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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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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是负有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职责的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对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应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来理解。  相似文献   

2.
拐卖妇女,是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对人贩子进行过多次打击,收效却不甚显著,甚至有愈演烈之势。究其原因,虽之复杂,关键的一条,是因为治标不治本。 打击拐卖妇女的人贩子,是今年“打拐”专项斗争的工作重点。也是治标的一种做法。当前拐卖妇女犯罪已发展到分工明确,成龙配套。人贩子除拐卖妇女,卖给他人为妻外,还拐骗妇女到外地从事色情行业,逼良为娼。相当一部分人贩子在拐卖过程中还奸污被拐卖的妇女,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  相似文献   

3.
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又可称为被害人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表示的承诺或同意.根据被害人对其承诺放弃的自身法益是否具有处分权,被害人承诺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司法功能,即排除犯罪性的功能与对侵害人从宽处罚的功能.就拐卖妇女罪中的被害人承诺而言,其实质内容是被害妇女同意或主动要求他人将自己拐卖.由于拐卖妇女罪的客体是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而被害人对这一法益并不享有处分权,所以拐卖妇女罪中的被害人承诺只具有对拐卖人从宽处罚的功能.这一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实现方式,即对拐卖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4.
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定罪政策总体上表现为犯罪化。在未来的立法中,应纠正这类犯罪曾经存在的非犯罪化倾向,将拐卖14周岁以上男子的行为重新予以犯罪化。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坚持重刑化的制刑政策,但应适当注重“宽以济严”。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坚持轻刑化的制刑政策,但该罪中的免责条款应予取消。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场合,应在严的基调下对某些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罚,而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场合,则应在宽的基调下对某些犯罪人予以从严处罚。  相似文献   

5.
拐卖妇女、儿童罪及相关犯罪主要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及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等。当前 ,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且异常猖獗 ,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新《刑法》所规定的这些犯罪仍存在着立法缺陷。文章阐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及相关犯罪的立法缺陷 ,并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法律只保护值得保护之权利,并且保护权利人人格自由权的价值远远高于干涉被放弃的权利的价值。被害人自愿放弃的利益应当排除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在被害人对其能够自由处分的法益作出承诺放弃之时,应当阻却犯罪的成立。拐卖妇女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所以在被害妇女自愿被拐卖以及拐卖过程中同意发生性行为等情形之下,行为人不应当构成拐卖妇女罪,更不能对其适用奸淫妇女的加重情节。  相似文献   

7.
法律只保护值得保护之权利,并且保护权利人人格自由权的价值远远高于干涉被放弃的权利的价值。被害人自愿放弃的利益应当排除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在被害人对其能够自由处分的法益作出承诺放弃之时,应当阻却犯罪的成立。拐卖妇女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所以在被害妇女自愿被拐卖以及拐卖过程中同意发生性行为等情形之下,行为人不应当构成拐卖妇女罪,更不能对其适用奸淫妇女的加重情节。  相似文献   

8.
在中国,拐卖妇女至贫困农村地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一直存在,从拐卖国内妇女到拐卖越南妇女,表象背后的逻辑都基本一致:解决贫困农村大龄男性的娶妻生子问题。由于农村适婚男女比例严重失衡,从周边相对贫困的越南、缅甸、柬埔寨等邻国娶妻成为这些农村剩男解决婚姻问题的首选。然而,境外的妇女合法入境是一条艰辛漫长的道路,几乎无走通的可能性,而收买一名非法入境的越南妇女既方便又便宜,因而促成了大量的越南妇女被拐卖到中国各地农村。  相似文献   

9.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 ,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要收买者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仍决意予以收买。在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时 ,要分清其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要分清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兼犯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虐待等罪 ,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所犯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或者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并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对四川省劳务市场拐卖妇女犯罪现象进行实证调查,“王某、周某劳务市场被拐案”表明,求职妇女、中介人、市场的管理者和用人单位四类人员在劳务市场拐卖犯罪及其预防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非法职介的大量存在是诱发劳务市场拐卖妇女犯罪的主要根源。其产生有立法、执法等各方面原因。要有效地预防劳务市场拐卖犯罪,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宏观策略和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1.
当前边疆民族地区拐卖妇女犯罪的显著特点为 :人贩子常以“招工”、“介绍工作”为名 ,在车站、集市、劳务市场等公共场所实施犯罪活动 ;犯罪方式正逐步朝着集团化、职业化、暴力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被拐卖到色情场所的妇女人数和比例迅速增多 ;拐卖对象趋向幼龄化等。大量事实表明 ,拐卖妇女犯罪已经成为现阶段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如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铲除 ,必将带来严重后果。  相似文献   

