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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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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永生 《现代法学》2014,36(5):111-127
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增列为证据的法定种类,这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电子数据的相关问题,如电子证据的搜查与扣押,出示与质证,审查判断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以下四大特征:存储内容的海量性、形态的易变性、变动的可察觉性以及内容的难以直接感知性。电子数据的以上特征对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首先,在搜查、扣押之前,侦查机关必须申请司法机关签发令状;在搜查、扣押过程中,无论是对电子设备的搜查、扣押还是此后对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进一步搜查,都必须受到令状原则有关合理根据和特定性要求的约束。其次,侦查机关搜查、扣押电子数据之后,必须允许辩护方对被搜查、扣押的电子数据进行查看、审查和复制,从而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辩护方的合法权利。另外,为保障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和原始性,还必须建立严密的证据保管链制度。我国在以上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在有些方面甚至完全空白,立法机关在未来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进行完善与重构。  相似文献   

2.
搜查应严格遵守正当程序要求,约束搜查范围,预防搜查对权利的过度干涉。司法实践中存在超出《搜查证》设定范围取证以及偏离本案搜查目的取证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对超范围搜查及其证据提取问题的规范较为笼统,既不符合约束公权力的法治精神,也有侵犯公民住宅权、财产权、人格尊严等宪法权利的风险,亦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不符。未来应当构建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限制搜查目的与搜查对象,建立“怀疑留存”机制,将超范围搜查取证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3.
规避与替代——搜查运行机制的实证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左卫民 《中国法学》2007,(3):114-125
在中国的侦查实践中,法定的有证与无证搜查运用有限。公安机关更多通过到案检查、场所检查等实质性搜查行为与证据提取方式来规避和替代搜查。从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平衡的角度看,对搜查制度的改革应调整无证搜查的适用条件,建立针对无证搜查的事后审查机制,并完善有证搜查制度。  相似文献   

4.
电子证据是指以其储存的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程序等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纪录。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多,电子证据的搜查、扣押问题日益突出。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理论界的相关探讨也比较少。本文从讨论电子证据的法律性质入手,着重对电子证据搜查、扣押的对象和范围、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及协助义务、电子邮件的搜查、扣押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并能对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随着信息网络等现代化科技的发展,涉及信息网络等高科技的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与此同时,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电子证据由于存在于虚拟空间,因而具有特殊性,必然会给刑事搜查带来全新的挑战.刑事搜查具有强制性、特定性、扩展性、公开性的特征,从刑事搜查的特征出发来考量电子证据,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搜查体系尤其是对电子证据的刑事搜查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首次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但电子数据的相关证据规则仍不够完善。我国现有关于电子数据的研究多集中于电子数据取证、鉴定等技术方法,缺少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证明力及证据规则的研究。从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在电子数据的证据属性,电子数据的鉴真、鉴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加强对电子数据的证据限制问题。  相似文献   

7.
跨国网络犯罪的增加使得跨境电子取证的实际需求日益旺盛,我国在2018年颁布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为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提供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跨境电子取证面临着理论困境和实践困境。网络主权、司法管辖权理论使得单边取证存在着非法性可能。传统跨境电子取证因数据本地化存储和"倒U型"取证结构而效率不高。现有的国际司法协助程序繁杂、时间冗长,无法满足打击跨境犯罪和电子证据取证的现实需求。因此跨境电子取证的简易程序构建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对现有司法协助程序进行适当简化,遵循合法性原则和效率性原则,构建境内外双方执法者直接合作方式合法化、派员调查取证方式、建立个案电子取证协助机制三种途径。  相似文献   

8.
《政法学刊》2021,(5):5-16
目前司法实践在对跨境网络犯罪的侦查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传统刑事司法协助以外的非正式电子取证手段,但学界对此却一直存在着认为非正式电子取证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以及其所获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也存在疑问的攻诘。传统的正式刑事司法协作难以应对新型跨境网络犯罪,数据主权与打击犯罪的利益衡平与我国证据立法的空间表明跨境网络犯罪中非正式电子取证应当具有合法性。在此基础之上,对跨境非正式电子取证所获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应当遵从证据能力到证明力的阶层化思路,在证据能力认定中重点考察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从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明力认定中重视境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与证据补强来弥补最佳证据规则和瑕疵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9.
网络交易犯罪的智能性、隐秘性和无界性以及电子数据自身复杂易变的特点,在客观上决定了建立电子数据保全制度的该当性.而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关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概念复杂纷呈,因而确立统一的电子数据保全制度很有必要.已有的研究和域外既存的制度也为该保全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可能.在设立网络电子数据的保全制度时,应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刑事证明的基本原理这一刑事诉讼和证据制度的共性,并在此基础上探究网络电子数据取证、保全的个性,以克服我国既有的各部门电子数据立法与上位法的《刑事诉讼法》之间相互龃龉的弊端,为网络电子数据领域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必要和正当的学理.  相似文献   

10.
侦查实践中,非法取证行为广泛存在,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和欺骗、引诱、威胁等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究其原因,在于侦查取证主体法治观念淡薄,办案水平不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够完善,侦查监督不力以及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等问题。防治非法取证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防治非法取证应从提升侦查取证主体素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进行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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