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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察》2002,(16)
本刊2002年第9期《监察顾问》栏刊登了读者肖山关于《魏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的来信。案例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参与讨论,提出了各自的意见,这些意见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应定为贪污,理由是:魏某是某国有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的主体身份;魏某实施造假帐、假支付、内外勾结、隐蔽操作的手段,通过向王某“交代”、与王某“密谋”等行为,将集团公司的75万余元人民币转给王某,从而骗取了集团公司75万余元人民币,符合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勾结、伙同王某侵吞、骗取公共财产的客观要件;主观上,魏某“交代”王某将集团公司669,728元人民币留在王某的公司,以及在与王某“密谋”后,又汇给王某“补偿”费87,908.16元人民币,证明魏某主观上有侵吞、骗取公共财产的故意。另一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应定为侵占错误,理由是:魏某是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符合侵占错误的主体身份;客观上魏某利用担任总经理的便利,私自指使集团公司财务人员以“投资”、“补偿”为由,先后将75万余元人民币汇给王某,改变了该集团公司对此75万余元人民币的所有权,侵犯了该集团公司财物,其行为是以侵吞的手段将自己管理的集团公司财物非法占有;魏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团公司7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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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行的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从定义似乎可以得出结论: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盗窃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目的犯,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是。然而笔者以为,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并非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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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刊出的讨论案例后,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理由如下:一、罗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本案中的罗某尽管在主观上有非法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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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贵刊刊登的讨论案例后,笔者认为,罗某的行为宜定盗窃罪。一、罗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从客观要件看,罗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纵观罗某行为的全过程,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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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理论上的区别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讲.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财性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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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对盗窃罪与诈骗犯罪进行区分,除了根据被告人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外,关键是考量被害人是否具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其行为在性质上不是窃取,而是骗取,且系利用市场经济合同方式骗取财物,故与普通诈骗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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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的案例讨论中,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以及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王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特征。理由如下: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财物所有权,其侵犯对象是公私财物。本案中,王某私下与李某达成协议,把由王某代表本厂发送给李某的货物用于王某个人对李某的私人欠债的抵偿(价值3万余元),侵犯了本厂(冶炼厂)的财物所有权。其次,王某符合本罪的特殊主体要件。根据(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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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提出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使用平和手段公然转移占有他人财物的,也是盗窃,该观点是以"抢夺是具有人身伤亡可能性的行为"为逻辑前提的,但该逻辑前提不符合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规定。最近,张明楷教授在坚持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的前提下,又提出盗窃罪也可以暴力手段实施,该观点更是导致了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分上的难题。其实,窃取也不排除可以对被害人人身或财物使用一定程度(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这样,客观上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便有可能成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共同点,依客观方面自然无法合理区分二者。传统刑法理论关于两罪的区分标准(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是妥当的,应当继续坚持。依行为人主观方面区分两罪并不属于主观主义刑法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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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在一般的情形下侵占罪与盗窃罪并不难辨别,其关键的问题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属于行为人占有。如果得出肯定的结论则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盗窃罪。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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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3):57-63
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将被国家机关扣押的本人财物取回的行为,侵犯了盗窃罪的法益,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并使得国家机关遭受了财产损失,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当财物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时,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论处"的原则,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当财物处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时,则只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其他两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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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盗窃罪与侵占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基本一致,在以欺骗与秘密方式相交织作案的案件中,三者比较难区分.诈骗罪的本质是骗取交付,相对人因相信行骗人所说所为而情愿交付财物;而盗窃罪本质是秘密窃取之前并不合法控制或持有的财物;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将其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予以侵占,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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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世界))1995年第7期刊载案例中王某行为的定性,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是非法所得,不应以共同诈骗、受贿或包庇罪论处。分析如下: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是成立共犯的客观基础和主观基础。本案中,王某撕送空白发票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起了帮助了、胡二人进行诈骗犯罪的作用,但王某在撕送发票前和撕送发票中根本不知道二人索要发票是为了实施诈骗犯罪,其主观上没有犯意,更谈不上共同诈骗的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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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从理论上讲贪污罪是结果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所占有的公共财物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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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一九八八年第三期司法实践栏所载案例,我认为对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不应定盗窃罪或贪污罪。理由如下:一、本案不应定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虽然秘密窃取了空白现金支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没有盖印或签字的支票不属于有价证券。故在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的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填写金额的支票是没有价值的,被告人仅凭空白现金支票并不能达到非法占有本单位钱财的目的。所以,窃取空白现金支票只能算是一种盗窃行为,尚不够盗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窃取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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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主持人:文心本期审判长认为:一、被告高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一,从主观上看,高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第二,从客观上看,高某等人实施了为盗窃创造条件和秘密盗窃的犯罪行为。如:试探寻找销路;将价值二万余元的钢球盗出。因此,高某等人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犯意表示,而是在其思想、意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二、高某等人的盗窃行为处于未遂状态。高某等人通过盗窃,在事实上,确实已造成被盗财物脱离所有人的监管和控制;在形式上,控制了被盗财物;而实质上,被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