12.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基本情况:1、被拐实妇女儿童绝对数较大。1994年,全省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910起,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2589名;1995年元──9月,全省共破获此类案件1330起,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2319名。目前,全省还有一些被拐卖的妇女儿重待解救t有600余名妇女儿贡下落不明。2、“拐人”情况比较严重。据统计,1993年有1590名外省妇女儿丞被拐入我省,1994年拐人妇女儿童ill7名,1995年上半年拐人妇女儿童941名。在一些重点市、地、县“拐入”现象尤为严重。从拐人我省的地点来看,过去主要集中在京广铁路线以东、焦枝铁路线以…  相似文献   

13.
石家庄市是被拐卖妇女、儿童流入的重点地区之一。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石家庄市各级公安机关坚持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实行全党动员,全民发动,集中打击与经常性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综合治理,在治本上狠下功夫。1991年至1996年,  相似文献   

14.
拐卖妇女的现象一般多见于脱贫致富过程中的原贫困地区.象沿海比较富裕的地区有无这种畸型婚配呢?配合“除六害”的需要,笔者对牟平县被拐妇女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以便为根除这一社会公害提供必要的参照系.一、被拐卖妇女的基本情况牟平县十七处乡镇.自88年以来,已有外地被拐  相似文献   

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施行后,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形态,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分歧意见来源于对《决定》第1条第2款“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规定的不同理解.具体表现为三种主张(1)行为犯说;(2)结果犯说;(3)折衷说,即共同犯罪的是行为犯,单独犯罪的是结果犯.由于认识上各执一端,已经给处理未发生或未查明出卖结果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在认定犯罪形态,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刑罚,加快办案速度等方面带来相应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就这个问题作一探讨.笔者赞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的主张.理由是:一、以行为犯统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形态,符合《决定》立法本意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实际上是一种主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理论界和司法界,以往一直是以发生出卖的结果为犯罪的既遂形态的.但是,当《决定)对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补充,将拐卖对象为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卖人口罪中分离出来,单独确定为一种新罪,并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之后,仍以出卖的结果作为犯罪的既遂形态,有悻于《决定》本意.  相似文献   

16.
近三年来,乐陵市检察院先后查处上百名拐卖、拘禁妇女的违法犯罪分子,解救被拐卖的妇女40余人.检察官情系落难姐妹的感人事迹被人们广为传颂.再生父母“检察官爸爸,你们是我的再生父母……这是十六岁的少女程×从辽宁寄来的感谢信.去年七月,小程到黑龙江探亲,在哈尔滨车站,被人贩子骗至山东省乐陵市,以三千元卖给王屯村路胜利.  相似文献   

17.
被害人承诺相关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欺骗他人相约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在承诺表示方式上,意思方向说较为合理,不应将行为人认识到承诺的存在作为主观的正当化因素.承诺动机的好坏,不应成为考虑承诺有效与否的因素.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配置基本上是合理的.一方同意对方重婚的,仍构成重婚罪.组织卖淫罪因有被害人的承诺,不应与没有被害人承诺的强迫卖淫罪配置同样的法定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因为存在被害人承诺的因素,现行法定刑配置过重.由于拐卖妇女罪保护的法益只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故妇女同意自己被拐卖的,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及有关单行刑事法律从刑事保护的角度作了大量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这种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保护的权利范围.主要体现在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两个方面.1.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1)通过明确规定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强调对妇女性的自主权的特殊保护.(2)通过在人口犯罪中单设拐卖妇女罪、绑架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罪,突出对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的重点保护.(3)通过流氓罪中的有关特别规定突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2.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体现对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和婚姻平等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了明确的认定,即“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接送、中  相似文献   

20.
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当前我国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两个罪名,在某些极端个案的带动下,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是否过轻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议。对两罪的行为性质和法益侵害程度,不能简单地以法定刑轻重对比加以说明,而应立基于刑法教义学,既要在立法史的维度上把握两罪刑罚轻重的由来,又需围绕刑法对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加重构成事由进行全面比较,特别是在关涉犯罪场合中还应结合包容犯、转化犯、竞合犯、并合犯的法理,进而为现行法中两罪的刑罚轻重提供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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