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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1996年1月,河南省项城市城郊乡大庙村原村民委员会与邻村村民尚玉领签订了一份《窑场承包合同书》,由尚玉领承包经营大庙村所有窑场及附属的高压线路,承包期限为5年,年承包金为3万元。2000年底,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尚玉领没有按规定与原告续订承包经营合同,却继续在属大庙村所有的窑场内生产经营,拒不交还大庙村的窑场及附属高压线路。大庙村依合同向尚玉领催要过去5年的承包金,但尚玉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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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吴某欲在山东省潍坊市承包建筑工程,因本人无资质,即与七建公司协商挂靠经营,双方于1996年2月28日签订一份《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约定成立七建公司潍坊工区,承包期限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止,吴按完成承包工作量的2.2%,向七建公司上交22万元管理费,七建公司对潍坊工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审批签订工程合同,审定较大、复杂工程的承接及项目负责人的确定,负责对财物的统一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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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职工工资无法兑现,1999年1月该企业便与20余名职工签订了格式相同的合同,合同约定:“企业将门而承包给职工,由每名承包者给企业每年缴纳1000元的承包费,从承包之日起,企业不再给承包门而的职工发工资,由承包者自己投资经营,承包期限为2年,即1999年1月至2001年1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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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8月,红星村委会决定在本村村民中公开招标承包红星造纸厂,经投标后确定发包给村民叶火旺、林志华承包,并于同年9月签订了《承包红星造纸厂合同书》。合同载明:发包方为东坑乡红星村委会,承包方为叶火旺、林志华,杨新年为投资方和经济担保单位的法人代表;承包期10年,承包方向发包方预交1992年承包利润3.6万元和承包期企业风险抵押金3.5万元。合同签订后,杨新年向承包方叶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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搏白县沙河乡双江村民黄宗惯与浦北县江城乡陶器厂签订一份陶器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生效,期限一年。合同规定,承租人黄宗掼上交租金四千元,每烧出一窒陶器产品先交款八百元,产品自销;出租人陶器厂为承租人提供陶器窑和生产车间二十间,陶坯垫板三百块等厂房设备。合同生效后,陶器厂少给承租人五间车间,并将这五间车间转租给浦北县水电预制厂,另收租金五百元;承租人先后付给厂方租金共三千零一十四元,只有第三窑产品按合同规定数额付给租金。合同双方因此产生摩擦。在这样的情况下,陶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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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某单位与广东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某单位院内一栋洗浴中心大楼,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前将工程完工并交付,若逾期交付,某建筑公司应向某单位支付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同时每日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至2012年8月1日,某建筑公司由于各方面原因,未能按时完工.2012年12月6日,因多次协商未果,某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建筑公司依法履行合同,并向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同时每日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某建筑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3倍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且按日按合同标的的20%支付违约金,也明显过高,请求法院适当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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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公民个人承包经营企业法人单位以及车间、班组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现象不断出现。这种个人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的所有者为发包人,公民个人为承包人;发包人将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和必要的流动资金发交承包人,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利润除按约定比例向发包人提交承包金,按约定提取公共积累外,其余全部归承包人个人所有;被承包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在其承包期限内的债务和亏损,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这种承包经营责任制形式,发包人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发包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代偿承包人债务的责任。若承包经营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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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果树承包合同纠纷越来越多,据初步统计,从一九八六年以来,反映到法院的果树承包合同纠纷案达92件。法院收案27件,审结19件。面对日趋增多的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发挥审判职能,并协同党政机关及时调处这类纠纷,保护农村改革成就,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当前果树承包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按人分树,按树定产。以户为单位承包;二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一户或几户联合承包;三是由集体统一管理,专业队承包,利润按收益比例上交集体。 最近两年,特别是一九八六年,由于果树承包而引起的合同纠纷越来越多。有的干部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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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前几期介绍了订立合同的相关问题。本期和残疾人朋友谈谈履行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合同履行,指双方当事人将合同内容付诸于行动,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如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按合同向买方交货,买方按合同向卖方付款。合同履行是合同活动的关键步骤。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两种:一是双方约定的义务,如双方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照顾义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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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回放:跨村买房发生纠纷2012年5月17日,汇湾乡小河村一组村民刘某与青龙村三组村民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其位于小河村一组的房屋四间作价12万元卖给马某,双方约定签订协议之日给付4万元,10月5日搬家时再付6万元,其余2万元于同年12月20日前付清,如违约按20%支付违约金。期间,刘某将房屋过户给马某。后因2万元尾款逾期未付,双方发生纠纷。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马某给付尾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马某则认为,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返还购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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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吴堡县冯家坞村有果园30亩,其中苹果树493株,梨树35株。1986年2月15日,冯家坞村委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对果园进行承包,并在村民大会上议定了承包原则:一、承包期8年;二、承包者须是本村村民;三、一次交清4年的承包款,再订合同;四、谁出的价高谁承包。经过报价投标,冯德康以每年交1100元中标,并当众提出“愿意和我合伙(指共同承包)的报名”。冯治平、冯治元、冯常虎、薛新成等人当即报名参加承包,村民对此均无异言。事后,村干部与承包人又研究了承包的具体问题,商定:由冯德康、冯治平、冯治无、冯常虎、薛新成五人合伙分股承包,由冯德康负责1个月内交清4年承包4400元后,再签订合同,随后,合伙承包人将493株苹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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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8月,江苏省东台市富东镇和平村村民、木瓦工王某与李某、刘某、孙某等八人协商并约定,共同承包房屋建筑,合作形式为随到随做,按工计酬。并共同出资购买了建房用的脚手架,共同使用。1992年10月,王某因一时无活可做,遂到上海打工,同年12月,回家筹备结婚,其时,李某、刘某等人正在承包建筑该村村民崔某的一幢二层楼房。12月10月上午,王某脚穿皮鞋经过崔某的建房工地时,受李某等人激将,当即爬上脚手架贴马赛克,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下来,致使其腿骨、腊骨粉碎性骨折,经当地医院初步治疗后认定,其伤势在三年之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