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基本案情] 魏某系某运输出租公司经理,法人代表。1998年初魏某个人从其朋友处借款六十余万元钱,自己个人购买了两辆本田雅阁轿车,魏某将其中一辆挂靠在其公司。魏某在担任公司经理期间,于1998年3月份用挂靠在本单位属自己个人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作质押以本  相似文献   

2.
挪用公款数额大小,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刑法第38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三种不同用途的挪用公款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定罪标准,使得如何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成为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多次挪用公款的案件中,应当以行为人实际占用的公款总数额作为其挪用公款的数额,行为人多次挪用的事实可以作为从重的量刑情节考虑。  相似文献   

3.
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1979年刑法中无此罪,他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冶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刑法将其吸纳并修改后以  相似文献   

4.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程某、张某分别担任某市红山区城郊乡三家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1999年7月23日,该市金刚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营企业)经理郑某找到程某,提出向村里借钱。程同意;然后把郑领到张某的办公室;表示同意把村里的钱借给郑某。张某也未表示反对,并在郑某写的两张借条上签字,在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相似文献   

6.
试论非单一用途挪用公款罪之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以下简称《解释》)指出,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  相似文献   

7.
1998年4月,犯罪嫌疑人胡×,系湖南省沉陵县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期满尚未毕业),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县高砌头乡胡家溪村开办私人诊所,其诊所基本情况为:(1)诊断、处置、治疗室总面积为19.74平方米,且三室设在一室之内,(2)无紫外线灯、污物精、高压灭菌设备,(3)无规章制度,(4)无注册资金。1998年6月27日晚8时许,患者胡XX因重感冒到胡X诊所就诊,在注射青霉素后产生过敏反应,经多次抢救,患者过敏症状反复加重,导致出现过敏休克,患者亲属见状,便背负其转…  相似文献   

8.
“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这一看似普通的用语从其产生之日起,无论在实务界,还是在刑法理论界,都存在极大的争议。在实务界,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前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个司法解释基础上,于2001年9月18日通过《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9.
本文着眼于"挪而未用"之定性到挪用公款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从实然与应然的角度指出"挪而未用"是既遂,并认为"用"的行为是量刑情节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并建议本罪作出法条修改。  相似文献   

10.
刘操 《法制与社会》2010,(25):254-255
刑法中"情节严重"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的酌定减轻情节内涵上都具有非明确性、概括性特征,因此在同一犯罪中同时出现这两种情形经常导致司法人员凭"感觉"判断二者竞合结果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这种做法主观性大,不利于实现量刑规范化,也不利于实现罪刑均衡。在这二者竞合的情形下,应区分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和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情节严重",适用不同的解决规则。  相似文献   

11.
《政法学刊》2018,(1):63-69
对于新增的侮辱国歌罪保护的法益应为国家法益,进一步可以细化为民众爱国意识的表达。本罪情节严重的解释应该以此为根本立场。而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则需要借助刑法的位阶解释与指导性案例。  相似文献   

12.
13.
14.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单位。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单位挪用公款的行为,即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情况,这个问题还比较复杂并难以界定,最典型的一类就是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是经过单位集体决定的,而且将公款挪出的目  相似文献   

15.
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做了类型化描述。涉案价值认定时,需要以法益为指导,剔除他人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扣除合理的开采、运输费用,妥善确定价值认定基准日。当难以确定价值时,要从有利被告的角度出发。“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起算,二年内有三次非法采矿行为(其中被处罚过两次)即可,做出处罚的不必限定为某一特定机关。已被处罚过的对应价值不累计计算,行政罚款不折抵罚金。多次实施行政违法的非法采矿行为,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应累计计算价值数额,做出相应处理。非法采矿时严重污染环境,不属于“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原理处断。在非法采矿之后,又实施其他关联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数罪并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包括造成河道、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植被、林木和耕地毁坏,地表陷沉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与前几项具有可类比性,只要在结果或者行为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与处罚必要性,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和2001年9月18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7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含义的解释》,这些法律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行《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但上述解释尚不能说十分详尽对司法适用中的下列问题,并未予以明确的界定,仍需要我们作理性的分析和探讨。一、挪用公款归还借款行…  相似文献   

17.
现行刑法多个条文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有着典型与非典型之分。理论和实务中,人们大多关注和论证典型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并以其作为评价一切挪用公款行为构罪标准,忽视非典型挪用公款罪有着不同于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特殊构成要件,导致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甚至在具体个案的分析中发生张冠李戴的错误。因此,厘清非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特殊性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我国刑法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挪用公款罪.“两高”也制定过相关司法解释,但抽象的法律规定总是难以涵盖实践中的所有问题。笔者在办理挪用公款案件中就遇到了如下问题:  相似文献   

19.
20.
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将数额与时间强行分离,并在强行分离的基础上注重数额,轻视时间。本文提出“挪用积数”概念,它包含了“挪用时间”与“挪用数额”的任何变化,更能揭示挪用公款罪的本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