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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伟钰 《法制与社会》2011,(35):131-132
转化型抢劫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应存在既未遂形态,这既是基于法律拟制的基本理论又是基于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注意加以区分,避免扩大刑罚处罚的范围。转化型抢劫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因此其犯罪形态认定标准应与抢劫罪的犯罪形态认定标准一致,对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但是转化型抢劫罪毕竟也有其特殊性,所以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不同情节作出相应的判断。  相似文献   

2.
何丽梅 《法制与社会》2010,(12):285-286
事后抢劫罪的逻辑结构与一般抢劫罪的逻辑结构不一样。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理论上,前者称为一般抢劫罪,后者称为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的犯罪主体、犯罪实行行为、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判断、共犯的成立均迥异于一般抢劫罪。本文认为事后抢劫罪作为一种高发性犯罪,在理论上澄清认识,以指导司法实践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3.
<正>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条规定清楚地揭示了抢劫罪的主要特征: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2.通过使用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达到侵犯公私财物所有关系的目的。侵犯人身权利是抢劫罪方法上的特征,侵犯公私财物所有关系是抢劫罪犯罪目的上的特征,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司法实践中,对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定性上意见较一致,对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则常常出现分歧意见。究其原因,主要是  相似文献   

4.
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条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章惠萍 《现代法学》2004,26(1):81-86
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刑法把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规定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有必要予以修改 ,但在未修改前 ,只能理解为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为转化型抢劫罪 ,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方能以抢劫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强索小额财物专指那种以非法占有他人少量公私财物为目的,采用轻度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较小数额财物的行为。目前对这类案件有着不同定性。第一种以抢劫定性。其理由是:此类强索小额财物案件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或胁迫,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构成并没有规定抢劫财物的数额多少,暴力的强弱。只要具备抢劫的四个要件,就应以抢劫定罪。第二种以流氓定性。其理由是:强索小额财物的行为,客观上给人一种精神强制力,如索不到财物,立即采用暴力攫取。这种精神强制加暴力胁迫的手段是流氓犯罪的基本特征。这种行为,侵犯的虽是复杂客体,包括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社会公  相似文献   

6.
论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凌 《人民检察》2005,(21):44-46
事后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对于事后抢劫的既遂、未遂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得到财物为标准,还是一概认定事后抢劫都是既遂,在理论上存有争议。在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解释前,应以事后抢劫行为中先前的盗窃行为的既遂、未遂作为事后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相似文献   

7.
事后抢劫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事后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诈骗能否转化为抢劫或有无必要将其纳入事后抢劫的范畴,还有研究的余地.我国刑法把事后抢劫的前行为规定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存在缺陷,有必要予以修改,但在未作修改前,只能理解为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为事后抢劫手段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事后抢劫既遂与未遂的划分,应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得到财物为标准.  相似文献   

8.
陈萍 《天津检察》2008,(3):25-25
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信用卡使用、消费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其使用、消费信用卡的数额可以作为抢劫犯罪的数额,其行为可以纳入抢劫罪的评价范围,不再另行以他罪评价。如果数罪并罚,将不适当地加重处罚,导致量刑失衡。支持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  相似文献   

9.
转化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事后抢劫罪,一般认为这是指行为人在非法夺取财物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之后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湮灭罪证等特定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构成的犯罪。因为普通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等手段来夺取财物,所以转化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也可以说转化抢劫罪是对普通抢劫罪的扩展性适用。因此,正确把握转化抢劫罪的立法意图、适用条件和适用中的特殊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以求对转化抢劫罪的适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0.
陈凌 《广东法学》2005,(2):66-69
事后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对事后抢劫的规定存有一定的问题。对于认定事后抢劫的既、未遂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得到财物为标准,还是以一概认定事后抢劫都是既遂,在理论上存有争议。但是,在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解释前,以事后抢劫行为中先前的盗窃财物的行为的既、未遂,并区分不同情况,作为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才能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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