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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07,(12)
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审结的案件中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模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外界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已提出了负面评价,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已出现草率和过滥的势头。由此会淡化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进而损害整个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本文旨在通过对实际案例中反映出的问题入手,提出解决司法实践难题的对策,以求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避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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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司法解释》出台前受理的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神州通才国际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以“神州数码”已属驰名商标为由,判决被告跨类使用该商标构成侵犯“神州数码”商标权,并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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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1993年我国商标法修订后确立的驰名商标认定的新途径,是入世后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与传统的驰名商标认定不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确立了以人民法院为主体,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为基本原则的驰名商标认定新机制。在此情况下,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呈现了以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双轨制认定的基本框架。作为一个新领域,法院在处理涉及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如在具体审判过程中暴露出裁判尺度不一、程序操作不一等许多不足,故而在相关当事人甚至法官中间引发了诸多疑惑与遗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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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石狮市一家连续4年缴纳地税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服装企业通过材料造假,竟然轻易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企业弄虚作假,法官为虎作伥,共同出演了一场欺世盗名的把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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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石狮市一家连续4年缴纳地税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服装企业通过材料造假,竟然轻易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企业弄虚作假,法官为虎作伥,共同出演了一场欺世盗名的把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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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维护新论——从“苏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正与权威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追求的目标,为此,我国需要建立法院回避制度。驰名商标只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荣誉称号。把驰名商标当作“荣誉称号”进行商业宣传,不符合设置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本意。强显著性是一件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先决条件,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地强化商标的显著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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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25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修订时增加了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内容以来,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为保护驰名商标的现实基础和逻辑起点,更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996年8月14日,我国国家工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从而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结束了我国对驰名商标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局面。由于我国早已参加了《巴黎公约》,我国也是亚太经合组织成员,而亚太经合组织已决定2000年全面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所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暂行规定》也积极参照了《巴黎公约》和Trips的内容,力求与两公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同时,由于我国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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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认定权的归属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驰名商标认定权,是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为实现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赋予各同盟国对在该国内驰名的商标给予明确承认的权利。多年来,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权、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受国域所限,而其认定结果却又受“跨国保护”,所以在同盟国间引起的权利冲突日渐明显。这一问题引起了各国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也曾在“驰名商标问题专家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将驰名商标认定权重新归属的建议。尽管这些讨论和建议还没能形成一个可供实施的完整方案,但对驰名商标认定权的重新归属却是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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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思考 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异化”现象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适用》2007,(12)
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异化"现象:与立法本意背道而驰驰名商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显著影响力,它的认定受到有关行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02年至2006年10月,全国各地法院共认定了187件驰名商标,依法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但当前社会上一些企业出于一己之私,利用法制的不健全滥用权利,将本来法律赋予的扩大保护的手段。变成其追求荣誉称号、获取商业利益的策略和工具。他们盲目攀比和追捧,甚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认定,不适当的加以宣传利用,致使出现了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法治原则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这种现象背离了驰名商标制度在于为其提供特殊法律保护的初衷,驰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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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困惑,在打商标官司的时候,虽然有证据,也将其提交给法院了,但是自己的商标仍然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最终还是落个败诉的结果。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问题出在哪儿呢?下面3个小案例,可以让我们了解其中的原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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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为了解决权利人遇到或可能遇到难以解决的损害但依据商标法的一般原理难以行使有效保护时必须建立的法律概念。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均为合法有效方式,均是动态的事实认定,非荣誉称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当事人明确提出的事实请求并依事实请求所进行的司法证明。从司法审查权的角度讲,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时可以不采纳或摒弃行政认定结果。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理论体系是由"容易导致混淆"及"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立法用语构成的综合性、实用性的标准,可以对其完善,但不宜妄自菲薄和轻易放弃。在坚持商标显著性为中心的原则下,可倡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可区分性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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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绝对认定条件”和“相对论定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驰名商档的认定条件对两个方面的区分,有助于人们了解驰名商标的形成机理,把握驰名商标的本质,避免陷入理论和实践上的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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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多元化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颁布实施,具有商标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成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之一。由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依法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的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单一认定制转为多元化审查。在当前的形势下,驰名商标认定主体的上述变化会对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如何更好、更合理的配置、利用现有的行政、司法资源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问题。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上述问题加以浅显的分析和探讨,以达抛砖引玉,与同行共同交流之目… 相似文献