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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司法调解的契约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调解的契约化是私法领域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司法调解处于合同领域和诉讼领域的交汇处,所以它的契约化是当前我国私法领域中强调合同自由和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必然发展趋势.司法调解的契约化发展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司法调解原则金字塔式结构体系的形成,自愿原则处于金字塔之顶端,保密、对等、诚信三项原则的共同运作以保障自愿原则的实现;二是司法调解中主持人的多元化引起法官角色的重整,以保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愿自由交换.  相似文献   

2.
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节器”,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或缺的两道防线。因此,在大调解格局中,加强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建设,实现优势互补,相互配合,这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在要求,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3.
法院调解的目的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许少波 《法律科学》2007,25(4):71-77
法院调解在我国解决纠纷的机制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梳理调解制度改革进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追问法院调解存在的目的已成为必须.法院调解的目的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院调解的一般目的--解决纠纷;二是法院调解的特殊目的--保障当事者程序自由权的实现和追求效率.一般目的为一切调解制度所具有,也为所有解纷方式所共有,是调解制度实现社会规范、社会正义的结果,反映其为它物而存在的意义;特殊目的是调解制度自身目的和价值的实现,反映其自我存在的意义.法院调解的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共同统一于调解制度的各个构造要素和运作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对一个司法调解个案进行剖析,解释其间法官与当事人的调解策略的生产机制。调解策略是行动者在结构中的位置潜在隐含着的行动方式,并且法官与当事人基于一种支配与误识的关系形成策略的契合,如此,才使得该个案以司法调解的方式结案。由此必须对该个案所涉及的法庭所在的司法场域的结构与法则,进而对司法场域由以获得合法性的政治场域进行分析,才可能真正发现调解的生产机制。  相似文献   

5.
The use of mediation in the public prosecution of criminal matters has had a nation-wide impact since being introduced by China’s Judiciary. After almost 10 years, mediation in criminal prosecution cases has, in 2012, now been adopted by the newly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2012 (NPC 2012).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criminal mediation, and its int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by analyzing the empirical data collected from the practice. The ineffectiveness of collateral civil proceedings to criminal procedure to compensate victims, the resulting complaints and petitions argued by them, and the need to resolve the disputes in a way that promotes social harmony, were seen as important reasons to bring criminal mediation practices to China. Varying from ‘western’ restorative justice practices, China’s criminal mediation is closely associated with China’s powerful state criminal justice apparatus, which itself is restricted by the rigidity of the law.  相似文献   

6.
从诉讼调解到“消失中的审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著名法社会学家MarcGalanter教授从1980年代到2002年的三篇实证研究,通过大量数据和经验性资料对这一时期美国民事审判的动态发展做出了一种全景式的描述,其研究和分析表明,在案件管理的背景下,和解和调解越来越受到法官的认同,并带来了司法理念和模式的转变,司法逐步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中,以致审判结案率和诉讼率整体持续下降,诉讼在当代法治和法律发展中的作用开始降低。由此,有关诉讼爆炸的神话、传统的对抗性诉讼程序及其价值受到挑战,同时也带来了司法改革及功能转变的契机。当前,这种发展本身并未终结,也不意味着审判的消失将成为一种普适性规律,但这一历程以及格兰特教授的研究方法,无疑能对我国法律界有关司法、诉讼和调解的研究提供极有价值的启示。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大连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针对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坚持思路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有效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05年底,新华社记者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并在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上系列报道了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转变观念,明确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思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各项改革措施的深化…  相似文献   

8.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如何妥善处理发展中的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实践证明,强化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可以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遗憾的是,我们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一味地强调借鉴西方法治的经验,却忽略了本土法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诉讼成为法律界人士竭力推崇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背景下,调解制度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调解工作也逐渐被边缘化,且三大调解手段存在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格局,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没有…  相似文献   

9.
司法解释体制中的矛盾梳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佳 《法学杂志》2005,(3):126-128
司法解释是我国所特有的法律制度和概念。这种特有性是相对于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以及西方国家法律解释状况而言的。在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中,法律解释被单列为一种权力,并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权力分配。人们普遍认为,“法律解释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需要,这种需要不仅存在于法律条文本身,而且还广泛存在于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过程,也就是说,法律解释的问题交叉存在于立法领域和法律实施领域,它们涉及到不同的国家职能,如立法职能、审判职能、检察职能和各种行政职能等。”①因此,与这些国家职能相配套,在我国就出现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  相似文献   

10.
我国法院审查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内部请示报告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违反审级独立原则、不符合诉讼原理、与司法改革方向相悖等缺陷,故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和转型.应设立有限上诉制度,制度内容包括:设置上诉程序、不设再审程序;上诉只限于一审法院对仲裁拟作出否定性裁定的案件;审查的范围仅限于上诉人提出上诉且法律有规定的事由;审查程序参照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为保证上诉审案件的质量,还需要采取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推进裁判文书公开、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监督指导等措施.  相似文献   

11.
调解的重构(下)——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调解作为中国自古就存在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甚至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存在 ,在现代仍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采取一种综合各种功能的多元价值论 ,主张客观地认识调解的各种功能和价值。同时 ,力图通过对于以法院调解改革为重点获取的实证资料的分析 ,提出一种有关我国调解的功能和价值的建设性的意见或理论框架 ,实现一种对于调解的重构 ,以使其获得现代转型和重生。  相似文献   

