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我国民法的对象范围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尚未颁布。研究和讨论有关民法调整的对象范围,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对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法,对我国法制建设,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法的对象范围和本质特征民法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是以调整财产关系为对象,并以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和物质利益上等价有偿为原则划定自己所调整的对象范围,从而形成民法固有的本质特征。换句话说,民法只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物质  相似文献   

2.
本文内容要点有二:(一)认为所有制关系是一种完整的统一的经济关系,由民法统一加以调整,才能适应这种统一性和完整性,不同意民法只能调整消费领域的经济关系和民法只能调整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等观点;(二)认为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关系应由民法统一调整,不同意民法只能调整非计划商品交换关系,而计划商品交换关系应由别的法律部门调整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物质财富的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是很多的,它们由许多法律部门调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一般来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应该具备两个特点。第一,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这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最主要的特点。这个特点,不仅区别于其他一切剥剥阶级的民法,而且把民法与调整着一部分财产关系的其它法律部门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4.
正确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具有電要的意义。首先。审判人员只有弄清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才能把民事法律与其它法律区别开。从而正确掌握民法的调整范围。在审判实践中把好立案关。其次。明确民法的基本原则能够提高对民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认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因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的制定、民法体系的建立以及民法的实施,而曾经在民法、经济法理论界,尤其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成为争论最为激烈的焦点问题之一①。通过学者们的讨论而将对该问题的研究逐渐引向深入,对(民法通则)的制定起到了指导作用。虽然“这场讨论由于民法通则的制定和实施暂告一个段落,但问题并未完全解决”②,甚至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仍存在误区。在当前探讨如何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法典和如何完善民法体系的条件下,继续研究此问题③仍不失其重要意义。一、服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是认…  相似文献   

6.
"平等说"和"商品关系说"是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主流学说,二者都是继受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学说的结果。我国的"商品关系说"遵循了前苏联法的逻辑,即从价值规律出发来阐述民法存在的必要性和当事人的平等。"平等说"与"商品关系说"具有内在一致性。在否定民法是私法的历史条件下采纳这两种学说,是民法学界为在实质上为民法赢得地位,又能不至于引起思想大动荡的一种智慧之举。"商品关系说"固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但是,从历史合理性和人的需求角度来评价该学说,学术批评才可能具有"客观性"和"历史性"。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分析现阶段我国社会各种经济关系的性质入手,对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民法只能调整与价值规律的直接作用相联系,具有当事人双方自主平等以及等价有偿特点的商品经济关系;而基于国家组织经济的职能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计划管理关系和经济合同关系等等,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调整。公民个人生活资料的继承关系和某些人身关系也属民法调整的范围。  相似文献   

8.
全国人民渴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了,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民事基本法。它虽然还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但它包括了民法的通用原则和基本制度。它的颁布,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空白,结束了长期没有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准则的非正常局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突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对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作者从合同的概念入手 ,进而认为 ,现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作扩大解释或修订 ,并主张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当界定为“私法上的合同” ,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合同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衔接 ,而且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 ,使之真正发挥“统一合同法”的作用 ,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有利于培养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同法律意识 ,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0.
对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法学界曾经进行过两次大的讨论。第一次是五十年代(1956—1957年),伴随着第一次民事立法而兴起。这次讨论主要涉及的是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的性质。由于反右、大跃进等运动的冲击,第一次民法起草工作半途而废,民法对象也就未能深入地讨论下去。第二次是在“四人帮”被粉碎之后。遵照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要制定民法的指示,开始了又一次大规范的民事立法活动,民法的对象问题也再次提上议程。但是,由于初步的经济改革致使一些大的原则一时难以确定,加之主观上对民法的认识和研究不足,民法典草案虽己四易其稿,最终仍未能颁行。有关民法对象的讨论再次消沉,  相似文献   

