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陈兵 《法学》2023,(10):156-171
数据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因为其不仅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原料和创新要素,也具有巨大的市场交易价值与交易需求。近年来,国家在顶层设计和相关具体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对数据要素的全周期治理给予了高度重视。数据要素的市场化过程复杂,各环节相互关联,通过全周期治理能够充分审视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探索具有可及性和可行性的对策。当前,面对数据要素全周期治理中数据权属制度待落地、数据交易市场秩序待规范、数据市场竞争规则待明晰、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待提升等问题,建议以“与数据相关行为”为基准细化数据权属设置;明确数据交易中心(所)在数据要素市场化中的地位;规范数据市场竞争行为,完善数据竞争规制方法,将认定的重点转向竞争行为正当性标准;细化数据安全规则相关内容,从内外两个层面加强数据安全治理,形成法治架构下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全周期治理格局与方案。  相似文献   

2.
新型人格权益是人格权研究的热点和难点,学界对其概念、性质以及保护均有不同理解,实践中也常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一些新型人格权益采用类型化保护。新型人格权益类型化的价值在于其能够规制新型人格权益保护的泛化和混乱、维护人格权体系的固有秩序以及为审判工作提供方向指引。应当针对新型人格权益的特征和难点,参考其法律保护的目的,以权益来源为标准构建由扩张型、复合型、发展型和一般型人格权益共同组成的新型人格权益体系,这样既满足抽象性、概括性的类型化要求,符合新型人格权益交互性、变动性、多样性、精致性等特征,也解决了司法裁判中选择合适的新型人格权益保护规则的难点。  相似文献   

3.
赵加兵 《河北法学》2021,39(7):111-127
数据权益是指数据管控者对其管控的数据享有的权益。这种权益应受民事法律保护。但对于数据权益客体为何,理论界存在争议,形成了"数据非客体论""数据信息论"及"数据文件论"等观点。从规范精当角度而言,将数据权益客体界定为"数据集合"较为合适。"数据集合"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符号化数据按照某种目的汇集在一起而形成的数据包。以"数据集合"概念统领数据权益客体范畴既符合数据权益客体研究的基本方向,也契合民事权利客体体系发展的内在需求,还吻合数据要素市场建构的实践目标。对比"数据集合"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可知,"数据集合"是有别于物、知识产品及人格利益的新型民事权利客体。"数据集合"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可区别性及可识别性应采取有别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的确定和公示机制。"数据集合"区别机制建构可采取事后判断模式,"数据集合"识别机制建构可采取交易确定模式。  相似文献   

4.
5.
警察职权的配置与警察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赋予了警察机关以广泛、重大的职权,但立法上对警察机关行政职权制衡机制配置上的不完善,对警察行政强制权特别是即时强制权配置上的失衡,导致警察执法过程中种种滥用警察权和警察权益受损情形同时存在.因而,从立法上加强对警察权的限制、制约与规范,合理配置警察职权,不仅是保障警察执法活动和警察个体权益的需要,而且是更有效地保护执法相对人的权益、公民的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7.
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是司法鉴定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简要介绍开展该项研究的相关背景,在结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体系结构模型的基础上,阐述将过程控制与质量管理的全证据链监督理念融入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有关原则,提出电子数据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的参考标准,并进行分析说明。  相似文献   

8.
宁园 《法学研究》2023,(3):73-91
数据财产权益的配置应以数据的“生产—流通”为分析框架,分别进行数据生产环节的数据控制权配置和数据流通环节的数据利用权配置,以统筹数据流通与利用中的秩序目标和效率目标。数据生产环节,数据控制权配置应以数据生产为依据,承认数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数据享有一般数据控制权。应明确数据生产的内涵,界分数据生产环节与其他投入性生产要素的生产环节,界分数据生产与数字劳动,避免数据控制权主体的泛化。数据流通环节,数据利用权配置可依意定和法定两种模式展开。数据利用权的意定配置包括数据控制者授权他人使用数据和公开数据两种形式。数据利用权的法定配置包括为保护特定利益所必需和为促进数据流通所必需两种典型情形。  相似文献   

9.
数据是社会资源,任何数据产权配置必须保持数据的开放性或可获取性。数据来源者、数据持有者与数据使用者利益的协同是基于利益而非客体界定的权利配置框架。数据持有权是对数据事实状态的承认,但对持有者配置以什么权利需要依赖其对数据加工使用形成的数据形态和价值而配置不同的权利。数据产品化(价值实现)是一个过程,因而数据权利配置是动态的。这一过程中的数据可区分为作为要素的数据资源和作为产出物的数据产品。数据要素的价值在于其可不断汇集而满足不同计算分析的目的,确认持有者的流通权即可以实现其价值;而一旦形成形态和价值相对固定的数据产品,则需要给数据持有者配置稳定的、具有一定排他性的产权。只有形态和价值相对固定的数据产品的持有权才具有产权分置的条件,即数据产品持有者授权形成分权体系,而在要素化阶段,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体现为对其各自加工使用结果的独立分享——相互独立的数据要素持有权(流通数据使用权)。这是符合数据要素特征最大化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一种制度安排。这样的制度安排需要对数据流通行为的法律规范,以创制合规高效利用数据资源的治理框架。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1,(2):44-53
机器生成数据的法律属性存在扩张性解释与新型财产权两种分析进路。其中的物权说忽视物权客体限定为有体物而无法包括作为无体物的数据,故既背离数据共享与数据自由流通理念,也过度妨害他人利用数据的自由。知识产权说存在不周延性以及权利泛化危机。新型数据财产权说并未脱离物权保护模式的窠臼,难以对所有类型机器生成数据划定清晰的权利边界及构成要件。运用权利束理论与谱系主义分析方法,可以将机器生成数据划分为权利化机器生成数据与法益型机器生成数据两种类型。根据具体场景、不同类型、断裂变化等视角,界定特定的机器生成数据的法律属性,能够解决利益主体多元化、权益类型多样化、保护方式差异化的难题,进而促进数据的共享与流通。  相似文献   

