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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3)
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 (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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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秘密采伐林木,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近年来,盗伐林木之风日盛,屡禁不止,并且不断发生盗伐者在盗伐和运输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情况,如捆绑、殴打甚至杀害护林人员,有的公然以有组织地暴力“盗伐”林木。这类行为破坏和蚕食着国家的森林资源,冲击了森林管理秩序,侵害了林木所有权,而且还严重地侵害了护林人员的人身权利。 对盗伐林木过程中使用暴力的行为如何定罪,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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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相关犯罪的司法认定研究——以对《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评析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功效,但部分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却引发质疑。本文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若干条款入手,就盗伐林木行为是否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及盗伐与滥伐的界限等问题展开商榷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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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或营利为目的,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林木所有人许可,秘密砍伐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林木的行为。以往人们把这种犯罪说成“盗伐森林罪”,笔者认为采用盗伐林木罪这一罪名更为确切。林木与森林是有区别的,森林通常是指大片的树林,我国森林法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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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盗伐、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犯罪(以下简称盗伐罪、滥伐罪)做了规定,本文试从犯罪构成的理论方面谈谈这两种犯罪的异同。所谓盗伐罪,是指违反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或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秘密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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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严重违反经济法规案时,执法机关引用什么法律条款,这是目前立法上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例如《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与此相应,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样立法就很好,使执法机关在处理严重违反森林法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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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和滥伐林木罪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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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盗伐林木罪条款与盗窃罪条款系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一般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论处。偷伐林木行为主要区分如下: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树木伐倒并窃为己有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既收购盗窃林木,又收购盗伐林木,而收购盗伐林木不构罪的情况下,可把收购盗伐林木行为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个从重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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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犯罪地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必须在林区,非林区不构成此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常常是林区作案,非林区销赃。把非法收购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界定在林区,缩小了打击范围,不利于有效遏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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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伐、滥伐林木罪适用缓刑有必要增设缓刑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是一个国土面积广大,森林覆盖率低,人均林木占有量低的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盗伐、滥伐案件时有发生,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在这些盗伐、滥伐案件中"数额较大"的案件占绝大部分,在判处刑罚时有近三成案件缴纳罚金适用缓刑,而且这三成中有近一半由于各种原因少缴或缴不上罚金。犯罪分子给国家、集体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而且没有受到实质性制裁。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增设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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