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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忘:在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罚金、没收财产和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以及民事案件中,具有执行能力,因不服终审判决或裁定而长期拒不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刑法第157条中所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请贵刊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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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这是关系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能否得到执行,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能否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所以很有讨论的必要。要正确的理解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首先必须搞清它的基本概念。我认为,这一条规定的内涵包括两种罪名,一是妨害公务罪,二是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罪。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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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今年第二期在“读者论坛”栏发表了吴文良、朱云洲和唐德华三同志的来信和文章后,收到了不少同志的来信、来稿。我们拟从本期起,在“问题讨论”栏内,就如何理解和执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进行讨论,欢迎同志们继续写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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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是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未果)的规定。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故意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依照本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只要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鉴于司法实践中对本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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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是指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关于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通用力或者确定力。本文通过分析一份法官依据既判力理论做出的裁定,阐述了既判力理论有其适用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法官不可因为过度维护司法的权威性,而忽视了对于第三人诉权的尊重,从而也过分牺牲了个案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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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我认为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讲,既不利于打击犯罪分子,也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因为事实上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犯罪分子,除个别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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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人民司法》1980年第7期刊登管建同志的《必须正确理解和执行民事执行程序》一文,我觉得有值得商讨的地方。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是不是立即就执行。我认为要立即执行,但不是立即强制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应包括自动履行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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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刑事裁定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它有书面裁定和口头裁定两种形式。口头裁定应当记入审判笔录,其效力与书面裁定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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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理解和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立法内容及立法价值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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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探析康健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此条款规定的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犯罪行为开始并不具备抢劫罪特征,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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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是实行数罪并罚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处理数罪案件基本上是管用的,起到了预期的作用,改变了过去对数罪“估堆”判刑的老办法,使定罪量刑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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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那么,在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否依照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笔者认为,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后段只是规定了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明文肯定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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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法第四十九条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九条(以下简称“两条款”)都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的特别规定,但两条款均无明确具体的裁量尺度,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弹性。因此,有的人提出应当把第四十九条现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法定基准刑,时犯死罪的未成年人在适用第四十九条的基础上,依据第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减轻处罚,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原则。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首先,两条款同时适用,有悖于两款的相互关系。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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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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