11.
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效果意思的产生不真实及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两大类。根据产生的原因我们可分成若干类型,同时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它们可分别归入可撤销、无效、有效之列。  相似文献   

12.
张宝山 《北方法学》2023,(5):146-160
分类分级的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确权的中国方案,其中不仅包含中国对于数据产权制度的价值判断,即数据产权有利于数据流通利用、利益公平分配、数据安全保障,同时也蕴含了类型化法律思维。在对数据产权路径的分析中可以得出,行为赋权与人格权赋权难以实现数据的积极利用,财产权路径下将数据归属于企业的做法既为数据安全保护带来挑战,也无法体现数据利益的公平分配。只有在多元产权模式下以差异性制度安排对数据产权进行设计,才能兼顾数据确权需考虑的多重因素。分类分级数据产权是对数据产权进行类型化解析,建立结构性分置制度。在人格与财产二分的基础上,以主体为标准划分个人、企业、公共数据,依风险对个人数据进行分级,除部分数据构成知识产权外,其他数据通过“所有权+用益权”的数据权利结构,赋予处置、收益的积极权利以及排除妨害的消极权利等财产权。  相似文献   

13.
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行为无论是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数据权益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都在于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特别规范。而对于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整体类推的方式确认获利返还标准的适用,且数据权益人可以自行选择依据该标准抑或实际损失标准确定赔偿数额。除法定赔偿外,主张损害赔偿的数据权益人需要对损害的存在和损害数额加以举证,但对于损害数额的认定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4.
精巧规制理论主张授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规制,利用丰富的政策工具组合,追求较少干预下的双赢结果,是对回应型规制理论的改良与革新,成为理论界追求更优规制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精巧规制理论在西方政府战略和组织倡议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成为金融危机后金融科技监管的新范式,同时也在理论适用场景、政策工具组合、协调配合要求与成本收益均衡等方面存在争议。在数据法领域,精巧规制影响了欧盟数据保护机构的组织定位与执法方式选择,体现在自我规制、第三方规制等诸多方面。精巧规制理论在规制策略选择、行政执法协调等环节与我国数据要素治理相契合,《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亦体现出该理论的内在原理。有必要考虑在重塑我国数据要素规制目标并确立底线红线的基础上,推动政府功能朝向规则制定统一与规制协调转型,引导被规制者和第三方更充分地参与数据要素治理全过程,以精巧之治实现数据要素的良法善治。  相似文献   

15.
高富平 《中外法学》2023,(2):307-327
数据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副产品”,数据经过不断加工处理成为了人类认知世界的原材料,也成为了数据经济时代新的生产要素。数据的社会化流通利用是人类进入数据智能时代的新问题,不能援用传统的产权范式,而需要根据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特点,配置最大化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新型产权规则。数据权利配置不是对数据控制(支配)的保护,而是旨在保护数据加工使用(价值创造)和流通利用之利益,本文称之为数据持有者权。相对于传统产权,数据持有者权本质上是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秩序的一种财产治理范式。数据持有者权以价值或利益识别区分保护为基础,并不消灭数据上叠存的合法利益,以实现数据社会化流通利用为目标,需要配合适当的数据治理体系才能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16.
17.
人类基因信息权益的本权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明龙 《法学》2012,(2):94-102
21世纪是生物科技时代,基因科技迅猛发展并带来巨大产业回报,基因已成为一种最基本的资源,成为基因技术研究成果之源泉。人类基因蕴含着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其利益关系涉及主体众多,就谁应享有人类基因信息权益的本权问题,各国理论观点纷呈,尚未求得一致。"人体组织提供者本权说"较好地克服了其他学说存在的不足,通过"告知后同意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实现了利益平衡:在给予人体组织提供者本权保护的同时,认可研发者对基因技术成果的权益;在承认人体组织提供者直接分享利益的同时,认可其他主体通过对技术成果的国家税收、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实现的间接分享,鼓励非金钱形式的直接分享。  相似文献   

18.
军人权益保障问题对策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社会经济转型发展条件下,军人权益保障也出现了一些不同以往的新情况、新障碍。这就应明确军人权益保障的特征,从军人权益保障的现实出发,采取制定《军人社会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培养军人的权益保障意识、建立军人权益保障的维权平台、军地联合完善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疏通军人权益保障渠道等具体措施,以切实解决军人权益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19.
大数据时代下,各类数据呈指数级增长态势,并逐步渗透到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成为日趋关键的资源要素,导致以数据为攻击对象的数据犯罪愈演愈烈,严重侵害了公民、社会乃至国家权益.鉴于此,有必要在大数据背景下,结合数据犯罪的内涵与行为表征的类型化,思考数据犯罪的防范思路,为数据犯罪的预防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社会治理也逐步进入数据治理时代,通过各类信息数据的收集、利用提高了公共管理效能,改善了公共服务质量,为逐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提供了信息化基础.2020年,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利用助力国家快速控制了疫情.但这期间,也不乏个人信息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事件,为减少冲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