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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在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现行条款,其承保范围存在着一些不明确之处,容易引起争论。但随着有关行政规章的出台和典型案例的出现,其承保范围也开始变得明确。本文试图论述PICC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并与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在1982年1月1日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ICC)A条款》相比较,从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一、PICC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我国保险界对PICC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的认识我国保险界对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除”的承保范围历来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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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吴南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第9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受理行政案件。”根据这一规定,各海事法院停止了对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但6年来的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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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是以民事诉讼法为基本法的特别法,是一部既符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需要,也与国际海事处理规范相适应的程序法。海事诉讼法自2001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海事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规范海事审判程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使该程序法更具可操作性,也为增加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03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海事案件管辖的性质海事诉讼法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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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与国际公约最接近的法律原则的正当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今各国广泛适用的国际私法准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没有既定的应用标准,法官在适用时的随意性很大,造成在处理国家之间的涉外案件时矛盾重重,所以我国海商法学者认为“海事国际私法不能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且提出了“在国际海事法律关系中拟应选择和适用与国际公约最接近的法律”之准据法选择新原则(以下简称新原则)。适用与国际公约最接近之法律的原则新原则下涉外海事案件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时,适用法律的具体步骤是:(一)确定对海事争议有管辖权的各国法律,从而确定拟与公约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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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立法是伴随着世界航运业的发展而发展的。航运业的繁荣又受制于科学技术在航海上的应用。19世纪工业革命之前,科学技术落后,海上运输的实施,主要依靠海员技能,我们称这一阶段为“技能航海”①时代,这一特点决定了航海贸易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因此,与之相适应的海事立法多系区域性法规或国内法规,这是国际海事立法的第一阶段。到了近代,蒸气机问世以及天文学在航海上的应用,使“技能航海”向“天文航海”转变。航海技术的发展促使航运业的发展,此时航海贸易冲破一国或区域的限制,走向国际化,与之相适应的,海事立法也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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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了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规定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下称基金)的程序,第十章规定了债权登记和受偿的程序。但两个法律均未直接明确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方式的问题,即限制海事赔偿责任是否以设立基金为必经程序?在未设立基金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主动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目前,海商法学界对此问题认识不一,在海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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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上的谬误二:确权诉讼允许调解。 确权诉讼是否允许调解?在海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而海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海诉法没有规定是否允许调解,民诉法却明确规定允许调解,那么适用民诉法的规定海事诉讼当然允许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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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义焕等二十一位塞浦路斯籍“帕马”(PAMAR)轮现职韩国籍船员。被告: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SUNKISSEDMARINECO.LTD.GREECE)。一、基本案情广州海事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3月4日,利比里亚卡帕海运集团公司(KAPPAGROUPMARITIMECORP.)(下称:“卡帕公司”)代表“卡帕玛丽”(KAPPAMARY)轮之船舶所有人与“泛珍”签订“代理合同”(AGENCYAGREEMENT)。该合同约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同意指定“泛指”为雇佣船员的代理,“泛珍”作为代理,同意向“卡帕玛丽”轮提供和配备韩国船员的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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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004年7月1日,甲公司的A船与乙公司的B船在某海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致B船以及B船上所载货物(集装箱)一齐沉没,A船也受损严重,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住所地的H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所受到的损失,H海事法院于2004年7月7日予以受理,同月9日又受理了甲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案。而乙公司先向事故发生地的G海事法院申请设立基金,之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所受到的损失。G海事法院分别于7月16日和8月19日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两海事法院都先后发出了债权登记的通知和公告,限期债权人到各自的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起确权诉讼。此后,当事人之间和两海事法院以及两省高级人民法院之间为管辖权争执不下。于是只好共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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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5条的适用范围交通部1993年11月15日公布了《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5条的规定如下:“同一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第3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及交通部《规定》第3条和第4条,可知第5条的适用范围仅应为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一方为300总吨以上且不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沿海作业的船舶,另一方为不满300总吨及从事沿海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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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在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中规定了确权诉讼这一新的诉讼方式,并赋予这一诉讼方式一审终审,这对我国民事审判两审终审的基本制度,是一个有创见性的突破,在法理上有着重大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为海事法院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将拍卖船舶的价款(以下简称价款)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迅速分配给债权人奠定了基础。但由于该法对这一诉讼方式规定得非常简单、原则,共计一条二款93个字,使人们对确权诉讼的性质、内容、目的、条件等等都很难把握,缺乏可操作性,于是,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审判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不同的做法,造成了一些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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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的法学家保罗(paulus)曾给占有下定义:“我们取得占有须有占有之事实(corpus)与占有之意思(animus)。只凭占有之意思或占有之事实不能取得占有。”保罗的这一定义规定了占有的两个要素,即“心素”(animus)和“体素”(corpu),心素是指所有人的内在意思,体素是指占有的事实。占有的成立,是否除物之占有的体素外,还须有意思表示的心素,历来是法学上最具争论的问题,因此也产生如下各派学说:(一)主观说。为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萨威尼(savign)所倡。此说源于罗马法,是萨威尼根据保罗对占有的论述,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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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海上货运法律的统一动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不统一现状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的核心。然而,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目前在国际上很不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eMaritimeInternational:CMI)经过调查发现:目前世界上至少存在5种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9种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的制度。造成这种不统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有:1.“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规则并存据美国律师GeorgeChandlerIll对世界上134个国家或地区的统计分析,目前,世界上实施1924年“海牙规则”(HagueRules:H.R.)的有问个(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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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问题 ,在理论上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 ,是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海事纠纷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I海事律师常说的一句话“打海事官司(即海事诉讼) ,先打管辖权 ,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 ,正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处理好海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的重要性。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根据国内法和本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某一海事诉讼行使审判权的资格。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海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也是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海事案件的前提。我国以前对涉外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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