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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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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 (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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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精神,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八日,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蒋昌庭、蒋昌寿滥伐森林案件。该院依法判处蒋昌庭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百五十元;判处蒋昌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三百元。结合审理此案,该院宣传了森林法(试行)和刑法有关条文,开展了司法建议,在全县范围内迅速刹住了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他们的作法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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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秘密采伐林木,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近年来,盗伐林木之风日盛,屡禁不止,并且不断发生盗伐者在盗伐和运输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情况,如捆绑、殴打甚至杀害护林人员,有的公然以有组织地暴力“盗伐”林木。这类行为破坏和蚕食着国家的森林资源,冲击了森林管理秩序,侵害了林木所有权,而且还严重地侵害了护林人员的人身权利。 对盗伐林木过程中使用暴力的行为如何定罪,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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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陶文华问:被告姜某盗伐村有林木,在伐倒树木时被当场抓获。访问:姜某盗伐的林木能否算作“据为己有”?两高《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指出:“盗伐林木据为已有,数量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们定为盗伐林木罪。”据此,盗伐林木罪是否必须同时具备”据为己有“和”数额巨大”两个要件?本刊法律部答: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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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下达后,我院派人到林业重点县、市进行了一些调查,召开了有关社、队干部座谈会,并查阅了全区的破坏森林案件的案卷。全区一九八二年一月至十一月,破坏森林案件已判决四十八件,罪犯五十五人,生产队长以上干部竟达二十八名,占罪犯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一。这二十八名干部中,有公社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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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功效,但部分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却引发质疑。本文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若干条款入手,就盗伐林木行为是否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及盗伐与滥伐的界限等问题展开商榷与探讨。  相似文献   

7.
盗伐林木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或营利为目的,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林木所有人许可,秘密砍伐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林木的行为。以往人们把这种犯罪说成“盗伐森林罪”,笔者认为采用盗伐林木罪这一罪名更为确切。林木与森林是有区别的,森林通常是指大片的树林,我国森林法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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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盗伐、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犯罪(以下简称盗伐罪、滥伐罪)做了规定,本文试从犯罪构成的理论方面谈谈这两种犯罪的异同。所谓盗伐罪,是指违反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或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秘密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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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必严     
一九八○年下半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出现了破坏森林的严重事件。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近两年内,连续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要求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必须采取最坚决的措施制止这股毁林歪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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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省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同公安、检察、林政机关密切配合,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和《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一九八○年以来共处理森林案件145件、172名人犯。其中盗伐97件、117名人犯,引起森林火灾42件、44名人犯,打死打伤护林人员2件、6名人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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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严重违反经济法规案时,执法机关引用什么法律条款,这是目前立法上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例如《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与此相应,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样立法就很好,使执法机关在处理严重违反森林法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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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和滥伐林木罪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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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来安县人大常委会成功地监督了牵连林业部门与几家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把关不严的乱砍滥伐森林案件;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功地监督了县法院占用执行款案件, 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一、监督,我们的职责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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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晶  王伟 《法制与社会》2014,(26):247+249
盗伐林木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盗伐林木罪条款与盗窃罪条款系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一般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论处。偷伐林木行为主要区分如下: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树木伐倒并窃为己有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既收购盗窃林木,又收购盗伐林木,而收购盗伐林木不构罪的情况下,可把收购盗伐林木行为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个从重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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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犯罪地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必须在林区,非林区不构成此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常常是林区作案,非林区销赃。把非法收购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界定在林区,缩小了打击范围,不利于有效遏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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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伐、滥伐林木罪适用缓刑有必要增设缓刑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是一个国土面积广大,森林覆盖率低,人均林木占有量低的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盗伐、滥伐案件时有发生,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在这些盗伐、滥伐案件中"数额较大"的案件占绝大部分,在判处刑罚时有近三成案件缴纳罚金适用缓刑,而且这三成中有近一半由于各种原因少缴或缴不上罚金。犯罪分子给国家、集体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而且没有受到实质性制裁。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增设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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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南方地区森林密布,生存着多种世界珍惜树种和植物。然而,面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如何保护好这一地区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无疑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问题。而长期生活在南方的少数民族,在植树造林、禁止乱砍滥伐、森林防火、山林纠纷解决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古老的习惯法,为该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做出了突出贡献。因此总结继承南方少数民族保护森林习惯法,发掘和吸收其所蕴涵的巨大价值和潜能,对保护这一地区独特的生态环境、实现这一地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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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南方地区森林密布,生存着多种世界珍惜树种和植物。然而,面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如何保护好这一地区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无疑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问题。而长期生活在南方的少数民族,在植树造林、禁止乱砍滥伐、森林防火、山林纠纷解决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古老的习惯法,为该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做出了突出贡献。因此总结继承南方少数民族保护森林习惯法,发掘和吸收其所蕴涵的巨大价值和潜能,对保护这一地区独特的生态环境、实现这一地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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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编辑同志:我院在审理被告人张某玩忽职守案的过程中,查明被告人张某是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2005年张某不认真履行对伐区的检查监督职责,造成林木被滥伐了260立方米(价值6.5万元),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对该案如何适用司法解释,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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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盗伐林木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编辑同志:1991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第三条中规定:“盗伐林木种植木耳、香菇或烧炭等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盗伐林木罪定罪处刑。”但该解答对“盗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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