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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流域调水中,水源区提供的生态系统功能服务外溢价值的成本分担和收益分配问题,引发了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中多层次的生态利益和不同经济利益的冲突。水源区提供的生态系统功能服务之外溢构成生态公益,由于生态公益处于弱势地位,导致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利益失衡。利益平衡原则的运用,可以促进多元利益主体的多层次生态利益和不同经济利益的平衡。建立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利益平衡机制,有助于实现生态公益,并解决成本的公平分配与负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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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的社会属性-基于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构的现实立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关系主体多元,而且主体间具有网络化特性、交互性、内容多样性。流域生态补偿之所以必要,其核心原因在于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要素结构不平衡,流域不同区位利益分享或流动机帝J失范。社会性属性应该是生态补偿尤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属性,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本质上是发展权益补偿和平衡。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构应该突出社会性的“约定”机制。“约定”机制符合社会规律与实践经验、是程序性机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机制。“约定”机制需要配套机制建设,尤其是国土功能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机制、流域信息交流机制、流域生态价值评估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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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行政诉讼法中以"法律利益"作为撤销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但由于"法律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在学说及判例中存在着法律上保护利益说与值得保护利益说两种解释方法的对立。为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并防止法官过度的自由裁量,2004年6月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时采用了两种学说的折衷方案,即为"法律利益"标准的判断设置了四项必须考虑的要素,由法官依据该四项考虑要素来判断是否具有"法律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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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是指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所具有的一种既有利益。这种利益可以体现为财产上的利益,也可以表现为法律行为上的机会性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在信赖利益的保护方面存在有诸多不足,我们需要建立这样一种责任制度:既能全面保护法律行为中合理信赖人的利益,又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符合公平正义。这种制度便是以保护信赖利益为主要目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是有别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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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波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1):152-162
法律选择是国际私法中解决法律冲突的特有方法。为了克服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弊端,法学家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选择方法。这些方法可以归纳为根据国家利益进行法律选择和根据当事人利益进行法律选择两类。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要求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平衡当事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应顺应这一时代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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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上保险中应确立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我国《保险法》所确立的“法律利益原则”同样适用于海上保险。对此 ,本文对比研究了“法律利益原则”与“经济利益原则”的优劣 ,指出了前者的缺陷及在我国海上保险中采用“经济利益原则”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认为在我国海上保险中应确立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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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利益衡量的逻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审判特别是疑难案件审判往往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其中制度利益的衡量极为关键。制度利益具有现实性、具体性、广泛性等特性。与法律制度构造的类型化相适应,制度利益需要区分内部不同的具体类型进行衡量。在利益衡量时,需要对潜藏于法律制度背后的制度利益作深入剖析,可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理清核心利益;二是以制度涉及的社会广泛性为依据,对制度所涉具体利益作广泛的铺陈与罗列。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是制度利益衡量的基准,它提出两个要求:第一,在复数制度中选择妥当制度,避免误入歧途;第二,结合法律情境探寻制度利益,避免利益误判。从功能上讲,制度利益衡量既是牵引法律制度演进的内在动力,又是判断法律制度效力的实质依据。 相似文献
9.
李先波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Z1)
法律选择是国际私法中解决法律冲突的特有方法。为了克服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弊端,法学家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选择方法。这些方法可以归纳为根据国家利益进行法律选择和根据当事人利益进行法律选择两类。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要求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平衡当事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应顺应这一时代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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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富勒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吸取耶林的思想,正式提出信赖利益,关于"信赖利益"的定义,中外颇有争议,但能肯定的是信赖利益在其所维持的一种体现人文关怀的诚信社会秩序和其所追求的动态安全、交易安全的法律价值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问题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也是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本文对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范围作了界定,并对信赖利益是否应以履行利益、期待利益为限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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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在现代立法中具有重要地位。作为立法的利益衡量是立法者为平衡利益冲突在多元利益主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对各种利益进行比较、评价、权衡、选择并进行利益整合的有机统一过程,利益衡量的最终结果是法律规范的产生。立法中的利益衡量包括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两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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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具有尺度的功能,它衡量人类活动的有效性,也衡量法律的正当性。由于不同的目的、精神与价值取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每一个法律部门都侧重保护不同的利益层次与结构。民商法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本位,行政法以保护国家利益为本位,经济法旗帜鲜明的以保护社会利益为本位。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关怀,要求它必须在个人、国家、社会之间进行利益的平衡与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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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的界碑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利益衡量作为当前法院判决疑难案件的常用方法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利益衡量的滥用可分为“因缺少对利益结构的整体衡量而导致的滥用”和“因超越利益衡量的边界而导致的滥用”,这两者性质不同,解决的途径也不同。为避免利益衡量“因超越利益衡量的边界而导致的滥用”,解决问题的基本理念是选择妥当的法律制度并在该制度内进行利益衡量,并且其结果应当与整个法律制度相协调,具体界碑包括:“法外空间”不应进行利益衡量;应在妥当的法律制度中进行利益衡量;应在同一法律关系中进行利益衡量;妥当的文义存在于法律制度中;选择妥当的法律规范作为衡量的依据;法律救济不能的案件不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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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是法律适用中的普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引入利益衡量理论已有十多年了,在利益衡量理论日趋完善的前提下,本文试从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及局限性着手,强调法官在利益衡量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主要作用,继而探讨有关利益衡量的标准及影响标准的几个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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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利益法学"思潮述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利益法学是德国的一个社会法学流派,它关注法律的解释,批判概念法学,认为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在方法论上强调法官应注意各种利益平衡,调整利益冲突,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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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当前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司法工作者以及研究人员将面临一个非常重要难题是,怎样利用法律的手段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怎样利用相关法律在关于财产继承方面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利益问题在财产继承中的法律思考已经上升为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问题,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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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湘江流域上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加剧,而生态补偿作为利益平衡机制之一,是解决这一矛盾冲突实现环境正义促进湘江流域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尽管已经开始进行试点工作,但仍需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尽快出台《湘江流域生态补偿办法》;二是明确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客体;三是明确生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四是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方式应当多元化;五是完善湘江流域生态补偿的监管、评估和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干部考核机制:六是培养湘江流域公众生态补偿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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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流域水资源管理是人们科学、有效地开发、保护、利用水资源而建立的适应于流域自然特性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流域水资源管理的目标是追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流域为单元实行一体化管理,合理配置、调整和平衡不同层次的利益主体的水环境资源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因此,在立法上应理清相关法律关系,以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为切入点,制定综合性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并根据各流域的特性和存在的法律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专门法规、规章。我国应该选择统一的一体化流域管理体制模式、明确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法律地位、职责和职权、完善水权法律制度和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建立一套适应水资源自然流域特性的统一流域管理制度,使有限的水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和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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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到今,人类社会便存在着纷繁芜杂、形态各异的利益,但其中最重要的、处于基础地位的便是经济利益。法律应当成为经济利益的平衡器,法律的作用就在于以其独有的强制性、权威性优势来平衡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使每一种正当利益既不能遭受侵害,也不应过分地给予保护,从而稳定经济秩序,并为社会财富的创造、积累和分配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