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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阮昊 《政治与法律》2020,(1):107-11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未作出规范,由此导致法院在处理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纠纷案件时只能选择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裁判依据。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其调整范围。 法院此举缺乏正当性。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行为性质上同属金融活动,在法律关系的构建上均主要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两者产生的法律风险亦具有同质性,将两者一体规范能解决司法裁判适法正当性的问题,既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能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行业发展。 我国应当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体规范。  相似文献   

2.
从国际视野观察,有限合伙已然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组织形态选择,然而作为"舶来品"的我国有限合伙机制,对普通合伙人欠缺制度层面的约束,相关配套机制尚待建构,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成为空谈,其结果导致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制度难以在我国落地生根。本文旨在剖析有限合伙核心机制对"管理人中心主义"的支撑作用,检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制度缺失,提出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考察欧美主要国家的监管情况,以期对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形成以参考和启发。  相似文献   

4.
刘晶明 《法学杂志》2020,(2):97-104
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行业竞争加剧以及私募特性下的监管缺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聚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原有的体系、机制经过多次改进,效率、能级的提升已基本走到尽头。为了提升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国际竞争力,防止类似集资诈骗犯罪的涌现,防范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稳定,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建设,需要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系统的金融改革。应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法》规范退出机制、完善证券市场各板块的法律定位与转板责任追究法律机制,完善对集资诈骗等不法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5.
刘该亚 《中国律师》2010,(11):47-49
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只是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具备的内容,并未体现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特殊性,没有反映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与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差别,同时现行《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也不完全适用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6.
赵玉 《法律科学》2013,(4):165-17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隐秘性不应成为弱化其监管的理由,宽松监管必然诱发非法集资,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规制势在必行。但其"入法"的切入点何在?鉴于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四元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规制基金管理人是监管基金的要害所在,其中基金管理人准入机制又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前置门槛与成败关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二元化监管模式符合我国监管机构权力配置格局,基金管理人自愿监管应向强制注册转变,作为受托人角色的基金管理人准入标准必须趋严,披露监管主导之下应辅以实质核查,上述策略四管齐下,或许是整顿当下"PE乱象",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面"入法"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7.
魏志标 《中国律师》2013,(12):53-54
股权投资基金是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因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和投资特点不同,区分为对创业企业投资(VC)和对较为成熟企业的投资(PE)。  相似文献   

8.
马三军 《法人》2011,(4):32-33
近日,某省政府出台了该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该省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的设立程序、登记注册条件和鼓励扶持政策,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了法规和政策依据。《办法》旨在为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融资和增值服务。私募股权融资,有利于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准状况。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私募股权融资是一把双刀剑,机遇与风险是并存的。  相似文献   

9.
王华秀 《法制与社会》2013,(15):100-101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近几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但有关法律制度刚刚起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思路不明确、监管态度不统一,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完全豁免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和保护,严加监管不利于筹资工具经济价值的发挥。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路是既不能完全豁免也不能严加监管,而是适度监管。  相似文献   

10.
陈晴  赵应应 《法制与社会》2010,(29):90-91,103
改革开放在中国大地上已经如火如荼地进行了三十年,中国经济得到了长远发展,在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的同时,法律机制的不健全与缺位使得资本市场的发展却相对闭塞与缓慢,中国经济正面临生产方式转轨的过程中,股权投资是生产方式改革的助推器,而当今国内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却相对落后。本文拟从股权投资基金立法的一般规律出发,探寻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引言19世纪2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称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Fund,简称PE),作为一种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全球范围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三大企业融资渠道。〔1〕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初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和正向的贡献,各国对私募  相似文献   

12.
我们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从中央到地方,对其都是大力扶植的,甚至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相似文献   

13.
吴弘 《检察风云》2007,(19):56-57
我们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从中央到地方,对其都是大力扶植的,甚至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相似文献   

14.
翟凯 《法制与社会》2013,(14):92-93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低透明性。根据投资者的经验、能力和资金状况引入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而可以使不同的投资者找到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投资产品,促使产品与用户、资本与风险相匹配,从而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与强化投资者保护之间的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15.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其实就是国外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本身并不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事实上,它最终采取哪种组织形式,就具有该种组织形式所可能产生的风险,从而受规范该种组织形式的法律的约束.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信托型和合伙型等,各有利弊.在产业投资基金监管中政府应起到导向作用,相关法律应起到严格规范作用,但并不一定需要专门的产业投资基金立法或一部<投资基金法>,而应通过现有的<公司法>、<信托法>和<合伙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完善,再加上国家的产业投资导向政策与投资目录来规范.  相似文献   

16.
高申现 《法人》2011,(6):38-39
深圳一些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承诺高息,披私募合法外衣非法集资,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血本无归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学》2015,(6):86-97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我国民间和政府投资的重要载体,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核心,享有基金运营与管理的全部权利,若没有适当的约束机制,投资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信义义务是解决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的重要钥匙,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性,信义义务在融资、投资、管理和退出环节各有具体的表现形式,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在不同情境中的弹性与张力也各有不同。但是信义义务的适用也受到主观判断、法官裁量水平等因素的影响,需要与外部监管措施相结合共同保护投资人利益。  相似文献   

18.
自1997年11月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国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03年10月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些法律法规相互补充、自成体系,为我国投资基金的治理安排构筑了法律框架。在目前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下,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首先由基金发起人发起,由发起人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契约,向公众招募后正式设立。由于我国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主要是采取契约型治理结构,经过数年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到由于其存在着严重的内部缺陷,以及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从而阻碍了我国基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通过对两种不同类型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我国投资基金应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恰当的制度模型、内部制度以及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9.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20.
期货投资基金的推出可以增加期货市场规模和流动性,发挥期货市场管理风险和价格发现功能。但也因期货市场的巨大风险和我国立法不健全,推出期货投资基金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对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期货投资基金在我国的稳健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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