11.
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德国法系相邻关系所有权扩张说不能包涵全部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 ,且在与所有权概念衔接、权利客体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相邻关系民法调整方法应包括相邻权、所有权限制、物上请求权、疆界及标志物的共有四种方法 ,并以法国法系的法定地役权观念来定义相邻权本质。应重视习惯的作用 ,综合运用物权和债权调整方法 ,尊重当事方意愿、允许变更约定 ,赋予相邻方一定自治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之一。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民法与经济基础有着特殊的联系,经济基础决定着民法的性质和发展,民法又积极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因此,古往今来,各剥削阶级国家一般都重视制定自己的民法,以稳定和调整有利于自己统治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也不能例外。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曾亲自领导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在我国,放后不久即着手起草民法。  相似文献   

13.
关于我国公司立法的调整范围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对于公司能否由一人(股东)组成。尚有争议。主张可以者认为:(1)在我国的经济组织中,全民所有制的占据大头,属于国家作为唯一股东的组成形式,当前社会上的大多数公司符合这种情况,而真正有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作为股东组成的公司所占比例甚小。因此。公司如不可以由一人组成,或者说公司条例只调整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设立经济组织而产生的社会关系,那么,这种公司立法的作用就微乎其微。(2)公司法是确定公司负有限财产责任的法律依据,如果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中排除一人公司,目前众多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特别象外贸公司、保险公司等就可能被认为是承担无限责任,不是由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而是由国家以国库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这在对外贸易中无疑是十分不利的。(3)在大  相似文献   

14.
赵爱勤 《法学论坛》2000,15(4):31-34
在我国,一般人对英美法系的民法比较陌生,其中原因既在于我国是一个深受大陆法系的学说及法制形态影响的国家,英美法系的学说及法制样式对我国影响甚小;也在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封闭性限制了人们对英美法系民法的观察,当社会没有产生对英美法系民法了解的需求时,英美法系的民法学说、民事制度等的引入便减少了必要;更重要的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学理上与法律体系上没有民法的概念,只有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英美法系无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本文拟以大陆法系民法的概念为参照,探讨英美法系民法的范围.  相似文献   

15.
民法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部门,它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并且继续起着重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但是当历史进入社会主义时代以后,民法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基本法的功能是否仍有必要或有所减退呢?弄清这一问题,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事(经济)立法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正如恩格斯所说:“民法准则不过是社会生活的经济条件在法律形式上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334—335页)商品经济不是某个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经济现象,而是存在于  相似文献   

16.
17.
谢惠加 《河北法学》2002,20(6):98-102
民法调整对象作为一个内涵不确定、变动的学理概念 ,本不应直接规定于民事立法之中 ,但在我国由于受到特定的法学知识背景、社会经济现实及哲学思维等影响而被载入《民法通则》。不可否认 ,这个学理概念法律化对我国民事立法及民法学科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 ,其对民法所包含内容的囊括已表现出了困窘 ;同时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来看 ,将调整对象写进民法典亦非通例 ,以期达到法典在形式上的完美和及时对社会变迁的回应。因此 ,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里 ,不宜沿袭现行《民法通则》第 2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之规定 ,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迁。  相似文献   

18.
民法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却对胎儿的民事权利没有做具体的规定,本文认为至少应当在健康权、生命权、继承权、受抚养权以及纯利益的获取权方面作出规定,当然也不限于这些权利。  相似文献   

19.
中国民法调整对象学说史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指民法这一法律部门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界讨论比较热烈的课题,不仅在我国民法学界,在前苏联以及受前苏联影响的其他国家也不例外。民法调整对象之学说在新中国六十余年的发展演变有其历史背景,反映了社会变迁和民法理念的进步。  相似文献   

20.
1992年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艾某某诉青山殡仪馆丢失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认为:青山殡仪馆将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造成其亲属精神痛苦,系该馆工作人员失职所致,该馆有过错,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由青山殡仪馆赔偿原告550元结案。这一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