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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4)
一九五五年一月十三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總理關於法制工作的指示,本廳已於二月七日通知各部門,共中關於各部門今年擬起草法規的統一安排問題,國務院法制局又作了初步調查,提出了關於國務院所屬各部門一九五五年擬起草法規的情况和問題的報告,經二月十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批准,並作如下的决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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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9)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 为了適应社会主义改造進入高潮和工農業生產迅速發展的新形势,更好地推动國民經济各部門有計划地按比例地均衡發展,必須進一步加强國家对整个經济建設工作的领導。为此,國务院所屬財經部門的組織机構必須相应地進行一次調整。調整工作拟从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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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2)
國務院法制局成立後工作部署和加强法制工作的報告,已經一月十三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批准,總理並作如下指示: 一、對原政務院及其所屬各部門發佈的各項法規,及時進行一次整理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原政務院發佈和批准的各項法規,由國務院法制局有重點地進行整理,各有關部門應酌派適當幹部協助。各部門過去發佈的各項法規,亦應於今年內儘可能各自進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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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6)
为了迅速地發展我國科学和文化事業,爭取在今后12年內,使我國最急需的科学部門接近和赶上世界先進水平,國家必須尽一切可能为高級知識分子創造有利的工作条件。为此,國务院除責成中央各部門从各方面進行工作外,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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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4)
(一)我們初步調查,二十六個部門今年擬起草的法規共有一五九件,部門組織條例尚未計入。估計今年各部門擬起草的法規總數有三百件左右,其中多數須經國務院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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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4)
1955年5月31日國务院全体会議第10次会議通过的国务院關於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的决議發布後,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会、人民团体以及各企業、事業單位,对安置復員軍人的工作已較前有了進一步的重視,因而,在这一工作中取得了預期的成績。但是根据各地情况看來,仍然存在着不少問題,沒有得到解决。为了作好1956年的復員工作,已由中央轉業建設委員会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会銜發出關於1956年複員工作的指示,特責成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会、人民团体以及谷企業、事業單位,对於这一指示認真貫徹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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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2)
为了貫徹加强各部、密切聯系、分工負責、集中領導的原則,提高公文質量和工作效率,進一步克服文牘主義,茲就國務院和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和各辦公機構的行文關係,作以下規定: 一、各部、各委員會行文的職責範圍: (一)各部、各委員會在既定的法令政策和计划範圍以內,對於自己主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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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9,(13)
师資的补充、培养和調配問題,是發展高等教育事业和提高教育質量的一个关鍵性的問題。为了有计划地为高等学校补充和培养新的师資,合理地使用現有师資,特作如下規定: 一、国家計划委員会,教育部,中央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員会,都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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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24)
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們國家的一項重要政策,也是社会主义企業管理的基本原則之一。几年來,國民經济各部門、各企業根据上述政策和原则,在劳动保护方面做了許多工作,旧中國遺留在企業中的不安圣、不衛生的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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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4,(18)
省人民政府第二一七次行政會議於九月二十一日上午舉行。會議通過了"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目前水災地區生產救災工作的幾個問题意見",通過了"关於實行棉布統购統銷及棉花統购的具体实施方案"。會議在"江西省人民政府開於目前水災地區生產救災工作的幾個問題意見"的决議中指出,今年我省局部地区因遭受嚴重水災,全省人民在中央、中南的正確领導和大力支持下,災區全體幹部和人民的团結一致,共同努力,展開了防洪搶險生產救災的艱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精。目前江河水位正在下降,為了進一步分析災區当前情况和存亦問題,進一步的組织與领導災民恢復生產和幫助其重建家园,各部門對於這一意見要加研究,針對有關問題提出專門方案,提交水災地區工作會議共同商討,以利災區今後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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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3,(16)
自从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央一再要求加强計划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設程序、严格执行經济合同的通知"中規定:各部門、各地区进行的基本建設,一律都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办事;基本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务书和設計文件未經批准的,建設銀行和物資部門不得拨給工程款項和材料、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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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11)
國务院批准國家档案局提出的國家机关文書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暫行通则和关于國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暫行規定,由國家档案局印發各机关試行。國务院所屬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領導,对于本机关積存的和因机关合并或撤銷移交过來的未經整理的档案,应尽可能在1957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