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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前科制度尚未系统化、制度化,但不可否认它的现实存在。国家出于社会防卫的目的,对有前科者贴上了有形标签,使其在社会交往中,无法获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待遇。虽然前科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前科制度与当代刑法的主流理念产生了冲突,其不合理性更为凸显。当前世界多数国家已设立了前科消灭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顺应国际刑事立法趋势,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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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科消灭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在社会进步、法制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反思现有制度,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本文在分析前科及其影响,以及前科报告制度弊端的基础上,介绍了国外有关前科消灭的做法,并提出了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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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制度在预防犯罪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但前科记录的无限期存在,给前科者造成永远抹不掉的耻辱效应,严重损害了前科者重返社会正常生活的基本权利,也阻碍了前科者积极复归社会,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本文在说明前科消极后果的基础上,阐释了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依据,并对前科消灭制度的内容作了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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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衡量罪犯再次犯罪时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之一,前科的存在不仅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理念,也实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但前科长时间乃至终生存续无疑给有前科的人永久地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在导致其相关法律权利和资格丧失的同时,也招致了社会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前科消灭制度在社会预防与罪犯人权保护之间找到了平衡点。研究前科消灭制度不仅富有理论价值,也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我国前科消灭予以全面而深刻的探索,结合我国现有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就我国建立完备的前科消灭制度提出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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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科消灭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符合刑事立法的世界潮流和趋势。创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特殊主体的需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设计可从适用条件、主管机构等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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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由于能够保障有前科者顺利回归社会而备受各国刑事立法的推崇,而这一制度在我国尚属于法律盲区。无限期存在的犯罪前科记录将对有前科者造成一系列法律上和社会上的消极影响,因此,在我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有重大意义的。本文将从我国现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构建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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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界定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介绍国外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阐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 “前科”的体现,提出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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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制度同为中国与俄罗斯联邦刑法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刑法第100条对此做了高度概括的规定,无适用对象之别,也不存在消灭问题,对于前科的概念也有多种认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于第86条、95条对前科概念、前科的消灭与撤销、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将前科概念法定化,前科是可以消灭或者撤销的;特别是其对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专门规定,较为宽缓而彻底,可以激励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弃恶从善,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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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排斥理论来看,前科效应就是由于前科制度的存在导致了前科人员在经济、政治、公共服务和社会关系方面受到了排斥,并且前科排斥具有结构性、连锁性和传递性。为了消除前科的排斥效应,必须构建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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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前科消灭制度是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容,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法制进步、人权保障的必然趋势。目前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虽仍面临若干争议与困境,但在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下合理构建该制度有其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部门,应在检察工作中践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合理构建相应职权与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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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前科的规定不能作为界定前科概念的依据。前科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前科的永久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应加强对前科制度的研究,时机成熟时设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完善前科制度,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应有的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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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一个社会学角度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社会学为视角,并结合刑法中前科及前科消灭理论进行分析,犯罪标签的存在和前科报告制度的影响,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保护制度基本上不能消除前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不利影响,而这些不利影响的存在极可能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之再社会化的失败,使其重新走上再犯之路,因而应明确消除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记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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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已进入轻罪时代。基于既有的前科制度,我国治理轻罪的同时,不可避免带来了轻罪后果实际不轻、犯罪行为与其后果严重“倒挂”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容易使前科人员被边缘化,也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前科是因受过刑事处罚而产生的规范性评价,表现为前置法与刑法上的累犯、从业限制、限制办理落户等处罚,其性质上属于刑罚的一种延续。无论是从刑法的基本原理,还是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等角度看,既有前科制度缺乏正义的基础,都应该对其说“不”。我国应该构建前科消灭制度,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可以选择刑法典立法模式;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可以围绕前科消灭的基本条件、适用范围、启动程序、法律后果为重点建构。在具体的法律效果上,需要统筹刑法领域内、外的其他制度,一方面要修改刑法上的前科报告、累犯等制度,另一方面要清理不合理的前科规定,从而形成逻辑严谨、结构协调的前科消灭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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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我国刑法理论上一直被倡导,也是司法实践探寻的方向。本文以我国关于前科的立法现状为论述背景,概括前科保留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存在的理由,并分析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学根据,通过对前科保留与前科消灭的利益权衡,得出坚持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场。同时并不绝对否认前科保留制度的效益,而是在对前科消灭制度的设计上考虑前科制度的合理之处,将前科制度的成效运用于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规定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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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直为社会所广泛关注。我国《刑法》关于前科报告制度的规定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未成年人,对于那些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如果因曾经的犯罪行为而背负一生难以摆脱的“罪犯”标签,其负面影响之深远不容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打开了一个缺口,引发我们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