12.
尽管当下司法调解的实践本身比各种话语表述更富创造力,然而一种以"中国"为中心的司法方法论、以"中国"为中心的司法调解观远远未能被我们发现或发明。这至少是因为我们如何评判司法调解与如何表述它皆成了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就是在表述:我们的司法调解不是完全经由法律适用来确认权利或利益,而是主要通过实践智慧弥合了公正问题与合法问题,亦即需要解决的争议重点不在于依据哪些法律来裁断,而是借助于转变了裁判者的身份,使其在现行的法律制度内作为调解者来促使纠纷的解决,并以此来追求某种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3.
调解的重构(上)——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调解作为中国自古就存在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甚至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存在 ,在现代仍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采取一种综合各种功能的多元价值论 ,主张客观地认识调解的各种功能和价值。同时 ,力图通过对于以法院调解改革为重点获取的实证资料的分析 ,提出一种有关我国调解的功能和价值的建设性的意见或理论框架 ,实现一种对于调解的重构 ,以使其获得现代转型和重生。  相似文献   

14.
医院内部调解是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往往被人们忽略的一种有效调解形式。以调解的正当性要求审视,医院内部调解可以在符号、语言、程序和关系网络等方面实现调解的中立要求,也可以在治疗型调解和教化型调解中满足调解的合意要求,这证明了医院内部调解的可行性。实践证明,医院内部调解可以较大提高纠纷的终结力,提高医患双方对解纷的满意度,还能有效维护医疗秩序和提高医疗质量,这证明了医院内部调解的可及性。  相似文献   

15.
理性看待法院调解的强制性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法院调解的存废抑或改革之争,集中到一点还是法院调解的自愿性和强制性问题.针对法院调解的强制性,理论界的观点几乎是一边倒地持批评态度.但是,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对于法院调解的强制性因素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通过分析法院调解的构成要素,并深入了解法院调解的强制性因素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法院调解的强制性潜在的客观合理性,以及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契合性.正因为法院调解的强制性因素的存在,才会使得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产生卓越的效果,这也是法院调解区别于一般调解的主要特征所在.至于那种非理性的蛮横强制的因素并不是法院调解制度的主要品格.  相似文献   

16.
在纠纷解决的资源视角下,法院调解资源的投放情况攸关调解的效能。由于缺乏传统"马锡五审判方式"所隐含的"熟人权威"资源背景,法官更多通过增加调解工作频度以弥补熟人资源的缺失,造成了诉讼调解的"内卷化"。地方实践中的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在人大代表介入调解的正当性基础上,通过常识性话语资源优势和社会资本优势,为法院调解提供了"意外"资源支持的机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调解"内卷化"问题。  相似文献   

17.
和谐语境下河北省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折喜芳 《河北法学》2011,29(1):192-196
当前,河北省正处在快速转型、快速变革、快速发展阶段,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性、群体性、综合性等发展趋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已成为政府行为研究的焦点。如何构建和谐的社会管理及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协调解决社会问题与危机已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针对河北省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特征,仅仅依赖简单的调处方式显然不足以解决问题,必须从和谐发展的宏观角度明确社会矛盾调处的基本思路,采取系统的综合治理方式与对策来调处矛盾与冲突,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18.
论中国司法改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孟勤国  向甬 《现代法学》2000,22(6):11-15
中国现行的司法改革措施偏离了法治方向 ,原因在于对司法改革的根本法理问题、司法改革的性质、司法的价值取向、司法独立、司法的职业化等缺乏足够的认识。本文力求理清上述问题 ,并对中国的司法改革提出了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19.
韩伟 《法学家》2020,(3):56-70,192,193
司法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革命根据地调解制度,则是当代中国司法调解的主要渊源。革命根据地的调解,不止是一项司法制度或者新型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环节,它实质上更是一种治理模式,辅助革命政策的推行。通过荣誉、身份等象征资本重塑调解人,不断将革命伦理、法制融入新型调解规则体系之中,中国共产党借助司法调解,较好地实现了革命根据地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有效消解了革命法制与社会旧俗之间的紧张关系,增进了普通民众对共产党政权的认同度。革命时期的调解尽管存在制度缺漏、行政导向等缺陷,但它对社会文化、习俗的娴熟运用,对社会组织、地方权威人物的组织吸纳,以及注重消弭社会冲突、维护邻里和睦的价值取向,实际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治理变革在法治中的生动体现,也成为当下司法与社会治理可资取鉴的历史资源。  相似文献   

20.

India and Bangladesh share a common history, and each has developed somewhat similarly since partition. However, while both countries now have relatively low murder rates, India has seen a decline in the rate of executions, while Bangladesh continues to impose death sentences and carry out executions at a higher rate. There have been challenges to the death penalty in India, restricting its use to exceptional cases. The same has not occurred in Bangladesh. Yet in both countries, systemic flaws in the criminal process are evident. This article draws on two original empirical research projects that explored judges’ opinions on the reten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India and Bangladesh. The data expose justice systems marred by corruption, incompetence, abuses of due process, and arbitrary and inconsistent treatment of defendants from arrest through to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It shows that those with the power to sentence to death have little faith in the integrity of the criminal process. Yet, a startling paradox emerges from these studies; despite personal knowledge of its flaws, judges have trust in the death penalty to deter crime and to realise other sentencing aims and feel retention benefits society. This is explained by reference to utilitarian values. Not only did our judges express strongly utilitarian justifications for sentencing people to death, in terms of their erroneous belief in its deterrent effect, but some also articulated utilitarian justifications for misconduct in pre-trial processes, suggesting that it was necessary to break the rules to secure convictions when the system was dysfunctional and in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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