚存争议,但是这一立法修正至少弥补了我国法律此前在规制“反向假冒”行为方面的空白,避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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